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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9期(总第1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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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19-00842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5-29 00:00

名 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建规〔2019〕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5-29 【字体: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物业管理发展,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的监督与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了《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5月15日

  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物业管理发展,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的监督与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物业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由主管部门组建并负责监督,由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从事物业管理、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物业管理顾问咨询、建筑节能减排、节水和水资源管理、环境绿化、垃圾分类处理、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我市绿色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

  (二)参与我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工作;

  (三)参与我市绿色物业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四)为创建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积极响应并能够胜任所委托和参与的工作;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专家入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本人自荐或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按照主管部门征集专家的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二)促进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培训和考试;

  (三)考试合格,由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录入专家库。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可免培训和考试,直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录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促进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因未按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专家自负。

  第九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满3年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特殊专业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绿色物业管理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我市与绿色物业管理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合法合规获得参与专家工作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主管部门和促进中心的监督与管理;

  (二)了解、掌握和研究绿色物业管理的发展动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三)以科学、公正的态度积极参与绿色物业管理有关的培训、技术咨询、项目评价等工作,在工作中不受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个人意见承担责任;

  (四)参与专家工作时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对涉及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和未公开决策负有保密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促进中心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工作次数、通报情况、不良行为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促进中心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档案信息每年进行定期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移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一次不良行为记入专家档案:

  (一)承诺参与专家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参与且未说明原因或未提前请假的;

  (二)两次无法联系且未向工作人员说明原因的;

  (三)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被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有其他不良行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保密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1年内产生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帮助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经举报查实有行贿或受贿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其专家资格:

  (一)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二)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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