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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3期(总第10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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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19-008393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4-17 15:2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府函〔2019〕9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9-04-17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任务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改革开放,落实好国务院《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8〕13号)、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分工方案》(粤府函〔2018〕255号)要求,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牢把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底线,对标最高标准,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重点围绕制度创新、深港合作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科技创新、产业集聚、新城建设,探索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层次的改革创新,为我市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作出新贡献,为全国自贸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

  1.依法将下放至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委编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市司法局参与)

  3.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中央与地方信息共享机制。(南山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4.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企业专属网页与各级政府部门系统对接,优化信息互联共享的政府服务体系。(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5.进一步推进法定机构改革,探索经济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委编办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参与)

  6.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放度和透明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7.除特殊领域外,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特别管理要求。(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牵头)

  8.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投资项目,探索实施管理新模式。(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9.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10.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与国家层面“单一窗口”标准规范融合对接。探索推动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申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市商务局牵头,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市口岸办参与)

  11.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建设,拓展可追溯商品种类。(深圳海关牵头)

  12.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深圳海关牵头)

  13.拓展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制度适用范围,延长单证册的有效期。(深圳海关、市贸促委牵头)

  14.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深圳海关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15.公布货物平均放行时间,进一步压缩进出口商品和跨境邮件、快件放行时间。(深圳海关牵头)

  16.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大型快递企业设立快件中心,支持邮政快递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建设。(深圳市邮政管理局牵头,深圳海关参与)

  17.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具备条件时,在广东省其他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深圳海关牵头,市商务局参与)

  18.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深圳海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9.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数控机床、工程设备、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创新维修监管模式,开展外籍邮轮船舶维修业务。(深圳海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牵头)

  20.取消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时限,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推动试点企业适用预审价、汇总征税等通关便利化措施。(深圳海关、市商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

  21.在符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业务商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先理货后报关。(深圳海关牵头)

  22.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省。(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23.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24.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生物材料和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深圳海关牵头)

  25.积极有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

  26.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深化股权和业务合作。(深圳银保监局、证监局牵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参与)

  27.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深圳银保监局、证监局参与)

  28.探索在前海蛇口片区开展金融综合监管试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实施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综合监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委编办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证监局参与)

  29.完善跨境资金监控体制机制,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利用跨境贸易从事洗钱犯罪活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公安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参与)

  30.推进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南山区政府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海关参与)

  31.建立包含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南山区政府、市司法局、深圳国际仲裁院参与)

  32.探索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参与)

  33.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理机制,为扩大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基础的融资提供支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深圳银保监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参与)

  34.深化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35.进一步推动在民商事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配套立法。(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市司法局参与)

  36.完善港澳陪审员制度。(市中级法院、司法局牵头)

  37.扩大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市司法局牵头)

  38.支持外国法律查明中心发展。(市中级法院牵头)

  39.推进“诉调对接”“调仲对接”,建立公正高效便捷的经贸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事法律综合服务。(市中级法院、商务局、司法局牵头,市工商联、贸促委、深圳国际仲裁院参与)

  40.推进廉洁示范区建设,建立派驻、巡视巡察、执纪审查、审计监督一体化监督体系,实现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大工程项目、重大资金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廉政风险防控的全覆盖。(前海廉政监督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1.完善激励保障和容错纠错机制。(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前海廉政监督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2.探索将有关境外人才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

  43.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参与)

  44.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引导基金。(市国资委、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参与)

  45.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申请科研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财政科研资金支持范围。(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46.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深圳边检总站牵头)

  47.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的制度环境、人文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市委组织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48.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强化以随机抽查为基础的日常监管,健全分类监管机制。(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

  49.加强最低工资、工时、职业安全与卫生及工作条件方面的政策研究与执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牵头)

  50.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

  51.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监察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实现评价信息的归集与共享,对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

  52.创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企业环保承诺制,探索分类管理、同类简化、试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模式,建立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南山区政府牵头)

  53.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深圳海关参与)

  54.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和海绵城市建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建设局参与)

  (二)争创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

  55.扩大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的投资,打造全球港口链。(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

  56.完善集疏运体系,推动广州南沙港铁路建设,优化公路、铁路、海运、内河航运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构建公铁海河多式联运网络。(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57.加密通达世界各大港口的货运航线,重点增加欧美远洋航线。(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58.促进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的合作对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

  59.畅通与香港之间的物流大通道,创新与香港港口的通关模式,发展海空联运中转业务,建立与香港机场的快件海空联运、铁空联运通道。(深圳海关牵头,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参与)

  60.推动港口与航运、铁路、公路、货代、仓储等上下游企业之间以及与口岸联检部门之间的物流信息互通共享。(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牵头,市口岸办、深圳海关、深圳边检总站参与)

  61.打造高端航运服务集聚区,促进国际中转、中转集拼、甩挂运输、沿海捎带业务发展,建设国际中转中心。(深圳海关、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62.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推动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市财政局、深圳海事局牵头)

  63.逐步形成专业化第三方船舶管理市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深圳海关参与)

  64.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船舶供油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建设华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基地。(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深圳海关、深圳海事局、深圳边检总站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65.大力推动邮轮旅游发展,试点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安局牵头)

  66.深入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进一步提升游艇通关便利化水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市口岸办、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深圳海关、深圳边检总站参与)

  67.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海洋产业基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

  68.推动成立航运保险领域社会组织。(深圳银保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深圳海事局参与)

  69.推动建立统筹国内和国际市场、空港和海港资源、在岸和离岸业务、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全球供应链核心枢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70.推动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或地区总部,鼓励金融、物流、信息、会展、科技研发、商品和要素交易等专业化服务企业设立国际业务总部、窗口企业和涉外专业服务机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市商务局参与)

  71.进一步支持转口贸易、离岸贸易、维修检测、研发设计等国际业务规范快速发展,促进国际贸易新业态发展,制订并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汽车平行进口、融资租赁等业态的配套监管制度。(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深圳海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72.探索适应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参与)

  73.积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牵头)

  74.创新跨境服务贸易管理。(市商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参与)

  75.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通过信息通讯网络提供跨境服务的模式,在专业服务领域率先试点服务贸易跨境交付,探索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管模式。(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牵头)

  76.支持服务贸易合法资金跨境收付。(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

  77.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立服务贸易监测制度。(市商务局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税务局、深圳银保监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参与)

  78.在符合税制改革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基于真实贸易和服务背景,结合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扩围的税收政策安排。(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

  79.积极吸引各类国内外总部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结算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参与)

  80.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强同其他金砖国家交易所的合作。(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牵头)

  81.依托自贸试验区现有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逐步提高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要素平台交易的便利化水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

  82.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等业务。(深圳银保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

  83.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与港澳地区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证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

  84.深化与港澳及国际再保险市场合作,完善再保险产业链,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深圳银保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参与)

  85.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促进创新创业。(深圳银保监局、市科技创新委牵头)

  86.建设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适时引进港澳及国际投资机构参与交易。(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深圳证监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参与)

  87.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快区块链、大数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证监局、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开拓协调发展新领域,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

  88.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以粵港澳大湾区建设、粵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加快建设粵港澳大湾区国际航运、国际金融、国际科技创新的重要承载区,打造与港澳营商环境对接、经济发展协同的合作体系。(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委大湾区办、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科技创新委、交通运输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

  89.进一步推动粤港澳职业资格互认试点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90.积极引进港澳高端服务业和高层次人才。(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

  91.推动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对港澳在金融、法律、建筑、航运等领域进一步开放。(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委大湾区办、市商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92.拓展金融1C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粤港澳居民跨境往来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深圳地铁集团、深圳通公司参与)

  93.研究推进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港澳金融专业人士通过培训测试的方式申请获得内地从业资格,其在港澳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内地从业经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

  94.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律师。(市司法局牵头)

  95.研究在建设领域(包括规划、工程咨询、设计、测量和建造等)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港商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直接执业或开办工程技术服务有关企业的模式;允许港商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试点采用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制定香港规划、建筑、设计、测量、工程、园境等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在自贸试验区注册成立公司或提供服务的准入标准和业务范围界定标准,以及香港企业参与自贸试验区内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住房建设局牵头)

  96.将自贸试验区内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97.加强与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推动与港澳在科技金融、技术研发和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园建设和运营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市科技创新委牵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参与)

  98.实施粵港澳科技创新合作发展计划和粵港澳联合创新资助计划。推动成立促进粵港澳产学研创新的社会组织。(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市教育局参与)

  99.推动地方创新券和科研经费跨粤港澳三地使用。(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市财政局、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100.支持香港纳米科技及先进材料、资讯及通讯技术、物流及供应链管理应用技术等研发中心,以及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等落户自贸试验区。(市科技创新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区政府、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

  101.支持粵港澳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港澳及国际研究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向内地转移转化。(市科技创新委牵头)

  102.推进南沙粵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

  103.推动创新创业基地与粵港澳地区的天使基金、私募基金、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粤港澳青年发展基金、创业引导基金、创业导师基金等。(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市委大湾区办、市财政局参与)

  104.为港澳青年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开通港澳中小企业专属网页,提供免费注册地址、办公场地、便利化商事登记等服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

  105.与港澳共同完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服务和促进体系。(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牵头)

  106.完善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管理模式。(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107.建设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投资备案、金融、会计、法律、安全预警等服务。(市商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

  108.支持粵港澳机构(银行机构除外)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科技创新委、国资委参与)

  109.推动成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类社会组织,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地图建设。(市司法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

  110.主动对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项目,完善“前港、中园、后城”的合作模式。(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111.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由贸易园区在投资、贸易、金融等方面开展功能对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112.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标准的研究,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由贸易园区口岸在认证认可、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等方面开展多双边合作交流。(深圳海关牵头)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实施。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要定期对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各牵头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汇总,重要事项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完善政策法规。各单位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共同推进自贸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涉及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加强总结评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的总结评估,促进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加快在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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