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8年政府公报 > 2018年第50期(总第1082期)
索 引 号:000000-10-2018-008269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12-19 14:2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
文 号: 深府规〔2018〕24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目录(2018年)》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2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8日
深圳市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目录(2018年)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暂停实施。 | 暂停期限为2年。调整后,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人大批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核 | 取消。 | |
3 | 市发展改革委 |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3亿美元及以上) | 取消。 | |
4 | 市发展改革委 | 境外投资项目信息报告 | 取消。 | |
5 | 市发展改革委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 取消。 | |
6 | 各区(新区)发改部门 | 辖区内公共汽(电)车票价备案 | 取消。 | |
7 | 市发展改革委 |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备案 | 取消。 | |
8 | 市发展改革委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价格备案 | 取消。 | |
9 | 市发展改革委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价格备案 | 取消。 | |
10 | 市经贸信息委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下放至各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并实施告知承诺制。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1 | 市财政委 | 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 | 改为备案,并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含变更、终止)”。 | |
12 | 市规划国土委 |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跨区) | 合并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
13 | 市规划国土委 | 采矿权人之间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
14 | 市规划国土委 | 申请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 取消。 | 取消后,通过矿业权人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违法“黑名单”。 |
15 | 市规划国土委 | 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取消。 | 取消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探矿权审批过程中主动对探矿权申请范围进行核查。 |
16 | 市规划国土委 | 房地产首次登记 | 并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
17 | 市规划国土委 | 房地产变更登记 | 并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
18 | 市规划国土委 | 公共景观(含二层连廊、公共用地雕塑)规划方案核查 | 并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19 | 市规划国土委 | 出具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含公园类规划)审查意见 | 取消。 | |
20 | 市规划国土委 | 海上构筑物抵押登记 | 并入“不动产登记”大项下的“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 |
21 | 市规划国土委 | 海上构筑物更正登记 | 并入“不动产登记”大项下的“更正登记”。 | |
22 | 市规划国土委 | 海上构筑物异议登记 | 并入“不动产登记”大项下的“异议登记”。 | |
23 | 市规划国土委 | 海上构筑物预告登记 | 并入“不动产登记”大项下的“预告登记”。 | |
24 | 市规划国土委 |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 并入“不动产登记”大项下的“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25 | 市规划国土委 |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并入“不动产登记”大项下的“抵押权变更登记”。 | |
26 | 市规划国土委 |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 并入“不动产登记”大项下的“抵押权转移登记”。 | |
27 | 市规划国土委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发 | 并入“不动产登记”大项下的“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 |
28 | 市规划国土委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类) | 调整为行政确认。 | |
29 | 市规划国土委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市政类线性工程) | 调整为行政确认。 | |
30 | 市规划国土委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城市更新项目) | 调整为行政确认。 | |
31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取消“对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进行处罚”的情形。 | 调整后的事项名称修改为“对采矿权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32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取消。 | |
33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采矿权人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率等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取消。 | |
34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处罚 | 取消。 | |
35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采矿权人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取消。 | |
36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
37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 取消。 | |
38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取消。 | |
39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 取消。 | |
40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地质勘查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取消。 | |
41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取消。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42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 取消。 | |
43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
44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取消。 | |
45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
46 | 市规划国土委 | 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取消。 | |
47 | 市交通运输委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审 | 调整为行政检查。 | |
48 | 市交通运输委 | 交通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 | 部分下放。将“城市次干道、支路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城市主干道〔不含跨区、跨海(湾)的城市主干道〕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方案设计审查”事权下放至各区(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 |
49 | 市交通运输委 | 省际、市际班线途经线路变更 | 改为备案。 | |
50 | 市交通运输委 | 班车进站证IC卡新办 | 取消。 | |
51 | 市交通运输委 | 省际、市际班线途经配客点变更 | 改为备案。 | |
52 | 市交通运输委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
53 | 市交通运输委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审批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
54 | 市交通运输委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
55 | 市交通运输委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
56 | 市交通运输委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
57 | 市交通运输委 | 建设工程占用公路使公路改线审批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
58 | 市交通运输委、前海管理局 | 公路拆除分隔带审批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
59 | 市交通运输委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
60 | 市交通运输委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61 | 市交通运输委 | 封闭公路半幅以上路面施工审批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
62 | 市交通运输委 | 公路拆除分隔带审批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
63 | 市交通运输委 | 市政道路开设路口 | 取消。其中,“开设临时路口审批”情形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开设永久路口审批”情形调整由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 |
64 | 市交通运输委 | 公路、城市道路及附属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登记 | “城市道路及附属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登记”情形并入“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调整后,事项名称修改为“公路及附属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登记”。 |
65 | 市交通运输委 | 对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进行审查 | 取消。改为规划国土部门在相应审批阶段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 |
66 | 市交通运输委 | 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进行审查 | 取消。改为规划国土部门在相应审批阶段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 |
67 | 市交通运输委 | 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审查 | 取消。改为规划国土部门在相应审批阶段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 |
68 | 市交通运输委 | 市政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 取消。 | |
69 | 市交通运输委 | 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 取消。改为规划国土部门在相应审批阶段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 |
70 | 市交通运输委 | 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 取消。改为规划国土部门在相应审批阶段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 |
71 | 市交通运输委 | 经营国际海运辅助业的设立、变更、停业登记事项的审核 | 取消。 | |
72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申请开业(含变更、延续)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73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申请减少许可范围或注销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74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企业申请开业(含变更、延续)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75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申请开业(含变更、延续)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76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企业申请开业(含变更、延续)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77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申请减少许可范围或注销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78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申请开业(含变更、延续)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79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申请减少许可范围或注销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80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申请开业(含变更、延续)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81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申请减少许可范围或注销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82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企业申请开业(含变更、延续)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83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客运企业申请减少许可范围或注销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84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申请开业(含变更、延续)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85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申请减少许可范围或注销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86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企业申请开业(含变更、延续)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87 | 市交通运输委 | 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企业申请减少许可范围或注销 | 取消。 | 取消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企业按照一般道路运输业企业进行管理。 |
88 | 市交通运输委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取消。 | |
89 | 市人居环境委 |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 取消。 | 取消后,原严控废物纳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市、区环保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所管辖企业和区域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理处置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90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取消“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形。 | 调整后,事项名称修改为“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91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取消“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形。 | 调整后,事项名称修改为“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92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取消“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形。 | 调整后,事项名称修改为“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93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取消“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形。 | 调整后,事项名称修改为“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94 | 市卫生计生委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 取消。 | |
95 | 市公安局 | 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 涉及非轨道交通项目的并入市交通运输委“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涉及非轨道交通项目的,由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后分送至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从产权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别并行办理,由交通运输部门汇总交警部门办理意见后统一出件,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涉及轨道交通项目的,仍由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办理。 |
96 | 市住房建设局 | 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 | 取消。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待《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相关内容修订后调整。 |
97 | 市住房建设局 | 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标识 | 取消。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待《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相关内容修订后调整。 |
98 | 市住房建设局 | 深圳市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 | 取消。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待《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相关内容修订后调整。 |
99 | 市住房建设局 | 深圳市级绿色建筑建成后评价标识 | 取消。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 待《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相关内容修订后调整。 |
100 | 市住房建设局 |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 取消。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01 | 市住房建设局 | 深圳市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 | 下放至各区住建部门实施。 | |
102 | 市水务局 | 排水设计方案审批 | 取消。改为规划国土部门在用地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征求水务部门意见。 | |
103 | 市水务局 |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 取消。 | |
104 | 市水务局 | 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 取消。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中一并办理。 | |
105 | 市水务局 | 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核定或备案 | 取消“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业务情形。 | |
106 | 市水务局 | 排水设施验收 | 改为备案。 | 调整后,事项名称修改为“排水设施验收备案”。 |
107 | 市水务局 |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 | 改为备案。 | 调整后,事项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 |
108 | 市水务局 | 对水务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 | 取消。 | 取消后,纳入水利工程日常质量监督工作中进行核备。 |
109 |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不申请竣工验收的处罚 | 取消。 | |
110 | 市教育局 | 市属普通高校新增本专科专业初审 | 取消。 | |
111 | 市民政局 | 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办理 | 取消。在各类优抚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一并办理。 | 将优抚证件的制作并入各类优抚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即办理流程最后一项为制作相应的优抚证件。 |
112 | 市民政局 | 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办理 | 取消。在各类优抚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一并办理。 | 将优抚证件的制作并入各类优抚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即办理流程最后一项为制作相应的优抚证件。 |
113 | 市司法局 | 依申请出具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资信证明 | 取消。 | |
114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罚 | 取消。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15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 | 取消。 | |
116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取消。 | |
117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取消。 | |
118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 | 取消。 | |
119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120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 | 取消。 | |
121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122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 取消。 | |
123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取消。 | |
124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取消。 | |
125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取消。 | |
126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取消。 | |
127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取消。 | |
128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取消。 | |
129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取消。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30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取消。 | |
131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取消。 | |
132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取消。 | |
133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取消。 | |
134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取消。 | |
135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取消。 | |
136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取消。 | |
137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取消。 | |
138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取消。 | |
139 | 市司法局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 | 取消。 | |
140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取消。 | |
141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取消。 | |
142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取消。 | |
143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44 | 市司法局 | 对社会鉴定机构违反《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法从事鉴定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
145 | 市司法局 | 对社会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其他规定的处罚 | 取消。 | |
146 | 市司法局 | 对违反《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合法资格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 取消。 | |
147 |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 | 对违反《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148 |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149 |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 | 对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150 | 市城管局 | 因举办活动设置各类临时设施和宣传物品审批 | 并入“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非交通类设施审批”事项。 | |
151 | 市城管局 | 发放植物检疫要求书 | 取消。 | 取消后,通过“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管,有效实现了检疫单证的全网络化和规范化办理,实现检疫监管的全过程实时动态管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
152 | 市城管局 | 进入林业系统省、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调整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 | 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153 | 市城管局 |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 | 取消。 | 待《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修改后调整。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54 | 各区(新区)城管部门 | 户外广告审批 | “一楼商家设置门楣招牌”情形改为备案。 | 二楼以上设置广告、招牌仍然需要审批。待《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修订后调整。 |
155 | 市城管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审批 | 并入“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调整由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
156 | 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 对工业和商贸企业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的处罚 | 取消。 | |
157 | 市金融办 | 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追加奖励 | 取消。 | |
158 | 市金融办 |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奖励 | 取消。 | |
159 | 市金融办 | 股权投资基金业营业收入财政贡献奖励 | 取消。 | |
160 | 市外办 | 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的管理 | 取消。 | |
161 | 市残联 | 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 | 取消。 | |
162 | 市应急办 | 自建项目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取消。 | |
163 | 市前海管理局 | 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并入“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 |
164 | 市前海管理局 | 受理和上报境外投资项目申请 | 取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受理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