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8年政府公报 > 2018年第7期(总第1039期)
索 引 号:000000-10-2018-00788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8-02-26 15:59
名 称: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文体旅规〔2018〕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在我市举办的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和《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9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8年1月18日
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助资金,是指来源于市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并纳入市文体旅游局部门年度预算的相关资金。
市文体旅游局是上述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示范引领、公开公平、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依法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体育类社会组织。
第五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体育类社会组织在本市举办的市级或以上级别群众性公共体育竞赛、展演活动以及全民健身公益培训。
由市文体旅游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列入市政府民生实事任务的全民健身活动项目、在本市举办多年并已形成品牌影响的全民健身活动项目,经市文体旅游局专题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另行申请经费,不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三章 申报和资助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资金资助,并如实填报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缺项。
第七条 申报单位上年度在民政部门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资助。因成立时间较短未能参加年检,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且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可以申报资助。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举办相应赛事、活动及培训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能力;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结合本市自然环境、人文特色,举办群众基础好、项目优势突出,并能逐步形成地方品牌效应;
(二)应当具有公益性,注重项目的培育和创新,通过活动的宣传、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等多种形式,带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有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
(四)申报项目的活动场地已落实,且已签订场地使用意向协议,场地设施必须满足建筑、消防、器材使用安全的相关要求;
(五)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达到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资助:
(一)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二)申报单位在本次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可申报资助项目不超过3个,受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单个项目受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 年度受资助项目总数将根据计划安排的年度资助资金总额确定。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市文体旅游局于每年5月8日至5月18日期间,接受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官网进入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经费资助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并上传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经费资助申请表;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三)申报项目的规程或活动组织方案;
(四)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明细表;
(五)申报项目总收支估算及资金保障承诺函;
(六)申报单位出具的有关医疗救护与活动安全承诺函;
(七)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文体旅游局将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项目将进入申报系统电脑自动打分和专家评审打分并确定资助金额环节,两个环节评分各占50%权重。
(一)申报系统电脑自动打分环节将按照《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立项评价标准》自动生成项目电脑评价分值;
(二)专家评审环节将从市文体旅游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5—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审定资助金额;
(三)项目总体评价分值及资助金额确定后,申报系统将按照每个申报项目总体评价分值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并累加资助资金总额,直至计划安排的年度资助资金全部分配完毕。
第十五条 通过评审的资助项目将在市文体旅游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经市文体旅游局审批同意后,由市文体旅游局与受资助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须按照申报项目的活动组织方案及资助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确保活动安全顺利完成,并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为充分体现体育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受资助项目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适当委托经过注册登记的全民健身志愿者参与活动组织和服务,并佩戴醒目的志愿者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后,由市文体旅游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受资助项目的举办过程和效果进行实地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受市文体旅游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活动举办期间,按照项目申报的规程或组织方案等材料对现场的实际组织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应当在活动完成后10日内将活动的组织情况,如活动实况照片、活动报名表及成绩单、活动总结等佐证材料上传至验收系统。
第二十三条 评估验收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八章 经费拨付
第二十四条 市文体旅游局于合同生效后首期支付项目总资助资金的50%。项目结束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论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验收结果按下列规定支付剩余资金和处理:
(一)评估为优秀的项目,按照审计结论支付项目余下资金,并且该项目在下一年度申报时增加评价分值5分;
(二)评估为良好的项目,按照审计结论支付项目余下资金,并且该项目在下一年度申报时增加评价分值2分;
(三)评估为合格的项目,按照审计结论支付项目余下资金;
(四)评估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支付项目余下资金,并取消申报单位3年内的资助申报资格。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项目获得资助后,被查出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由主管部门收回资助资金并退回市财政,并将该申报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库,3年之内不得申报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估与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估和审计资格。
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