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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2期(总第9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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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7-007484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3-20 16:4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 号: 深法制〔2017〕2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17-03-20 【字体: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鹏编〔2012〕5号)、《关于调整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内设机构的批复》(深鹏编〔2016〕45号)的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对供应商未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对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对供应商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对供应商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对供应商恶意投诉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对供应商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对供应商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对其他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2403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33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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