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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17-00771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09-26 20:11
名 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规土〔2017〕525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粤建公告〔2016〕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余泥渣土,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泥土、砂石和其他无机固体废弃物。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是指依规定建设的专门用于收集、堆放建筑余泥渣土的场地。
二、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有关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应符合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有条件的鼓励分期建设,合理缩短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用地使用年期。
三、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按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审批管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原则上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照“服务前移,协同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项目启动。
用地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同步开展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规划土地核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社会投资项目应进行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3.征转地手续。
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后,发现用地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征转地手续一时无法完善解决的,可不完善用地征转手续,但应理顺用地补偿经济关系。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或备案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意见;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意见;
(5)涉及农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复垦(复绿)方案;
(6)涉及使用绿地、林地、交通和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理清土地关系文件;
临时使用土地经批准后,分类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已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土地实际控制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内容按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明确。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同步进行评审,土地复垦方案不予通过的,不得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与《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核发。
5.持《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材料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6.与建设工程施工衔接。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单位凭相关用地合同、规划核查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等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手续。
7.土地复垦验收。
用地期限届满或受纳场封场后应按获审的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审批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四、按照我市“强区放权”改革要求,贯彻落实临时用地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职权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要求履行。
五、各区政府、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水务等部门应通过创新信息化平台,强化过程协同监管。
六、拆建物料、工程弃土综合利用厂按照一般建设用地方式管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