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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34期(总第10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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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17-007685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7-09-05 15:09

名 称: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 深文体旅规〔2017〕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9-05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7年8月9日

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区和企业培育、建设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发挥其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3号)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对象为:

  (一)被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新认定的市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

  (二)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

  (三)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

  第三条  被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由专项资金按下述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近3年实际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金;

  (二)实际投资金额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金;

  (三)实际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金。

  第四条  被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的,按行业类别和地方财力贡献由专项资金按照下述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从事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且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金;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75万元的奖励金;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金;

  (二)从事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业之外其他类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且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金;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75万元的奖励金;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金。

  第五条  被认定为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且上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上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1000万元,叠加奖励10万元。同一个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被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的,专项资金给予6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的,专项资金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每年通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等媒体发布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登陆“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申请表》。

  (二)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或体育产业基地认定文件。

  (三)申请地方财力贡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文体旅游局自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给予正式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对审核合格的园区、基地奖励项目,市文体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金额、地方财力贡献等涉及奖励标准的主要数据进行核查。

  第十条  市文体旅游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核查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园区、基地的地方财力贡献,提出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计划。奖励计划包括受奖励单位名单及金额等。

  第十一条  市文体旅游局将拟奖励的单位和项目名称送相关部门核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对不存在问题的拟奖励单位及项目提交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受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结果下达奖励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未通过项目名称及原因。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市文体旅游局确认后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将其行为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2016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深文体旅〔2016〕3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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