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7年政府公报 > 2017年第19期(总第1004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17-007548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8 15:0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文 号: 深府〔2017〕32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市政府决定取消7项行政职权事项。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市相关部门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启动修订取消事项涉及的本市法规、规章等有关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7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民办学校章程备案和公告 | 市、区教育局 |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市教育局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2项 |
2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市、区教育局 | 取消备案后,市、区教育局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5项 |
3 | 公章刻制审批 | 市公安局各分局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按照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9项 |
4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初审 | 市司法局 | 取消审批后,由省司法厅实行备案管理。通过备案了解掌握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港澳律师信息,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10项 |
5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各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18项 |
6 | 从事复印、影印、打印(含名片制作)经营业务审批〔也称复印、影印、打印企业(含名片制作)设立〕 | 各区文体旅游部门 | 取消审批后,各区文体旅游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25项;该项属于“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的子项 |
7 |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 市文体旅游局 | 取消审批后,市文体旅游局要在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标识等方面加强监管,明确非卖品内容应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宣传、交流、商品介绍,在非卖品载体印刷标识面及装帧的显著位置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制作单位和复制单位,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26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