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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5期(总第10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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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7-007509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7-04-10 11:09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深圳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

文 号:深公规〔2017〕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深圳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4-10 【字体:

  为维护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地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地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施放影响飞行安全的孔明灯、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等其他空中移动物体;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四)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垃圾等物质;

  (五)燃放烟花、焰火。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含深圳市和东莞市地界)。

  二、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保护区域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三、凡在深圳市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提前向军方、民航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支持配合军民航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深圳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对扰乱机场正常飞行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的违法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有关举报规定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电话:110;0755-2777653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公安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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