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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规〔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的选择和管理,提高社保基金收益,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办法》,已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的选择和管理,提高社保基金收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以下简称参存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取得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我市设置分行级以上经营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在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社保基金参存银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牵头制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招标方案,确定参存银行;
(三)牵头制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利率招标方案,组织利率招标工作;
(四)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五)牵头对社保基金参存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牵头办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制定社保基金参存银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配合制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招标方案,确定参存银行;
(三)配合制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利率招标方案,组织利率招标工作;
(四)根据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及有关政策要求,提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期意见;
(五)配合对社保基金参存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配合办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参存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社保基金存放安全、完整;
(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服务协议有关约定;
(四)配合完成社保基金分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商业银行参存资格确定
第六条 市财政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参存银行。公开招标每3年进行一次,参存银行资格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市财政委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确定参存银行数量。参存银行数量应当结合社保基金的资金规模和有关监管要求确定,保持适当稳定。
第八条 市财政委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社保基金管理和存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招标方案。
第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成为参存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社保基金存放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达到稳健度安全监管指标要求;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第十条 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参存银行。
评分指标主要考虑投标银行的总部因素、规模实力、经营状况以及对深圳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财政委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应当在招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情况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 中标银行应当与市财政委签订社会保险基金存放银行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服务协议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参存银行的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各参存银行所分配的资金额度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评价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评价激励办法)的评分情况确定。评价激励办法由市财政委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另行制定并公布。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期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国家利率政策和参存银行利率报价等确定。
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各参存银行所分配的资金额度可采用利率招标的方式确定。利率招标面向已取得参存银行资格的各商业银行开展,招标规则由市财政委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各参存银行的定期存款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一)各行单期分存额不得超过当期可分存总额的25%;
(二)各行分存的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行在深圳辖区一般性存款(含同业存款)余额的20%;
(三)各行分存的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余额的20%。
市财政委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风险管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规则,要求参存银行按一定的比例提供债券作为质押。
第十五条 定期存款到期收回后,重新按本办法进行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参存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该行新增定期存款:
(一)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供的“风险管理”“营运控制”“资产质量”和“合规性”指标中,其中一个评级结果为4级(含4级)以下;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供的“深圳市银行机构综合评价”指标评级结果为C级(含C级)以下;
(三)存款报价利率未达到起存利率要求。
第五章 参存资格撤销
第十七条 参存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委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取消参存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参存银行资格招标:
(一)未及时汇划到期本息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在参存银行资格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
(三)未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存款报价利率办理存款且不改正的;
(五)其他对社保基金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参存资格撤销后,在该行所办理的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到期后办理支取。如遇严重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况,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深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