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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16〕159号
(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和坪山区的批复》(国函〔2016〕159号),我市设立龙华区、坪山区。为依法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保证各项事业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分别成立深圳市龙华区、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组,负责筹备龙华区、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宜。
二、筹备组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选举产生的龙华区、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当选的代表名单;
(二)召集龙华区、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三)需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三、筹备组下设选举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主持新设立的龙华区、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对当选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三)需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四、原龙华、坪山新区的宝安区、龙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代表资格分别由宝安区人大常委会、龙岗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