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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5期(总第9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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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15 【字体:

国函〔2016〕159号

(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和坪山区的批复》(国函〔2016〕159号),我市设立龙华区、坪山区。为依法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保证各项事业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分别成立深圳市龙华区、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组,负责筹备龙华区、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宜。

  二、筹备组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选举产生的龙华区、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当选的代表名单;

  (二)召集龙华区、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三)需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三、筹备组下设选举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主持新设立的龙华区、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对当选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三)需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四、原龙华、坪山新区的宝安区、龙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代表资格分别由宝安区人大常委会、龙岗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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