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第34期(总第978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6年政府公报 > 2016年第34期(总第978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龙岗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08 【字体:

深法制〔2016〕151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龙岗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龙岗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办〔2015〕7号),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龙岗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

  负责全区文化市场及其他属于文体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文体旅游经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在深圳市龙岗区内依法对娱乐市场、经审批的营业性演出市场、艺术品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文物保护管理等实施检查和监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深圳市龙岗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出版物(包括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广播电视采编、制作、播放、传播、接收和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活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施管理。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六)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九)印刷业管理条例

  (十)出版管理条例

  (十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十二)电影管理条例

  (十三)全民健身条例

  (十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十五)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海关大厦西座1201室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48331(咨询),0755-28948658(投诉)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