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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4期(总第9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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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6-007299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8 15:0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

文 号:深府函〔2016〕24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08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能中向企业收取的各类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保证金项目

  除以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下同)批准设立的保证金项目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一)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

  (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四)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七)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履约保证金。

  (八)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资金。

  (九)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公共资产租赁保证金。

  (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证金。

  二、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

  (一)除保留项目外,各区、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保证金项目。

  (二)各类保证金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明确的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本通知实施后,相关合同仍未执行完毕但涉及取消的保证金的,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并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利息。

  (四)允许企业自行选择缴纳方式。适合采用银行保函制度的保证金,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采用银行保函,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企业履约情况和社会信用评级,探索推行保证金浮动调整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守信经营。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企业收取的保证金的收取依据、收取标准、收取对象、退还条件等情况,应及时公开。

  三、狠抓组织落实

  各区政府、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切实将清理规范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工作落实到位;2017年7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市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同时,充分运用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建立完善依法监督企业的新机制。

  四、强化监督检查

  市区两级价格检查部门应建立举报查处机制,依法查处违规收取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定期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并严肃追究责任。

  五、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限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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