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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2期(总第9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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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6-007276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6-10-25 11:43

名 称: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 深文体旅〔2016〕38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10-25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6年9月18日

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培育、引进高水平职业体育队伍,打造一流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1号)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或为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职业体育俱乐部。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冠亚季军成绩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或为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全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

第二章 资助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的标准为:

  (一)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2500万元的资助。

  (二)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助。

  (三)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

  资助金额不超过该职业体育俱乐部实际投入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第五条 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奖励的标准为:

  (一)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冠军成绩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取得亚军成绩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取得季军成绩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二)参加全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和名次,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市文体旅游局定期通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等媒体发布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登陆“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申报表》。

  (二)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职业体育俱乐部基本情况介绍和经费投入报告。

  (四)参赛及获奖情况。

  (五)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2份,加盖公章。

  第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正式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对审查合格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项目,市文体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经审查发现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市文体旅游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格的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主要评估申请单位的状况,包含下列内容:

  (一)实地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吻合程度。

  (二)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运动员和教练基本情况,过往参赛情况及成绩,最近一个赛季的赛事情况,运营团队的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等)。

  (三)申请单位的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3名或以上。考察后应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报告并签名。奖励申请可免于现场考察,市文体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文体旅游局在现场考察结束后,对通过现场考察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包含下列内容:

  (一)在行业内的水平和影响力。

  (二)取得的优秀成绩对行业、区域的影响力。

  (三)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经营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五)运动员团队的竞技水平。

  (六)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专家评审委员会从市体育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组成,应包含产业、财务、资金管理等类别的专家,评审专家须对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一条 对于经现场考察、专家评审会评审的资助申请单位,按照现场考察评分和专家评审会评分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对于奖励申请单位,取专家评审会评分为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参考申请单位综合得分,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提出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计划。资助奖励计划包括受资助奖励单位名单及资助奖励金额等意见。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单位申请资助的金额和经审计实际投入的金额。

  市政府同意引进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由市文体旅游局按照所签署合同约定的金额,直接纳入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市文体旅游局应将拟资助奖励的单位及项目送相关部门核查是否存在重复资助和重大违法行为的问题。对不存在问题的拟资助奖励单位及项目提交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受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结果,下达资助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的方式进行封闭管理。

  获资助的单位应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在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名录中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助计划和资金使用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获资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资金使用合同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不得变更,并专门设立会计明细科目分项目核算资金使用情况。

  市文体旅游局应跟踪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单位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委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十七条 被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获资助的单位应报告市文体旅游局,除因企业破产原因外,单位应将开支剩余后的资金归还市财政委,已开支的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市文体旅游局每年组织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人再次申报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规按《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由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结果直接拨付。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须报市财政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6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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