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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0期(总第9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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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6-007254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0-11 15:5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 号: 深法制〔2016〕11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16-10-11 【字体: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方案的函》(粤机编办〔2001〕251号)、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海洋管理体制调整后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2012〕19号)的相关规定,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在本市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查处各类渔业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法查处各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法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四)依法对渔港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禁止船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六)依法强制处置渔港内船舶、设施;

  (七)依法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兽药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六)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深圳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356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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