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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4期(总第9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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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6-007217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3 14:3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函〔2016〕18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6-08-23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迳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深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直接向市处非办举报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五条 市处非办应及时将举报内容转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查证。查证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协助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市处非办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的其他人举报的。

  (七)市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市处非办将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认定为奖励对象。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集资案件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内容经市处非办和公安部门查证,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非法集资,且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万至3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3万至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查证、提供线索,并视线索对案件侦破的作用,在该案件司法判决后,给予举报人进一步奖励。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破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重要帮助作用和辅助参考作用。

  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有力证据,查破非法集资案件。

  重要帮助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其他相关证据、信息,经进一步工作,查破非法集资案件。

  辅助参考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获取证据起到帮助作用。

  第十二条 举报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8万至10万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6.5万至8万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5万至6.5万元人民币。

  (二)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万至15万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8万至10万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6.5万至8万元人民币。

  (三)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万至20万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0万至15万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8万至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各项举报奖励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市处非办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金融办部门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市处非办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公安部门查证属实或予以立案、或司法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依据本奖励办法,及时填写《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六条 《审批表》需经市处非办、公安局会签同意。

  第十七条 市处非办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亲自领取奖金。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简述举报内容,提供举报受理编号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除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奖金领取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市处非办应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市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将有关情况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案金额部分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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