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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6-007064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1-27 09:5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 号: 深法制〔2016〕10号
主 题 词: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等规定,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司法局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1.依法对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深圳市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深圳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深圳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不含处罚),依法对未经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对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进行调查;
6.依法对深圳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接受指派的机构和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7.依法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6.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7.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8.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9.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10.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1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1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1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1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1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19.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1.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2.咨询电话:0755-83053800;投诉电话:0755-83053800、0755-83053934
二、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执法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
2.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2.咨询电话:0755-83053830;投诉电话:0755-83053800、0755-8305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