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第1期(总第945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6年政府公报 > 2016年第1期(总第945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16-007039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6 15:37

名 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深财规〔2015〕1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6-01-06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酒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我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会议定点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修订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细则。

  (二)指导、协调和实施我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指导、协调我市会议定点场所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注册、日常管理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对我市会议定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开展本辖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二)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本辖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市级财政部门。

  (三)负责本辖区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四)市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九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市各区合理分布,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定点酒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定点酒店、专业会议场所等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等。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普通套房和午休房四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和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应不高于本市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酒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市直单位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全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协议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议定点场所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检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在行政处罚期内不得参与下一轮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部门,若无特别注明,均为市、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