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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39期(总第9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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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5-007022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25 15:44

名 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 号: 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5〕10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5-11-25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和深圳市财政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的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用于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限额资助、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方向、申报条件和具体资助、奖励标准,编制并发布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二)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及项目评审活动。

  (三)研究提出发展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委进行复审;执行已通过的发展资金支出计划,编制发展资金年度决算。

  (四)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及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委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负责发展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二)按规定办理发展资金支付程序。

  (三)会同市经贸信息委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参与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资金支持重点:

  (一)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服务外包公共技术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费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时,每年分别给予运营费不超过30万元支持。运营费包含平台运营、维护专业人员工资,场地租金、宣传推广、专利使用费、软件许可使用费及系统升级、功能完善的研发投入等。

  (二)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JISQ17025)、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业务管理持续标准(BS25999)、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ISO17025等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实际发生额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企业申报年度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录用人数规模分档次给予培训支持,每个企业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7000元。

  企业申报年度之前录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申报。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申请年度每培训1名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支持。

  (四)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对申请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费用支持:

  1.研发费用占服务外包营业收入比重占相应比例:年度服务外包收入1000万美元以上的不低于3%、年度服务外包收入100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8%。

  2.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5个以上。

  3.企业年度服务外包收入1000—5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或者企业收入500万到1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或者企业收入500万美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

  第七条 资金申报主体资格: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服务外包相关行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发展资金应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发展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时、全面、真实地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www.fwwb.gov.cn)填报国家《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已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合同。

  3.申请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申请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4.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在进出口业务、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统计等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发展资金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具有符合条件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专业教材及师资力量。

  (二)申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下列定位要求和条件:

  1.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主要服务于服务外包行业,非仅仅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其中: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为服务外包行业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云计算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提高服务外包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主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实训和人才测评、人才储备及需求信息与交流服务;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主要收集分析与服务外包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发布行业发展动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对外宣传推介、外包项目供需信息、电子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

  2.申请单位拥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平台已投入运营。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拥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才与中小企业共享,其中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年服务外包企业数不低于30家;

  公共培训平台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培训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年培训服务外包专业人才1000人以上,拥有进行服务外包培训、实训的设施和专业教材,专职教师人数比例不低于50%;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拥有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便于服务外包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融合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拥有信息采编的必要场地、设施,专职采编人员不少于5人。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展资金不予资助:

  (一)已获得相关项目政府资金资助的。

  (二)申报企业(单位)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3年的。

  (三)申报企业(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其他资助资金支持的。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本细则和财政部、商务部年度下达服务外包发展资金情况和要求,每年发布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申报企业(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材料,于规定期限内将材料提交至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一条 申请服务外包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一)所有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培训机构从业资格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申请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国际服务收入(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公共平台免此项)、与申请资助事项相关的内容及其费用投入(支出)等。

  3.相关项目费用凭证复印件。

  4.所申报项目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及运营的基本情况,包括平台功能及运营模式建设实现情况和完善升级情况、提供服务情况。

  (三)申请国际资质认证需提交的材料:

  1.《国际资质认证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4.企业缴纳认证费或维护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资助需提交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

  2.《服务外包培训人员汇总表》(见附件4)。

  3.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新录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5.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制、开展培训业务,或与高校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合作机制、实训实习基地的证明材料。

  (五)培训机构(含高等院校)申请人才培训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六)申请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资助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年度国际服务外包收入及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3.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证书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一式1份,附有目录、页码,A4纸纵向左侧装订。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本细则多项目支持、需重复提交的材料只需提交1份、集中于附件中,并在相关申报材料中说明该项材料见附件。多份材料需要专项审计报告的,可综合出具1份,但其内容需包含国际服务外包收入及各项申报资助项目所需要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实地考察和组织专家评审,拟订资助计划,送市财政委复核并提出意见。

  市经贸信息委在审核过程中,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财政委复核反馈意见后,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市财政委复核意见,对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委依有关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出现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职权负责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列入黑名单,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对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资金使用年度绩效报告。

  第十八条 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深圳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贸工财字〔2009〕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请表(略)

  2.国际资质认证资助申请表(略)

  3.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略)

  4.服务外包培训人员汇总表(略)

  5.企业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资助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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