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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5-006910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5-07-22 10:16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非深户籍人员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深公(治)字〔2015〕176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深户籍人员的服务与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现将入住深圳的非深户籍人员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旅业单位应当即时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一)持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接待站等旅业单位;
(二)具有留宿功能且在凌晨2点以后仍然经营的洗浴、桑拿、休闲、按摩、保健、水疗、水会、足浴、养生馆等经营服务场所;
(三)以时租、日租计算收费,安装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旅业形式经营的出租屋(旅业式出租屋)。
二、上列持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业单位和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以时租、日租计算收费的出租屋,实际管理人和房屋所有人为申报义务人。
三、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各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及辖区派出所应当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指导、监督旅业单位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二)做好旅业单位的治安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场所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三)检查、督促旅业单位报送旅客信息;
(四)指导、监督旅业单位建立和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场所治安秩序;
(五)依法查处旅业单位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依法查处未按要求安装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
(七)其他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四、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
(三)人员入住、留宿的起始及结束时间。
五、申报义务人应当及时将住(留)宿的非深户籍人员身份信息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持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业单位应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后3小时内扫描并上传旅客信息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业式出租屋应在旅客入住后30分钟内扫描并上传旅客信息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申报义务人应当于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扫描录入此期间入场消费及仍在场所内消费的非深户籍人员身份信息,并在非深户籍人员进场后30分钟内将其身份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六、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即时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深圳市公安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