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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5-00689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1 15:45
名 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发改〔2015〕70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提高本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2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改外资〔2015〕819号),我委制定《深圳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8日
深圳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提高本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2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改外资〔2015〕819号)的要求,参照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本市境内机构,是指注册于本市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法人实体。
本办法所指国际商业贷款,是指本市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向非居民筹借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包括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融资租赁等,不包括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管理企业按照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以外债转贷款方式为本市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可仅就下列用途参照本办法:
(一)用于本市境内机构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设备、技术;
(二)用于本市境内机构实施的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用于本市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具体融资租赁项目。
内资银行为支持本市境内机构产品和技术“走出去”提供融资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设备、技术,帮助产品和技术“走出去”以及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除国家特批之外,不得结汇使用。
第五条 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义务和风险由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等自行承担。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六条 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自2015年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审批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额度的申请,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可根据实施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增年度授权额度。超出年度切块管理总额度范围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仍按照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报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本市境内机构凭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文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以外债转贷款方式为本市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以及为支持本市境内机构产品和技术“走出去”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凭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外债转贷款登记等手续。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上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贷款相关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境外资金提供方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单位历史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获批额度、实际使用情况、还本付息情况、资金投向情况;
(三)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额度的规模、条件、资金用途(申请使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购买设备的,须附购买国外设备清单);
(四)申请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期限等;
(五)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资信情况、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六)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融资条件的招标、比选或者询价过程和结果;
(七)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附上以下文件:
(一)项目所涉协议(复印件);
(二)国外贷款方出具的同意贷款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采用外债转贷款的,须提供内资银行同意转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董事会决议(内资银行仅需提供支持本市境内机构产品和技术“走出去”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内资银行仅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的信用报告);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三章 业务监管
第八条 借款方与境外贷款方或转贷机构签订正式贷款合同或者修订合同后,应当向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 借款方和转贷机构应当向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季度报告额度执行情况,并在年度结束后10天内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借款方应当依法履行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等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根据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各相关部门负责外债统计监测和处罚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深圳市在开展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过程中,主动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当国家政策或者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深圳市可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的内容和管理口径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