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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5-00686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6-10 14:47
名 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 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5〕60号
主 题 词: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保监局根据《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15年5月13日
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按照《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由市财政对渔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对象提供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 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实行事后资助、自愿申请、共同监管、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各部门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 承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渔民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并按本规程规定标准正确计算财政保费补贴和投保人实交保费金额;
(三)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等。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渔业企业、渔民尽早恢复生产。承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并报深圳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渔民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渔业保险知识,督促渔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五)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深圳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保费收支执行情况。定期(每季度)向辖区渔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报送渔业保险保费补贴申请业务报表,并对报送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检查;
(六)负责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年度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条 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指导,与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宣传推动工作,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覆盖面;
(二)及时了解渔业保险情况,掌握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加强对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的指导,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渔业稳定发展的需要和渔民群众的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辖区本地渔船和渔民(船员)年度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审核、汇总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提交的辖区船籍港本地渔船和渔民(船员)渔业保险保费补贴申请业务汇总表、明细表及相关资料,并签署盖章确认后报送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本地渔船和渔民(船员)渔业保险有关情况;
(五)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流渔办)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港澳流动渔船和雇请国内渔民(船员)年度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审核、汇总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提交的辖区船籍港港澳流动渔船和雇请国内渔民(船员)渔业保险保费补贴申请业务汇总表、明细表及相关资料,并签署盖章确认后报送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港澳流动渔船和雇请国内渔民(船员)渔业保险有关情况;
(六)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渔船和渔民(船员)年度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预算;负责拟定申报全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年度资金支出计划;负责审核、汇总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及市流渔办提交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申请业务汇总表、明细表及相关资料,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盖章确认,拟写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申请报送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负责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
第六条 保险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渔业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渔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指导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渔业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及时了解我市渔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公司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真实,资金流向明晰。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三)按市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渔业保险保费补贴申请业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加强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市金融工作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支持、协调。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证件齐全合法有效的渔船上从事渔业生产的国内渔民(船员),均可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渔民(船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内居民身份证;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员(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渔业船员(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或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三)所在渔船为其办理了聘请或任职手续,所在渔船需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参保条件。
第十条 凡在深圳登记注册、证件齐全合法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的渔船,均可申请投保参加渔船保险。参保渔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地渔船应当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还需分别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二)港澳流动渔船应当具有相关证书,其中香港流动渔船应当提供验船证明书(P牌舢板渔船除外)、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渔业捕捞许可证(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船);澳门流动渔船应当提供技术特征、适航证书、船舶在海事登记内作登录之证明书或杂项准照、捕捞许可证(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船);
(三)远洋渔船应当具有国际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远洋)、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参保渔民(船员)数量实行总量限制。每艘符合条件的本地渔船上参保的渔民(船员)数量不得超过该船渔业船检证书记载的渔业船员定员总人数,渔业船检证书没有载明渔业船员数的,船员数不得超过渔业船检证书所记载的救生衣配备数量;每艘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上参保的渔民(船员)数量不得超过该船《国际渔船安全证书》记载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的总人数;每艘符合条件的港澳流动渔船上参保的渔民(船员)数量不得超过该船《运作牌照》记载的允许运载总人数。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本项资金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每年按季度受理申请,经规定程序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中规定的责任。保险金额为:
(一)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期间,政策性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二)渔船财产保险按照船龄不同估算其实际价值,试行期间按实际价值的60%确定保险金额。
具体费率如下:
船龄 |
3年以内 |
4-5年 |
6-10年 |
11-20年 |
20年以上 |
费率(%) |
1.0 |
1.2 |
1.5 |
1.8 |
2.0 |
第十四条 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市财政部门、深圳保险监管部门对政策性渔业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保费补贴。市财政对符合本规程参保条件的渔船和渔民(船员)保费进行补贴,补贴比例均为40%,其中渔民(船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400元,渔船财产保险每船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六条 除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以外的保费,由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渔民自行承担。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渔民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经市渔业主管部门汇总核定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受理的渔民(船员)及渔船实际参保情况、补贴比例及补贴金额,按季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市渔业主管部门,再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转拨承保机构。具体申请及拨付办法如下:
(一)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申请拨付。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0月至11月补贴资金于当年12月20日前拨付,12月补贴资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终了后拨付;
(二)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于每年前三个季度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渔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包括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市流渔办、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季报汇总表》(见附表1、2)、《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季报明细表》及相关资料(见附表3、4)一式两份,汇总表与明细表有关数据需保持一致;10月和11月的承保季报汇总表和季报明细表应于12月2日前报送,12月的承保季报汇总表和季报明细表连同下年第一季度的承保季报汇总表和季报明细表,于下年第一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
(三)各辖区渔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收到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季报表后对《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季报汇总表》、《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季报明细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市渔业主管部门一式两份;10月和11月的承保季报汇总表和季报明细表应于12月5日前报送,12月的承保季报汇总表和季报明细表连同下年第一季度的承保季报汇总表和季报明细表,于下年第一季度终了8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
(四)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渔业主管部门将签署盖章的《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季报汇总表(全市)》(见附表5、6,附上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机构季报汇总表和季报明细表)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部门(10月和11月的承保季报汇总表和季报明细表应于12月10日前报送,12月的承保季报汇总表和季报明细表连同下年第一季度的承保季报汇总表和季报明细表,于下年第一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同一艘渔船及同一个渔民(船员)在一个年度的保险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重复购买渔业保险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每年由各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根据所辖渔船和渔民(船员)实际情况及上年度参保情况,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的同时编制下年度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预算报市渔业主管部门,经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计划,市渔业主管部门将年度支出结构计划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财政承担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从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
第二十一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承保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渔业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渔业、保监部门以及渔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加强保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所指的承保机构,是指按照《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或者在深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保险经营范围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程所指的代办机构,其中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的代办机构是指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的负责深圳市渔业互助保险业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委托负责深圳市渔业互助保险业务的代理机构;深圳市商业保险公司的代办机构是指在深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保险经营范围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试行期限保持一致。
附表:1.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季报汇总表(略)
2.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船财产保险)承保季报汇总表(略)
3.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季报明细表(略)
4.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船财产保险)承保季报明细表(略)
5.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季报汇总表(全市)(略)
6.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船财产保险)承保季报汇总表(全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