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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3期(总第9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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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5-006815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1 16:05

名 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 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5〕3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5-04-21 【字体:

各有关政府组团参展承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组团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政府组团参展的效果,促进我市和其他省市的经贸交流,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和市政府“主打两个市场”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的实际情况,我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原《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11〕69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1日

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由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以深圳市政府名义主办或参加的国内经贸信息类展会深圳市政府组团。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信息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订。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资助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经费来源于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资金政策,遵循以上专项资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国内展会市政府组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团应列入市政府展会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国内展会活动计划,并获得市政府正式批准,由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未经市政府展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组团单位临时组团参展的,相关经费由组团单位自行承担,不作为专项资金资助依据。

  (二)组团活动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具体承办,该机构应具备3年以上(不含3年)展会组团经验,从事过10场次以上的国内外展会组团活动。承办单位资格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核定。

  (三)组团展位数达到15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达到135平方米及以上)。

  (四)市本级财政资金一次展会只资助一个政府组团。

  第四条 对以市政府名义在国内主办的展会,承办单位须事前提交组团计划和预算,经市经贸信息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按审定意见实施。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以下类型的国内展会,市本级财政资金对装修费、展位费、会务费和承办费等四个方面给予资助:

  (一)以国家及各部委和广东省政府名义举办、支持、指导,并指令或要求我市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信息类展会。

  (二)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的展会,促进与周边国家经贸往来的国际性、区域性展会。

  (三)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方向,在鼓励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业界具有重要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展会。

  (四)为贯彻落实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配合与兄弟省市经济协作、对口帮扶和产业转移工作,提升深圳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等需要组团参加的经贸信息类展会。

  (五)市领导率团参加的国内经贸信息类展会。

  第六条 对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国内经贸信息类展会,市本级财政资金给予以下四个方面的资助:

  (一)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装修布展费,按照每个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政府组团参展一般不鼓励特装设立中心展台,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每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中心展台装修费每标准展位资助不超过15000元。

  国家及各部委和广东省政府对组团装修布展有明确要求的,由承办单位事前提交装修布展预算,报市经贸信息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按审定意见实施。

  特殊行业(如服装等行业)的品牌推广和市场拓展,根据该行业的特性,予以相关支持。

  (二)展位费:对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比例视招展难易程度而定,不设上限。如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

  (三)会务费:对承办单位差旅费、资料印制、运输、媒体宣传等费用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金额的20%。其中:

  1.展务费: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机票、食宿费用补助,食宿费用按每天每人330元报销。

  2.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新闻发布会原则上一般不安排,特殊情况据实核定。

  3.展品和资料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四)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场活动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五)承办费:对承办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场5万元资助。

  第七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于每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组团国内参展计划,确定展会项目、承办单位和资助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临时增加的政府组团国内参展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组团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承办单位应提前60日报市经贸信息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审定。

  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将展会计划及各项目联系人在网站公开发布,以备企业报名参展。各项目承办单位应将招展通知在网站公开发布,招展通知应明确组展数量及展位费等内容。

  第九条 国内参展项目举办前15日,承办单位应编制组团计划和筹备情况,报市经贸信息部门审核。内容包括:

  (一)深圳市国内参展市政府组团计划表(见附件1)。

  (二)承办单位发布的招展通知。

  (三)组团展位平面图、特装效果图。

  (四)参展企业清单(含企业名称及资质、参展展品清单、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企业展位分布图。

  (五)组委会招展(组团)通知、展位确认函或展位费合同、展位费资助比例。

  (六)招展组展筹备情况。

  第十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审核确认组团计划和预算后,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调整组团方案和预算并组织实施。市区合办的项目,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参展项目结束后45天内,承办单位须向市经贸信息部门办理拨付手续。办理拨付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国内参展市政府组团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费用明细表(开支项目、预算、实际支出、申请资助、凭证号、页码编号)。

  (三)展位费合同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招展通知,展位费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特装合同、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参展企业出具的缴纳展位费证明(见附件3);其他所有相关发票、结算单据、凭证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参展企业名录(企业名称、展位数、参展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五)参展总结报告(展会基本情况、深圳展团带队领导、参加企业数量、展位数、成交额、取得成果、企业开拓市场的典型案例、经验与不足等)。

  (六)参会领导、中心展台、参展企业展位照片(10张以上,要求彩色打印、清晰度高并注明照片内容)。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A4纸制作,按顺序编号胶装成册,(一)(二)(四)(五)(六)项需一并提交电子版。

  承办单位需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审核汇总后,分批次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支出结构和展会实际开支情况进行复核,会同市经贸信息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并将资助资金拨付至承办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需遵照厉行节约、从简办展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心展位面积和布展费用,增加参展企业覆盖面,切实提高资金使用实效和办展水平。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需遵守组委会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参展企业及展品质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严禁出租出售展位或展示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伪造展位数、参展企业名单、核销材料等。一经发现,市有关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核减资助经费、暂停或取消办展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将对各组团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并据此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委托承办,以及组团规模、资助额度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深圳市国内参展市政府组团计划表(略)

  2.深圳市国内参展市政府组团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略)

  3.缴纳展位费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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