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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5-006773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3-10 15:03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办发〔2014〕15号
主 题 词: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深圳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推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建立科学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权责明晰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维护司法公正、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1号)、《关于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进改革。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改革,遵循司法规律,总结借鉴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特别是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践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二)体现职业特点。根据工作性质和职业特性,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和工作责任,建立相对独立的检察官管理体制;优化人员结构配置和工作机制,完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体制。
(三)加强职业保障。实施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建立检察官按等级晋升的制度,拓宽检察官职业通道;实行独立的检察官薪酬体系,检察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加强检察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
(四)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检察权运行工作机制,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织,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检察官选拔、考核、晋升、惩戒等制度,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监督,规范检察官的职业行为。
二、实施范围
市、区两级检察院。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
根据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规定,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各类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1.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2.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
3.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检察官按一定比例配备检察辅助人员,具体配备办法另行规定。
(二)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1.检察官员额。
以满足检察工作需要为出发点,根据检察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任务量、工作特点等因素,科学核定检察官员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
2.检察官职务。
检察官职务名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检察官,其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检察官不得兼任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的职务。
3.检察官的职务层次。
(1)检察官等级设置。根据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设置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等级,作为检察官的职务层次。
市人民检察院设置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检察长为一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设置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为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设置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设置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
区人民检察院设置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检察长为二级高级检察官或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设置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检察员设置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设置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
(2)检察官等级职数。根据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设置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职数。
市人民检察院设一级高级检察官1名;担任副检察长的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检察长职数确定;担任副检察长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其他三级高级检察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10%;四级高级检察官职数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5%;一级以下检察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
区人民检察院设二级高级检察官1名;三级高级检察官职数为检察官总数的6%(至少6名,包括不是副检察长的其他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职数为检察官总数的22%;一级检察官职数为检察官总数的25%;二级以下检察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
(3)检察官等级晋升的条件。检察官晋升等级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检察工作能力以及一定的任职年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晋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检察官职业保障。
加强检察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对检察官实行与检察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个检察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
检察官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的薪级升降办法另行制定。
检察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制度及退休待遇政策,具体参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察官担任领导职务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按照其检察官等级对应的薪级确定。
5.检察官选任。
(1)严格检察官选任条件。新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且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历。
(2)拓宽检察官选任渠道。检察官员额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主要从符合条件的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选任。逐步加大从基层检察院遴选上级检察院检察官的力度。探索从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检察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进一步增强检察官任免的公正性。设立检察官任免(遴选)委员会,扩大检察官任免的参与度,增强任免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检察官的选任应当经过考评、培训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任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检察官交流。
市内检察官按检察官等级交流。市外检察官转任本市检察官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检察官交流到检察院检察辅助岗位和司法行政岗位以及其他单位综合管理类岗位,按以下规则确定职务:三级高级检察官最高确定为正处级职务,四级高级检察官最高确定为副处级职务,一级检察官最高确定为正科级职务,二级检察官最高确定为副科级职务,三级检察官以下确定为科员。各职级的任职时间按交流前检察官等级的任职时间计算,确定为科员级别的,按任检察官时间计算。
7.检察官考核、监督。
建立健全与检察工作规律相适应的检察绩效考核机制,对检察官的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检察官等级升降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依据相关程序降低其检察官等级。
进一步健全检察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检察官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办案组织和办案程序间的监督制约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健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的机制;完善依法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机制;健全信访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等工作制度。
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加强对检察官廉洁司法的监督力度。对违纪违法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据相关程序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8.检察官教育培训。
加强检察官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拟任检察官和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必须接受任职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必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检察官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续职资格培训。
加强检察官思想政治和职业行为规范教育。切实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育培训,确保检察官队伍政治方向正确,公正、文明、廉洁司法。
加强检察官司法能力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完善检察官年度培训、检察官轮岗交流等制度,不断提高检察官理论水平和司法技能,丰富检察官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
(三)完善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体制。
1.检察辅助人员管理。
综合考虑检察院工作量、检察院编制等因素,以有效满足检察官办案为原则,配备相应的检察辅助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
司法警察按照深圳市警察职务序列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另行规定;其他检察辅助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关于检察辅助人员的职务名称、任职条件、职务层次设置、职数、任免、考核等有新规定的,另行制定本市的实施办法。
2.司法行政人员管理。
综合考虑司法行政岗位职责和工作量等因素,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检察官薪级套转。
已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按照规定进行套转;已任命为检察官但未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根据相关规定评定其检察官等级,再按规定进行套转。
实施改革时,各类检察人员需对改革后的岗位作出选择。原有检察官身份,自愿选择司法行政或检察辅助岗位的,按规定免去其检察官职务,按照其行政职务享受相关待遇;选择检察官岗位并经确认的,免去其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按规定进行检察官薪级套转。
按上述办法确定各类检察人员岗位后,检察官员额超过规定员额比例的,暂按超员额配备,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消化。
套转薪级方法和套转后检察官等级薪级的晋升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市、区两级检察院同步改革,分步实施。
(一)核定市、区两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数量、编制和职数。
由市编办牵头,重新核定市、区两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数量、编制和职数。本项工作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人员分类管理。
确定检察官名单,组织检察官等级、薪级套转,按规定报市、区组织部门审批。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协助配合,完善公职人员人事业务管理系统、工资统发系统。检察官的职级、薪级套转工作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检察院牵头,研究制定检察官选任、等级评定、晋升、考核、监督、惩戒以及交流等配套制度。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研究制定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加强职业行为规范建设。
考虑到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特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同步推进,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的统一。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由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方案,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事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二)加强协作。市、区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相关部门与市、区检察院要加强协作,确保相关政策制度的顺利出台和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的意义和政策,积极参与改革。注重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