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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8期(总第9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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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5-006770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3-10 14:51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工委、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办字〔2014〕68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工委、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5-03-10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现将《市社工委、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市社工委、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现就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政社分开。强化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确保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推动政社分开,围绕“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委托的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购买服务和资助等方式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

  2.坚持依法监管,推进优胜劣汰。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对社会组织进行科学分类,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负面清单。鼓励社会组织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不断优化社会组织的规模、结构、布局及功能,确保社会组织增长速度与发展质量同步,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与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同步。

  3.坚持合理引导,推进依法自治。突出社会组织的独立主体地位,强化其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功能。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改革,鼓励其发挥枢纽作用,带头依法开展自治,凝聚社会正能量,实现公益价值。

  4.坚持协调联动,推进综合监管。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督、法律监督相结合,建立登记机关、业务主管(指导)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形成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合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社会组织管理更加规范,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基本形成;到2017年,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依法推进、有序开展。

  1.通过梳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其他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监管的具体职责,形成任务分工清晰、信息沟通顺畅、协调配合紧密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2.通过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社会组织有效自治,依法开展活动。

  3.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载体促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方便和鼓励公众了解社会组织信息,参与对社会组织的监督。

  4.通过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及群团工作,让社会组织始终团结在党委和政府周围,成为一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可靠力量。

  二、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主要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完善行政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行政监管机制。各监管部门、业务主管(指导)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部门联合监管。各监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市社工委:牵头负责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制度设计,统筹推进有关监管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横跨多领域的监管事宜;牵头构建基于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平台。

  市民政局:作为市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法规,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及收缴非法刻制的社会组织印章;查处社会组织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案件和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查处违反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的活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违法违规案件,承担社会组织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管责任。

  市财政委:负责对社会组织开展税收优惠资格认定,依法提供和管理财政票据,并对社会组织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及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对社会组织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委托社会组织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依法承担社会组织设立商事主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社会组织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制止、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并对社会组织广告活动、妨碍公平竞争等属于本部门法定监管职能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

  市国税局:负责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办理及税收征缴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职责和要求参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后续管理,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及时提请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相关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市地税局:负责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办理及税收征管工作,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税收违法行为。联合财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认定;联合财政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认定。

  市外事办(港澳办)、市台办:负责社会组织涉外(含涉港澳台)交往活动的审批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处理境外社会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动和本市社会组织的涉外(含涉港澳台)活动,掌握境外社会组织活动动态。

  市预防腐败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2)行业监管。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对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业务活动依法监管;依法查处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负责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是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依法监管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业务活动;依法查处属于业务指导部门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其业务对应的相关职能部门是其业务指导部门,市直各相应职能部门及中央、省驻深单位要履行上述业务指导部门的职责。市社工委和市民政局负责整体协调各业务指导部门对各自职能对应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管。

  (3)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处理。

  2.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社工委牵头,民政、公安、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国税、地税、外事(港澳办)、台办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执法职责存在争议的,依法提交市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3.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登记管理机关要定期将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年检抽检信息、评估信息、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通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指导信息和查处违法行为情况通报登记管理机关。

  4.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移送机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所查处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防止出现“以罚代刑”现象。

  5.通过购买服务加强监管。开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评估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进行客观评价。把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并将评审结果作为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通过购买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

  6.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深活动和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相关机构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对其在深活动实行重点环节监管,特别是加强活动信息、登记注册、合作事项、资金、重点人员的监管。规范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积极做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流、与境外社会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国际组织以及接受境外捐赠等相关涉外活动的监管工作。

  (二)建立行业自我监管机制。

  7.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强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积极培育、引进社会组织专门人才,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

  8.建立行业治理机制。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社会组织行为指引,制定行规行约,健全诚信执业机制及公平竞争机制,完善行业惩戒机制,将行业自律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行业内各种不良行为惩戒力度。

  9.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引导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枢纽型社会组织依托健全的组织系统,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的协调、指导和自律管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引领作用,制订并遵守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10.加强社会组织党(群)建工作。实施“双引领双促进”工程,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在推动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律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探索建立行业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坚决惩处社会组织中存在的“不廉洁”行为,在重点领域社会组织建立廉洁建设委员会。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基层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以党建带群建,以群建促党建,提升群众团体对社会组织的引领和服务能力。

  (三)建立社会公众监管机制。

  11.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组织信息、财务信息、活动信息以及与公益相关的其他信息。突出信息公开的重点,积极回应市民群众的诉求,把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情况和相应列支等信息及时公布在信息平台,增加社会组织透明度,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评议监督,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社会组织接受境外资助的应事前向登记管理部门、外事部门报备,并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12.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方便和鼓励公众了解社会组织信息,依法参与社会组织监督,畅通投诉、举报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渠道,形成公众自愿积极参与社会组织监管的氛围。发挥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提高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对社会组织的关注度,推动及时、客观、准确地报道社会组织活动。

  13.建全社会组织综合评估机制。全面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引入独立的社会第三方咨询评价机构参与评估工作,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确保公共服务质量,引导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

  14.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详细征集及管理社会组织自登记成立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止的相关信息,整合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强化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应承担的法人责任,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的诚信建设。

  (四)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15.加强社会组织清算指导。社会组织因自身原因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因违法行为被撤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16.建立社会组织法人代表“黑名单”制度。将多次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不得重新申请成立新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有关社会组织的工作。

  三、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组织领导体制,推动形成党委、政府负责,职能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各区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与市级各部门的衔接,协助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综合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技术支撑。在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的总体框架下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措施。重点开发基于平台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主管(指导)部门的业务办理、关联部门的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等功能,为决策者提供全市社会组织的全局性基础数据和动态分析数据,为监管者提供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为社会组织提供申请办理业务和主动更新信息的应用支撑,为社会公众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加强有关社会组织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优化工作流程,推动多元共治。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措施,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综合监管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上下联动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对行政部门及其他职能机关监管社会组织行为的监察力度。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监管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强化有关执法保障。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对社会组织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危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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