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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期(总第9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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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5-01-07 【字体:

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110号

各区(新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于2014年10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14年11月19日

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通知》(农办渔〔2012〕83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29号)以及《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渔业发展、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完善渔业风险转移能力分担机制,全面提高渔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构筑平安渔业,促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风险可控。政策性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试行期间以保生产成本和保自然灾害损失为主。

  (二)政府引导。为引导渔民积极参与政策性渔业保险、减轻渔民负担,市财政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渔民(投保人)实行保费财政补贴。

  (三)市场运作。为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由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或在深登记注册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按本方案规定的要求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广泛参与。引导符合条件的渔民积极投保,鼓励渔民(渔业船舶所有人)购买渔船财产保险,引导渔业企业、雇主为船员、渔民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纳入政策性渔业保险范围。

  (五)协调推进。把保费补贴政策同其他惠农(渔)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支农(渔)政策综合效应,确保取得成效。

  三、承保险种

  (一)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渔船财产保险。

  四、具体内容

  (一)投保条件。

  1.凡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证件齐全合法有效的渔船上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国内渔民(船员),均可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凡在深圳登记注册、证件齐全合法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的渔船,均可申请投保参加渔船保险。

  (二)保险责任。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船舶触礁、触岸、搁浅、碰撞、倾覆、沉没、火灾、爆炸、风灾、雷击、海啸、洪水、地震、遭歹徒袭击、失足落水、操作事故、中毒、在陆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意外伤害的情形。

  2.渔船财产保险:保险责任为船舶沉没、倾覆、碰撞、搁浅、触礁、触岸、火灾、爆炸、风灾、地震、海啸、洪水、雷击导致渔船全部损失(含推定全损),以及航行和作业中全船失踪6个月以上的情形。

  3.凡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因战争或军事行为、政府扣押、船舶不适航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证件的船艇和机动交通工具、自杀、自然死亡、精神失常、酗酒、吸食毒品或斗殴、走私、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伤亡,以及疾病、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等,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赔偿。

  4.凡参加渔船财产保险的,因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战争、军事和暴力行为、政府征用、罚没及法院扣押、被保险人、船长或船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偷窃、海盗行为、以及其他非意外的损害和损失,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赔偿。

  (三)保险金额和保费。

  1.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期间,政策性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额每人每年1000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渔船财产保险按照船龄不同估算其实际价值,试行期间按实际价值的60%确定保险金额。具体费率如下:

船龄 

3年以内 

4-5年 

6-10年 

11-20年 

20年以上 

费率(%) 

1.0 

1.2 

1.5 

1.8 

2.0 

  3.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市财政部门、深圳保险监管部门对政策性渔业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保费补贴。

  1.市财政对符合本实施方案投保条件的渔船和渔民(船员)保费进行补贴,补贴比例均为40%,其中渔民(船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400元,渔船财产保险每船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经市渔业主管部门汇总核定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受理的渔民(船员)及渔船实际参保情况和补贴比例,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市渔业主管部门,再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转拨承保机构。

  2.除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以外的保费,由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渔民自行承担。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渔民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3.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渔业主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制定《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理赔规程》,并报深圳保险监管部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并支付赔款。

  承保机构在未收到财政部门保费补贴前若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灾害事故,理赔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承保机构。

  试行期间,由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或在深登记注册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但应将政策性渔业保险经营纳入监管范畴。

  (七)风险控制。

  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全面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五、实施步骤

  (一)申请参保。

  1.渔民人身意外险。

  由投保人凭船舶合法有效证书,向船籍港(入户港、船舶登记所在地)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核准后,按每船实际总人数,根据参保渔民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投保,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

  2.渔船财产险。

  由投保人凭船舶合法有效证书,向船籍港(入户港、船舶登记所在地)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核准后,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

  (二)签单收费。

  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归档保存。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根据我市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

  六、各有关方面职责

  (一)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渔业保险顺利实施。

  1.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渔民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要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

  3.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等。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渔业企业、渔民尽早恢复生产。承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并报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深圳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渔民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渔业保险知识,督促渔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深圳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保费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部门报送业务财务月报(季报)表,并对报送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定期接受深圳保险监管部门的现场指导检查。

  (二)渔业主管部门。

  1.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指导,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宣传推动工作,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覆盖面。

  2.认真审核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报表,并签署盖章确认。

  3.及时了解渔业保险情况,掌握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加强对承保机构的指导,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4.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渔业稳定发展的需要和渔民群众的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保险监管部门。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渔业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渔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指导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渔业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

  2.及时了解我市渔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公司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真实,资金流向明晰。

  (四)财政部门。

  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其他相关部门。

  市金融工作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支持、协调。

  七、责任追究及处罚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渔业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财政、渔业、保监部门以及渔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加强保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一)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事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和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承保机构每季度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并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九、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试行期限

  本方案试行两年,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试行,期满后由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深圳保险监管部门总结试行工作情况后提出下一步实施意见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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