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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685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26 14:41
名 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城管〔2014〕310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管办法》《深圳市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收购、经营审批监管办法》和《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12月17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共3项)
01 深圳市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管办法
02 深圳市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收购、经营审批监管办法
03 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办法
01 深圳市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二)林木种子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四)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五)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三、职责分工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但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核销许可证,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又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但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监管工作机制
商事登记主体从事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前,须主动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才能生产或者经营。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计划,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整治行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无需年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的,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按照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要求重新申请办理新证。
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自觉接受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辖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含经营单位、地点、规模等),申请材料,审核发放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自动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
已经取得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知道其生产、经营的良种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已经取得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或者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逾期不交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以未取得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理。
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与监督检查者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书面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城市管理部门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二)被许可人按照通知要求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1.登记项目变动情况。
2.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
3.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4.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5.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6.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方面的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相关仪器的使用证明。
7.监督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经营行为实施检查。
(四)城市管理部门将检查结果通知被许可人。
实地监督检查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包括:
(一)依法对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情况。
(二)依法对被许可人的加工、贮藏、保管、检验设备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四)查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档案和相关资料情况。
(五)要求被许可人补充报送的相关资料名称。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五、信用监管措施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信息,并跟踪指导商事主体办理许可证。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商事主体是否实际从事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工作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无证生产、经营林木商品种子的,依法查处。对于被依法查处的商事主体,市城市管理局通过深圳信用网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
六、协同监管机制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商事主体未取得许可而从事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商事主体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同时落实后续监管职责。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2 深圳市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收购、经营审批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监管,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收购、经营的审批工作。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无许可收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二)是否按照许可批复文件核定的地点、种类进行收购、经营。
(三)组织开展养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专项整治。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三、职责分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该项审批的内容仅限于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批;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非人工养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需按规定报广东省林业厅审批。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要定期组织对收购、经营单位和养殖场开展清理整顿,加强经营台账、养殖场档案管理。通过对收购、经营单位和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场的清理整顿,规范经营、养殖行为。
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应当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登记主体是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第一责任人,商事登记主体从事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收购、经营的,须主动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收购、经营许可,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二)监管形式。
1.源头监管。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要加强对辖区内野生动物养殖企业的监督管理,每月核查野生动物养殖企业的存栏量并做好登记。
2.执法监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实施养殖的野生动物经营监督管理计划,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整治行动。
3.公众监督:
(1)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2)举报或者投诉查证属实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对于被频繁举报投诉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收购企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和频率。经查实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查实情况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监管要求。
1.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资格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确定,无需年检。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养殖的野生动物经营的,应按照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要求重新申请办理新的许可。
2.在经营许可批复文件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批复文件注明项目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3.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批复文件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批复。
4.已经取得经营许可批复文件的,必须按照国家、广东省、本市的相关规定建立经营管理档案,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5.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经营许可批复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辖区养殖的野生动物经营情况(含经营单位、地点、规模等),申请材料,审核发放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经营许可批复管理档案从经营许可批复注销或者自动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
五、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保障措施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3 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后续的市场运营监管工作,根据《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三)监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
(四)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餐厨垃圾违法收运专项整治。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四)《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三、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监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餐厨垃圾违法收运专项整治;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区城市管理局: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情况;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开展餐厨垃圾违法收运专项整治;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登记主体是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前须主动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各区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违法查处,核量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企业采取派员驻场和在线监管的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非法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的监管力度。
(二)监管形式。
1.源头监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并将收运合同报所在区城市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的餐厨垃圾,应当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并记录所移交餐厨垃圾的数量和种类。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每月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
2.收运监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收运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信息接入城市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的餐厨垃圾,应当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并记录所移交餐厨垃圾的数量和种类。建立餐厨垃圾收运电子台账,每月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
3.在线监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在市城管局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1)收运处理企业称重系统接入,包括视频及称重数据;
(2)垃圾进料口和出料口的视频监控;
(3)半成品油和成品油出油口需加装油表和视频监控设备。
4.流向监管。餐厨垃圾余渣和成品,半成品油和成品油出厂需计量称重,建立台账,每月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半成品油需向外加工的,需提供加工企业的合法资质并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建立电子联单,每月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
5.驻场监管。监管方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厂派出监管小组进行现场监督,代表监管方行使监管权力。监管小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1)收运处理企业应当保证餐厨垃圾称重计量系统正常运作,如实记录每辆餐厨垃圾运输车的进厂日期,时间,车号,垃圾来源,单位,重量等数据,每日报送驻厂监管小组;餐厨垃圾称重计量的结果,应由驻厂监管小组组长和收运处理企业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2)驻场监管小组每天必须进行巡查,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并记录;
(3)对餐厨垃圾余渣和成品,半成品油和成品油的流向要进行核实;
(4)对生产变化要及时汇报,每月汇总数据向上汇报。
6.生产运营监管:
(1)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城市管理局;
(2)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必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3)维护处置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4)餐厨垃圾处理后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7.公众监督:
(1)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2)举报或者投诉查证属实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对于被频繁举报投诉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者收运处理企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和频率。经查实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查实情况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五、协同监管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和排水管理,依法查处向河道和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需要在限行、禁行区域通行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准许通行证,方便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收运餐厨垃圾。
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自管理行业内单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