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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41期(总第9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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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4-12-26 【字体:

深人环规〔20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切实改进和加强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及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续监管办法》等3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4年11月24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共3项)

  01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监管办法

  02 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监管办法

  03 深圳市严控废物处理环境安全监管办法

01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区环保和水务局(新区城建局)(以下简称区级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承担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从事生产或者服务等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从事生产或者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

  (二)组织实施网上备案建设项目抽查及后续处理。

  (三)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

  (四)实施排污费征收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

  (五)实施现场检查和监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六)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七)按规定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八)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九)组织开展环保信用管理,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六)《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七)《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八)《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九)《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十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施办法》。

  (十八)《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十九)《深圳市工业污染源分类管理办法》。

  (二十)《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一)《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居环境委:对全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市管污染源名单,并负责市管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实施“三同时”管理;实施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和监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级环保部门:承担本辖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管污染源名单以外的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从事产生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抽查及后续处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网上备案建设项目的抽查和后续处理;实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实施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和监测,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环保所:设立环保所的各区(含新区),环保所按照职责分工对街道辖区的污染源进行日常执法监管。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设项目备案抽查。

  商事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商事主体建设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依法取得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实施网上备案制。

  2.建设项目网上备案完成后,备案平台根据项目位置自动流转至各区环保部门。各区环保部门应当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有群众投诉或者举报的备案项目,应当进行检查。

  具体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施办法》执行。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竣工环保验收:

  1.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实施“三同时”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Ⅰ、Ⅱ级污染类项目)和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类建设项目(Ⅰ、Ⅱ级生态类项目)实施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2.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不实施“三同时”管理和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污染类建设项目(Ⅲ级污染类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类建设项目(Ⅲ级生态类项目)免予竣工环保验收。

  具体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三)污染源分类管理。

  1.根据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管理情况等实施分类管理: Ⅰ、Ⅱ级污染类项目作为重点监管类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Ⅲ级污染类项目和Ⅰ、Ⅱ、Ⅲ级生态类项目作为随机抽查类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

  2.市、区环保部门对不同类别的污染源,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重点监管类污染源:

  (1)实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

  (2)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定期对其总量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3)定期对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定期对其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采样分析。

  (5)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随机抽查类污染源:

  (1)对污染类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达标管理,不定期对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不定期对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采样分析。

  (2)对生态类项目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对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3.市、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实施年度监察计划,确定重点监管类污染源现场检查内容及检查频次、随机抽查类污染源现场检查内容及抽查比例。市、区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重点区域(环境敏感区、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监管类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频次。

  具体监管按照《深圳市工业污染源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四)实施排污费征收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

  市、区环保部门依法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排污费征收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环评审批和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是否齐全、有效;生产地址、规模及所属行业类别是否与环评审批文件内容一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及风险控制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等。

  2.查封扣押。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市、区环保部门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限期整改和限期治理。现场检查发现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符合整改或者治理要求的,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

  4.约谈负责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建设项目或者污染源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或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环保部门可以对污染源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5.信息公示。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等信息。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部门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信息,按照所属地域进行梳理分类,分发到各区级环保部门,并在每个月25日前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区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有照无证”从事产生环境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的查处工作。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产生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市、区环保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对违法生产经营商事主体的处罚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环保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1.市、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污染源的环保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开展环保信用等级评定。

  2.污染源环保信用评定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严管企业等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进行标识。

  3.环保信用评定标准、程序及分类管理等具体按照《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公安、工商、海关、财政、外贸、金融等监管机构,并上传至我市企业信用征信机构等系统。

  5.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开展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其根据重点污染源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三)实施环保信用黑名单制度:

  1.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制定全市环保信用黑名单制度。

  经市人居环境委调查核实,存在以下情形的污染企业,统一纳入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1)未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拒不改正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4)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受到3次以上处罚的。

  (5)构成环境污染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弄虚作假或者采取欺诈等方式,影响环保审批、检查抽查、信用等级评定的;

  (7)拒绝、阻挠、延误现场检查,拒不改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环保部门应当自黑名单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定等级统一调整为环保严管(红牌)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3.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从黑名单中删除。环保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该企业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确认,并经市人居环境委复核后,可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黑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

  4.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环保部门应当按程序核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环保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四)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两法”衔接。市区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并协同开展案件联合调查。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区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附表: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续管理分类

附表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续管理分类

类别 

类别范围 

级别 

级别范围 

审批/备案 

“三同时”管理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对应污染源分类 

污 

染 

类 

是指因污染物排放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电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核与辐射等建设项目。 

Ⅰ级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审批 

“三同时” 

竣工验收 

重点监管类 

Ⅱ级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且环评文件认定需配套建设污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纳入“三同时”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审批 

“三同时” 

竣工验收 

重点监管类 

Ⅲ级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且环评文件认定不需配套建设污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未要求纳入“三同时”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审批 

无 

免予竣工验收 

随机抽查类 

2.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备案 

无 

免予竣工验收 

随机抽查类 

生 

态 

类 

是指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涉及新的土地开发和占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农林牧渔、石油天然气、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水运、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建设项目。 

Ⅰ级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类建设项目。 

审批 

无 

竣工验收 

随机抽查类 

Ⅱ级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类建设项目。 

审批 

无 

竣工验收 

随机抽查类 

Ⅲ级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类建设项目。 

备案 

无 

免予竣工验收 

随机抽查类 

02 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区环保和水务局(新区城建局)(以下简称区级环保部门)是危险废物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废物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理处置等经营行为的;超出许可核定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

  (二)承担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经营活动和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监督监测,依法查处危险废物经营违法案件。

  (三)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专项整治。

  (四)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安全突发事件的反应与处理能力的检查,按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监测工作。

  (五)负责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起草有关危险废物经营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九)《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十)《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居环境委:承担对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经营活动和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监督监测,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超出许可核定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的行为;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专项整治;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突发事件的反应与处理能力的检查,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监测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级环保部门:承担辖区内“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承担辖区内“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案件查处、突发环境安全事件的应当对处置、监测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危险废物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前须按有关规定主动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市、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定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管辖企业和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处理处置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具体监管要求如下: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管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市人居环境委依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综合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类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实施12次现场监督检查,3次监督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排放二噁英情况每年至少监测1次)。对收集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实施4次现场监督检查。区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违法行为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经营单位资质及实际经营情况,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各单位电子信息化管理及“转移联单”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台账记录和经营情况报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场所的规范及警示标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等在显著位置张贴情况;定期监测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测、监督监测情况;环境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及设备和演练情况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的事项。

  2.风险监测。根据危险废物经营风险监测计划、方案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风险监测工作。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须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排放二噁英污染物每年至少监测1次;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不少于2次监督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排放二噁英情况每年至少监测1次)。

  3.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危险废物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检查自查报告。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6.宣传警示。监管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宣传教育,普及危险废物管理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以防范和消除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安全隐患,做好城市环境安全保护工作。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信息,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梳理分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对持证商事主体是否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于每月25日前将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4.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有照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商事主体的查处。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并在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人居环境委。

  5.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对违法商事主体的处罚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6.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环保信用黑名单制度。

  1.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制定全市环保信用黑名单制度。

  经市人居环境委调查核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统一纳入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1)未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开业),拒不改正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4)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万元以上的。

  (5)构成环境污染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弄虚作假或者采取欺诈等方式,影响环保审批、检查抽查、信用等级评定的。

  (7)拒绝、阻挠、延误现场检查,拒不改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环保部门应当自黑名单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定等级统一调整为环保严管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3.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从黑名单中删除。环保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该企业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确认,并经市人居环境委复核后,可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黑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

  4.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环保部门应当按程序核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危险废物监督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未取得许可资质,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区环保部门在危险废物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3 深圳市严控废物处理环境安全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严控废物处理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严控废物处理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人居环境委、各区环保和水务局(新区城建局)(以下简称区级环保部门)是严控废物处理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严控废物处理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而未取得,从事严控废物处理处置的;超出许可核定范围从事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处理项目的;将严控废物转交给无相应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处置的。

  (二)承担对严控废物处理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督监测,依法查处严控废物处理违法案件。

  (三)组织开展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专项整治。

  (四)组织对严控废物处理单位环境突发事件的反应与处理能力的检查,按规定开展严控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监测工作。

  (五)负责开展严控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四)《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五)《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

  (六)《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八)《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九)《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居环境委:承担对全市严控废物处理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严控废物处理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督监测;依法查处严控废物处理违法案件;依法查处超出许可核定范围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行为;组织开展严控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按规定开展严控废物处理单位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监测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环保部门:承担对辖区内严控废物处理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督监测;开展辖区内“无证”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及后续处理工作;按规定开展严控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严控废物环境污染案件查处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严控废物处理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广东省对严控废物处理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从事严控废物处理前须按有关规定主动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严控废物处理活动。

  市、区环保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定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严控废物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严控废物处理单位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管辖企业和区域产生的严控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具体监管要求如下:

  对严控废物处理单位监管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市人居环境委依据严控废物处理单位环境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餐厨废物(HY05)、污泥(HY06)处理单位每年应当实施12次现场监督检查,4次监督监测(其中对有废气排放的每年至少监测2次),对HY01-HY04类严控废物处理单位每年至少实施4次现场监督检查和1次监督监测。区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无证”从事严控废物经营的违法行为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处理单位资质及实际处理情况;许可证单位严控废物处理情况及档案材料;管理台账情况,严控废物利用、处置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的记载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及监测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等在显著位置张贴情况;环境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及设备和演练情况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的事项。

  2.风险监测。根据严控废物处理风险监测计划、方案,开展严控废物处理单位风险监测工作。建立定期监测制度。严控废物处理企业须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测。监管部门对HY05、HY06类严控废物处理单位每年实施不少于2次监督监测(其中对有废气排放的每年实施至少监测2次),对HY01-HY04类严控废物处理单位每年实施不少于1次监督监测。

  3.约谈负责人。处理中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严控废物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检查自查报告。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严控废物处理活动情况;监管部门对严控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的,可以责令处理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6.宣传警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严控废物环境风险的宣传教育,普及严控废物管理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严控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以防范和消除严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安全隐患,做好城市环境安全保护工作。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严控废物处理许可审批部门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事项。

  2.严控废物处理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信息,按照所属地域进行梳理分类,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和有关程序进行办理,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市人居环境委对持证商事主体是否按规定从事严控废物处理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于每月25日前将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许可证颁发情况及辖区内严控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有照无证”的严控废物处理商事主体的查处。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并在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人居环境委。

  5.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对商事主体的处罚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6.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严控废物处理许可审批时,对被载入处理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环保信用黑名单制度。

  1.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制定全市环保信用黑名单制度。

  经市人居环境委调查核实,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统一纳入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1)未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开业),拒不改正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4)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万元以上的;

  (5)构成环境污染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弄虚作假或者采取欺诈等方式,影响环保审批、检查抽查、信用等级评定的;

  (7)拒绝、阻挠、延误现场检查,拒不改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环保部门应当自黑名单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定等级统一调整为环保严管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3.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从黑名单中删除。环保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该企业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确认,并经市人居环境委复核后,可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黑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

  4.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环保部门应当按程序核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加强与市城管部门、市水务部门跨部门协同督管。市人居环境委是全市严控废物处理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部门是餐厨废物(HY05)处理处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我市餐厨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由市城管部门发证经营;市水务部门是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HY06)处理处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或者专项整治行动,做好严控废物的处理工作,防治环境污染。

  (二)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严控废物监督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三)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未取得许可资质,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处理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处理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区环保部门在严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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