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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41期(总第9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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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686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4-12-26 14:44

名 称: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经营企业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水务〔2014〕44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经营企业监管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4-12-26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经营企业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水务局

2014年11月28日

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经营企业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城市供水管道特许经营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依照城市供水和特许经营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督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水务局是全市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企业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供水水质督查和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责任;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供水管理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起草有关城市供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供水企业履行特许经营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三)监督检查城市供水企业运营安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检查供水企业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服务规范化考核,受理公众对城市供水的投诉,督促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

  (五)监督供水企业运行和维护市政供水设施,并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厂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六)审查经营者的年度报告,对经营者的五年及年度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七)按规定开展城市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违法供用水的查处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三)《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五)《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六)《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七)《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水务部门。承担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开展特许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城市管道供水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事项。

  (二)区水务部门。承担辖区城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管道供水经营企业服务质量巡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事项。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从事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前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招募等方式取得市政府关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授权,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特许经营企业是城市管道供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授权,对城市管道供水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监管形式。

  1.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方案》,市水质检测中心根据该方案定期对各供水企业出厂水、管网水进行督查。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水质指标,依法责令供水企业限期整改。

  2.现场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供水企业水厂安全运行生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原始记录和报表、档案资料、工艺运行状况、化验室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对生产工艺、危险品存储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3.供水企业服务规范化考核。邀请市、区人大、政协、媒体代表以及专家,根据《深圳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SZDB/Z21-2009)等规范,对供水企业规范化服务情况进行现场考核。通过现场查看资料及实地考察,对制度建设、水质管理、客户服务、抄表收费、供水设施管理等全面进行考核。

  4.开展综合和专项评价。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供水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设施运行状况、经营效益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并委托专业咨询机构不定期开展水表抽检、用户满意度调查等专项检查,并提交评估报告。

  5.召开用户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用户的意见建议,督促各供水企业加强生产运营,提升服务水平。

  6.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供水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对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7.检查自查报告。对供水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供水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供水企业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8.定期公布城市供水水质公报。每月根据市水质检测中心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我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公报。

  9.处理投诉。受理并处理公众对供水企业的投诉,并就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供水企业进行整改。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特许擅自从事供水特许经营的,依法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2.将对供水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违法行为等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供水特许经营审批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供水安全黑名单:

  1.供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供水安全黑名单”:

  (1)因供水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供水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撤销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许可的;

  (3)发生大范围停水、水质异常等重大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许可的;

  (5)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2.对列入“供水安全黑名单”的供水企业,依法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深圳信用网等方式对外发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供水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

  3.对列入“供水安全黑名单”的供水企业,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重点加强供水水质、服务水压监测,保障服务片区用水安全。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供水监管部门跟进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三)在对供水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四)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管道供水价格方案,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城市供水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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