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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38期(总第9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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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65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1-26 15:2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调解事项主体的公告

文 号: 深法制〔2014〕16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调解事项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14-11-26 【字体:

  《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办法(试行)》(深府〔2013〕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按照《办法》的要求,我办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法定行政调解事项及依据进行了梳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调解事项主体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调解事项主体公告

序号 

行政调解 

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类型 

职能 

部门 

1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为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市场监督管理委 

2 

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 

3 

对专利权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序号 

行政调解 

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类型 

职能 

部门 

3 

对专利权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八条  展会期间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采取调解、协议裁决或者行政处理等处理方式。 

专利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立即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 

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市场监督管理委 

4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法律/规章 

序号 

行政调解 

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类型 

职能 

部门 

5 

产品质量 

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法律/规章 

市场监督管理委 

6 

价格争议调解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监督管理;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规章/规范性文件 

7 

合同争议调解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 

8 

治安案件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法律/规章 

公安局 

序号 

行政调解 

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类型 

职能 

部门 

8 

治安案件调解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法律/规章 

公安局 

9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 

序号 

行政调解 

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类型 

职能 

部门 

9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规章 

公安局 

10 

海域使用权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法律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11 

土地权属纠纷调解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规章/地方性法规 

12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解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规章 

财政委员会 

13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办理。 

规章 

交通运输委员会 

序号 

行政调解 

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类型 

职能 

部门 

14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纠纷调解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九十条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方在履行运输合同或处理货运事故时,发生纠纷、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可做出以下调解意见,并应说明理由: 

(一)被投诉人过错的,由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诉人自身过错的,责任自负。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八十四条  违规违约引起的纠纷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章 

交通运输委员会 

15 

出租小汽车客运服务纠纷调解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八十四条  违规违约引起的纠纷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5.14 出租车驾驶员营运中如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态度要冷静,要虚心听取乘客的批评意见,做到以理服人,得理让人,不强词夺理。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妥善处理。 

规范性文件 

16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调解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应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规章 

17 

医疗事故中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序号 

行政调解 

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类型 

职能 

部门 

17 

医疗事故中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调解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七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 

《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发生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医调室申请调解,患方也可自行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医调室申请调解。医调室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向医患双方出具《医患纠纷调解受理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期限。患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及时调解。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法律/行政法规 

文体旅游局 

19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人居环境委员会 

序号 

行政调解 

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类型 

职能 

部门 

19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 

人居环境委员会 

20 

海域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四条  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地方性法规 

人居环境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序号 

行政调解 

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类型 

职能 

部门 

20 

海域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域环境监测、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深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海域监视,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洋管理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深圳海域进行环境监测,参与海域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深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海域的监视。 

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以下简称海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海域污染事故的控制、清除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因海域环境污染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的责任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就赔偿纠纷,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地方性法规 

人居环境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1 

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 

22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调解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章 

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3 

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金钱给付内容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的调解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行政调解 

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类型 

职能 

部门 

24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调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有关领导牵头、学校有关部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中小学校应当组成有学校负责人、法制副校长、安全辅导员、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与家长协商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初步确定学校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学校可以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协商解决事故的赔偿事宜。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或家长进行协商时,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协商的当事人是受到伤害的学生和学校。中小学校的学生受到伤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其与学校进行协商。高等学校的学生受到伤害由其本人或者其家长与学校进行协商; 

(二)协商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商的开始、进行和最后达成协议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就范; 

(三)协商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协商期间不得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的工作秩序; 

(五)协商达成的协议应当作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应当签名。 

受伤害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其家长不愿意与学校协商,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地方性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教育局 

序号 

行政调解 

事项名称 

行政调解依据及具体条款 

依据类型 

职能 

部门 

25 

水事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法律 

水务局 

26 

家庭寄养服务争议调解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规章 

民政局 

27 

边界争议调解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法规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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