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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35期(总第8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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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634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4-11-05 16:21

名 称: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深统规〔2014〕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统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4-11-05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梳理,对《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2014年10月22日

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

  为统一规范本市市、区(新区)两级GDP核算方法,不断提高核算数据质量,满足市、区(新区)两级政府绩效考核和宏观管理的需要,为深圳“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提供统计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号)和《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改进我市GDP核算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GDP下算一级”特指由市统计局对区级GDP进行统一核算。

  一、GDP下算一级基本原则

  (一)市统计局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制定的GDP核算制度核算全市的GDP数据。

  (二)市统计局按在地统计原则,划分GDP核算所需的相关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和基期分区数据。数据划分的办法由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确定。

  (三)区级GDP数据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核算,各区(新区)统计局不得自行公布未经市统计局核定的GDP数据。各区(新区)GDP数据之和应当等于全市GDP数据。

  二、GDP下算一级办法

  (一)年度核算。

  我市GDP下算一级以季度核算为主,年度核算中行业增加值按企业财务指标数据进行核算(具有跨区经营特点的行业分区增加值通过相关指标的分区比例划分),并结合各区(新区)初步核算结果以及全市GDP年度初步核实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经济普查年度的GDP年度核算执行《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

  (二)季度核算。

  1.基本方法

  季度核算原则上统一按照广东省统计局制定的《广东省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中的方法核算各行业增加值,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特点,调整其中部分行业分区核算相关指标。

  2.行业核算指标的调整

  为全面客观反映各区(新区)行业发展情况,市统计局相关专业经与各区(新区)统计局协商后可调整行业分区核算相关指标。原则上同一核算年度内指标不进行更换。

  3.统计误差处理

  如果个别行业出现统计误差,即各区(新区)各行业增加值之和不等于全市数据,为保持市、区(新区)数据的平衡,必须将两者的差额在各区(新区)相关数据中按各区(新区)占全市的比重分摊,消除差额。

  三、GDP下算一级程序

  (一)市统计局根据各专业的核算指标分区(新区)数据初步核算出各区(新区)GDP数据。

  (二)市统计局于季后25日前评估并最终审定各区(新区)GDP数据。

  四、GDP下算一级数据发布

  季后25日前,市统计局将季度全市及各区(新区)GDP数据报送市领导,同时将有关资料反馈各区(新区)统计局。

  年度数据于次年6月30日前反馈各区(新区)统计局,并根据年度数据调整相应的基数。

  各区(新区)GDP数据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作为法定数据。

  五、GDP下算一级职责与要求

  (一)市统计局各专业职责:

  1.农林牧渔业统计专业

  负责报告期、基期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及增速等分区(新区)数据。

  2.工业统计专业

  负责报告期、基期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的工业增加值及增速等分区(新区)数据。

  3.建筑业统计专业

  负责报告期、基期建筑业增加值及增速等分区(新区)数据。

  4.交通运输业统计专业

  负责报告期、基期各种运输方式客、货运周转量,港口吞吐量、电信业务量等分区(新区)数据。

  5.批发和零售业统计专业

  负责报告期、基期商品销售额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分区(新区)数据。

  6.住宿和餐饮业统计专业

  负责报告期、基期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分区(新区)数据。

  7.金融业统计专业

  负责报告期、基期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所需相关指标分区(新区)比例数据。

  8.房地产业统计专业

  负责:

  (1)报告期、基期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等分区(新区)数据;

  (2)报告期、基期房屋租赁综合税等分区(新区)数据。

  9.劳动工资统计专业

  负责:

  (1)报告期、基期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分区(新区)数据。

  (2)报告期、基期其他非营利性服务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分区(新区)数据。

  10.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专业

  负责报告期、基期重点服务业部分行业营业收入等指标分区(新区)数据。

  11.核算专业

  (1)收集财政、税收等分区(新区)部门数据。

  (2)根据各专业的分区(新区)数据,及时核算出各区(新区)的GDP数据,并组织开展分区(新区)GDP数据质量评估工作。

  (3)组织GDP下算一级核算方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二)各区(新区)统计局职责:

  1.已经实施在地统计的专业,区(新区)统计局各相关专业统计人员要认真组织好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夯实GDP核算所需基础数据,把好数据质量关。相关数据必须经区(新区)统计局领导审核签名后才能上报市统计局,否则按无效数据处理。

  2.区(新区)统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好相关部门数据,努力满足GDP核算需要。

  3.区(新区)统计局各专业统计人员与核算人员要做好数据沟通工作,专业统计人员要将市统计局各专业反馈的辖区数据及时提供给区(新区)统计局核算人员。

  (三)时间要求。

  市统计局各统计专业负责GDP核算所需分区数据,并于季后16日前划分出有关指标的分区(新区)数据,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是否顺延,按上级统计部门规定执行。

  (四)数据质量要求。

  市统计局各专业统计人员要把好数据质量关,做好市、区(新区)数据协调工作,特别是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劳动工资、重点服务业等专业,并及时将相应资料反馈给各区(新区)统计局对应的专业人员。

  六、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通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深统通〔200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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