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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32期(总第8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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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611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7 15:17

名 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深财规〔2014〕1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4-09-17 【字体: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9月6日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报废处理国有资产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收入属于市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制定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按权限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进行审批;负责招标和考核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拍卖公司。

  (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具体办法,按权限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进行审核或审批,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国有资产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以及资产评估和委托拍卖、集中处理、直接回收等具体工作;按照报废处理方式对报废处理标的物分别进行标识、单独堆放和妥善保管,确保实物与资产报废审批文件一致。

  (四)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法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合理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拍卖公司依法组织拍卖各项工作,包括资料核实、竞买登记、收取保证金、组织看货、协助出库等,建立竞买人短信信息平台,并对拍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审批和处理方式

  第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流程如下: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以及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账面原值低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资产,属于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属下属单位的,由下属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以及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账面原值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资产,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等重大国有资产,以及文物陈列品等的报废,不分数额大小,一律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经审批同意报废的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和种类,按照以下不同的方式处理:

  (一)公开拍卖。经审批同意报废的资产原则实行拍卖,但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资产除外。

  (二)集中处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等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经批准报废的黄标车、无法过户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集中处理。

  (三)直接回收。除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等重大国有资产,以及文物陈列品和第二项所述资产以外,账面原值合计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其他资产实行直接回收。

  (四)其他方式。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以及按规定必须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流入市场或者应当由国家指定机构回收的危险品、保密设备、医疗设备等特殊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按其他方式处理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资产评估

  第七条 实行拍卖方式处理的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先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再开展拍卖工作。

  (一)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不含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船只),以及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拍卖。

  (二)账面原值合计数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资产拍卖。

  第八条 账面原值合计数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且低于200万元的资产拍卖,以账面原值合计数的10%为起拍价进行拍卖。

  第九条 资产单位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单位需将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备案;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单位需将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

  评估报告须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书面核准后,单位方可联系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公司开展拍卖工作。

第二节 拍卖方式

  第十条 采用网上公开方式拍卖。因特殊原因不采取网上公开方式拍卖的,应当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公司按轮流均衡原则组织拍卖,每月固定由1家拍卖公司举办1场拍卖,时间定为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轮流排期名单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除固定场次外,各拍卖公司还可自行安排场次,但不能与固定时间重叠。

  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进行拍卖的资产,单位应当委托固定场次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固定场次拍卖公司不得拒绝。其他资产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委托固定场次或自行安排场次的拍卖公司。

  第十二条 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进行拍卖的资产实行有保留价拍卖。具体如下:

  (一)账面原值合计数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资产拍卖,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价格作为拍卖起拍价,采取不断降价的增价式拍卖法(亦称荷兰式和英格兰式相结合拍卖方式)进行拍卖,即先降价拍卖,有人出价即转为增价拍卖,价高者得。拍卖时设保留价为评估价的50%,如拟成交价格低于保留价,则不再拍卖,重新发布拍卖公告后组织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以评估价的50%为起拍价,保留价为评估价的20%。如拟成交价格低于保留价,则流拍,不再拍卖。

  (二)账面原值合计数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且低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资产拍卖,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价格作为拍卖起拍价,采取不断降价的增价式拍卖法进行拍卖。拍卖时设保留价为评估价的20%,如拟成交价格低于保留价,则流拍,不再拍卖。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进行的拍卖,采取不断降价的增价式拍卖法进行拍卖。资产不设保留价,如无人报价则流拍,不再拍卖。

第三节 竞买人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竞买人为法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的,须提供加盖竞买人公章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市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外地注册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的竞买人须提供加盖竞买人公章的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深圳市税务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验原件)。

  第十五条 竞买人为个人的,应提供竞买人签字并有指模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第四节 拍卖具体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登记。单位将加盖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公章的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破损及瑕疵情况说明,交由拍卖公司进行登记受理,并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七条 标的物标识。单位应当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标识和单独堆放。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拍卖公司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在深圳市主要媒体刊登拍卖公告,同时通过自有网站、竞买人信息平台等多渠道发布拍卖信息。公告内容除《拍卖法》规定的事项以外,还应包括拍卖标的物的数量和账面原值等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资料核实。拍卖公司对委托单位和竞买人各方提交的下列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一)竞买人是法人的,应当核实工商管理、税务部门公开信息与竞买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提示该法人经营情况有异常。

  (二)竞买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审查其提供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与原件和本人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条 交易保证金。拍卖公司设立保证金专户,专人负责交易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约看货。拍卖公司凭与单位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预约后在单位配合下,有序地组织竞买人看货。看货前拍卖公司应当将看货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及时、准确通知竞买人。看货时拍卖公司应当将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提供给竞买人供查阅或在拍卖标的物存放地点的明显位置张贴,确保竞买人能完整查看所有拍卖标的物。拍卖公司应当对看货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以备日后查看。

  第二十二条 组织拍卖。拍卖公司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拍卖。

  拍卖公司应当对拍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做好记录。单位应当派工作人员到拍卖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结果公告。交易结果在拍卖交易系统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确认缴款。拍卖公司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并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将《资产拍卖成交清单》(以下简称《成交清单》)送单位确认,将拍卖款项通过深圳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缴财政,取得财政票据。

  第二十五条 移交出库。拍卖公司凭《确认书》、单位确认的《成交清单》和拍卖款上缴财政票据等,协助买受人与单位联系办理出库和资产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档留案。单位将拍卖公司提交的《成交清单》原件存档留案,并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流拍处理。资产发生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流拍情形,以及其他流拍情形后,实行分类处理。其中,车辆交深圳市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拆解处理,其他资产转为直接回收。

第四章 集中处理和直接回收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实行集中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单位向2家以上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经过单位内部审批流程并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的黄标车、无法过户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的报废车辆,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交深圳市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拆解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直接回收的资产由单位向3家以上有资质的废品回收企业进行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经过内部审批流程并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

  第三十一条 废品回收企业应当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供资料,其中工商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废品回收。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还应当按规定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备案。

  单位应按照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废品回收企业的资料进行核实。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将集中处理、直接回收的所得款项通过深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并取得相应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三条 单位凭加盖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公章的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内部审批文件(附询价报价单等证明),以及所得款上缴财政票据,办理资产账务核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竞买人黑名单信息库,竞买人如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无正当理由违约、拒不付款和提货,以及在拍卖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列入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拍卖竞买人黑名单信息库,并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事务所由市财政委员会对其评估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作为下一轮政府招标时的参考。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政府指定资格,不得参与下一轮评估服务政府招标,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拍卖公司由市财政委员会按照深圳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日常监督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得参与下一轮政府招标。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拍卖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随意设定竞买人资质、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竞买以及恶意串通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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