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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30期(总第8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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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596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14-09-03 14:27

名 称: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十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文 号: 深人环〔2014〕31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十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4-09-03 【字体: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缓解我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第二十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内对黄标车采取全时段限行措施,即全时段不允许上路行驶,限行范围为上述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

  二、在我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对黄标车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即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单日通行,为0、2、4、6、8的双日通行。限行时间为7∶30至19∶30,限行范围为上述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

  三、本通告适用于本地号牌和异地号牌机动车。

  四、以下车辆不受本通告措施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解放军及武警部队车辆;

  (二)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

  (三)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

  (四)符合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且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柴油车;

  (五)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

  五、违反本通告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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