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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5期(总第8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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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55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23 15:30

名 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财科〔2014〕8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4-07-23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4年6月3日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未来产业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各未来产业发展规划、《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0亿元,设立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等未来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未来产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未来产业发展工作(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未来产业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等四个部门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市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牵头提出各部门资金管理职能分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按职能分工编制资金申请指南。

  (二)组织提出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三)按职能分工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编制未来产业资金项目计划,并汇总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牵头组织下达未来产业资金项目计划;

  (五)按职能分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项目未来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职能分工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管理职能分工方案、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的编制,按职能分工编制资金申请指南;

  (二)按职能分工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编制未来产业资金项目计划,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会签下达未来产业资金项目计划;

  (五)按职能分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项目未来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职能分工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管理职能分工方案,审核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未来产业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会签下达未来产业资金项目计划;

  (三)办理未来产业资金拨款,监督检查未来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按照职能分工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未来产业资金绩效检查和再评价。

  第八条 未来产业资金申请和使用单位责任:

  (一)按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二)制定项目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自有资金;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四)对未来产业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未来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未来产业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请指南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其他中介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未来产业资金:

  (一)申请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或正在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三)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近3年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市本级其他同类财政资金资助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未来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未来产业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活动、产业化设备设施投资补助、未来产业领域企业创新项目的投融资支持以及完善未来产业发展环境建设。未来产业资金的配置坚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第十三条 申报未来产业资金的项目和单位必须符合当年未来产业资金申请指南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四条 未来产业资金支持标准按《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及当年资金申请指南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未来产业资金可采用无偿资助、奖励性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投融资补贴和股权投资等方式,对未来产业发展和环境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支持对象、支持项目的类型不同,通过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等方式,明确界定不同使用方式的使用条件、审批流程和退出机制。

第四章 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未来产业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研究提出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同时提出当年资金安排的部门职能分工方案。

  第十七条 市财政委审核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委按各自职能执行。

  执行过程中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调整方案,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应按职能分工建立项目受理库,编制申请指南,规定当年项目受理依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单位和项目条件、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量(金额)、资金审批流程、受理时间和地点以及受理资料要求等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首次编制的申请指南应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发布;同年度同类计划的后续申请指南,无实质性变更的,由受理单位自行发布,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申请指南应通过公众媒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当年度未来产业资金申请指南要求及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主要研究内容或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或重复在不同年度申报市级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按职能分工组织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委托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提出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送市财政委征求合规性审核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对联席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

  经领导小组审定的未来产业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联合发文下达。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项目,涉及教育、卫生、民政、文化、旅游等其他部门职责的,在形成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之前,需事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各部门及时完成资金安排计划,确保原则上审批进度与时序进度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明确用途或用款计划的事前资助项目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应按照下达的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通过资金预算批复、资金使用合同等方式,尽快与项目单位确定资金使用方案,交市财政委作为资金监管依据。对于企业承担的未来产业资金项目,企业通过市场渠道筹集的项目资金不应低于财政资助资金。

  对于投融资资助、风险补偿或股权投资类资助项目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应按职能分工,会同市财政委通过委托管理或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协议确定资金使用方案。

  对于事后资助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委根据未来产业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拨付资金。对于事前资助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委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确定的监管银行专户,并委托监管银行按照产业主管部门确定资金使用方案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对未来产业资金专款专用,按要求接受监管。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委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主管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必要时接受财务专项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根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在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做出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绩效自评,并在年底前报送市财政委汇总。市财政委对各单位绩效自评实施评估,并对年度项目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评价。上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设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目标、研发或建设内容、建设时序安排或提出项目中止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按程序由项目立项审批单位批准后才能实施。

  原则上为项目安排未来产业资金总额不予调整;对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的调整,按程序报立项审批单位审定后,送市财政委备案后实施。

  对因故中止或被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对于已开支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由项目立项审批单位处理。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未来产业资金的单位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利用同一事项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尚未取得资金的,自重复受理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并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已取得资金的,由立项单位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自拨款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

  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所获得未来产业资金的单位,由立项单位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自拨款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

  对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年底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项目、项目完成后未按要求申请验收或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项目单位,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不规范使用名单。对列入该名单的项目予以资金审批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未来产业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未来产业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来产业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未来产业资金相关信息应由信息产生的牵头单位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密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未来产业资金的评审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管理费用由市财政保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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