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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3期(总第8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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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53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02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类气象职组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人社规〔2014〕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类气象职组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4-07-02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专业技术类气象职组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9日

深圳市专业技术类气象职组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类气象职组公务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本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气象职组公务员,是指在我市气象部门从事气象预警预报、气象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以下简称气象职组公务员)。

  第三条  气象职组公务员的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精细管理为手段,实现专业化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气象职组的职位设置以及气象职组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气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气象职组公务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气象职组的职能范围、职级层次、职级与薪级的对应关系、职数等均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编制文件结合单位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气象部门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气象职组分为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两个职系。气象预报职系设7个职级,从高到低为:总主任、高级主任、主任、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助理。气象信息职系设6个职级,从高到低为:高级主任、主任、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助理。

  主任以上职级的职数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队伍结构及工作需要核定。一级主管以下职级在本职系总职数范围内不设职数限制。

  第七条  市气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职位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位名称,一般为职系加职级名称;

  (二)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质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

  (三)通过招(选)聘方式进入该职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通过逐级晋升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五)职系外公务员转任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其他需要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内容。

  职位说明书是人事管理的核心内容,气象职组公务员的履职、考核、招(选)聘、晋升、交流等均应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

  第八条  气象职组职位说明书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气象部门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

  市气象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职位说明书的内容。

  第九条  市气象部门新聘气象职组公务员应采取公开招聘方式,从助理职级招录;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从三级主管以上职级招录。入职后的薪级确定为相应职级的起点薪级。

  第十条  招聘气象职组公务员的职位资格条件按职位说明书设置并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招聘的组织方式、权限及程序等按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气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笔试的科目、考试大纲以及面试的方式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对气象职组公务员实施以能力和绩效为评价核心的年度专业绩效考核和专业能力评估制度。

  年度专业绩效考核是气象职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专业能力评估是气象职组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前置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专业绩效考核以气象职组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职责要求和所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主要考评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及专业研究成果。

  专业绩效考核的程序、指标的具体评价标准以及所占比例和分值,由市气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专业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档。

  年度专业绩效评定为“优秀”的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年度专业绩效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气象职组公务员年度专业绩效考核结果应载入年度考核表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评估是市气象部门在启动气象职组公务员晋升职务程序前,对符合晋升上一职级基本资格条件人员在现职级任职年限内总的工作绩效和专业素质进行的综合评定。

  工作绩效已达标且专业水平符合上一职级的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的,评定为“甲级”,可参加当次职级晋升;工作绩效未达标或专业水平评定未达到上一职级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的,评定为“乙级”,不能参加当次职级晋升。

  专业能力评估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气象部门自行制定,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气象职组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晋升主任职级以上职务,应当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并需有相应层级的职位空缺。晋升一级主管以下职务无职数限制,实行任职资格条件管理。

  第十六条  气象职组公务员晋升上一职级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

  (一)符合拟晋升职级所需的基本任职年限。晋升总主任的,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高级主任、主任的,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的,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

  (二)在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具备上一职级职位说明书列明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四)专业能力评估结果为“甲级”。

  第十七条  气象职组公务员的晋升,应以任职资格条件为基础,结合年度考核和专业能力评估,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和专业技术水平。其中,选拔主任以上职级的气象职组公务员,应从工作实绩、专业能力较为突出的人员中择优选拔,具体选拔方案由市气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晋升一级主管以下职务的,由市气象部门按本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气象职组公务员任现职级年限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一半以上,并符合晋升职级其他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气象职组内提前晋升:

  (一)任现职期间被认定为全国气象系统行业领军人才、首席预报员或学科带头人;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的气象科技项目被评为省部级科技项目二等奖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被认定为深圳市地方领军级以上高层次人才;

  (四)任现职期间内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气象职组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按规定作降职处理。

  气象职组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级,同时将薪级降至新任职级对应的顶点薪级。

  第二十条  气象职组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上工作1年以上且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经考察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晋升职级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晋升职级,晋升职级后其薪级相应调至晋升后职级对应的起点薪级。

  第二十一条  气象职组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深圳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薪级在13级以上的可直接参加市气象部门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务的选拔。

  第二十二条  气象职组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或其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备拟进入职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转任后任职时间重新起算。其中,转任为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或警员的,分别确定为七级执法员或初级警员,薪级为该职级的起点薪级。转任为其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依拟任职系的管理办法或职系说明书确定职级薪级。

  第二十三条  气象职组公务员跨主管部门转任的,须在气象职组内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以上,属于在同主管部门内转任的,须在气象职组内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其它职类公务员,具备气象职组职位说明书所列相应转任条件的,可转任气象职组公务员,其职级一般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定为该职级的起点薪级。

  曾任气象职组公务员的,按如下规定确定职级薪级:

  (一)转任时已连续任相应专业技术部门主管或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职务满3年且转任时仍在任的,原则上按其工资水平(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之和,下同)就近就高确定薪级,并根据该薪级确定职级;如其不具备该职级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则按其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的最高职级和该职级的起点薪级任职定级,但保留其工资总额,在其实际薪级未达现工资总额前,其职级、薪级可正常晋升,但工资总额保持不变;

  (二)曾在气象专业技术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满5年并连续担任领导职务至转任之时,市气象部门认为其仍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任职定级;

  (三)不属于本款上述两项情形的,按原专业技术职级和薪级任职定级。

  第二十五条  气象预报职系与气象信息职系公务员相互转任,可按照现职级薪级平级转任,但须具备拟转入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市气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气象职组公务员开展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各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每年均应参加一定课时的专业培训,其中主任以上职级人员还需承担一定课时的培训任务。具体培训课程体系、内容以及参加培训和承担培训任务的课时要求由市气象部门参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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