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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532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02 00:00
名 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前海〔2014〕103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开发建设需要,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海深港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境外投资者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进行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境外投资者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一)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不属于《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详见附件),且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二)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对属于《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核准管理;
(三)对《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规定以外以及授权权限范围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外资管理规定办理。
前海管理局可根据前海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可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营业执照的申领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手续。
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时,应提交《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申请承诺表》,对备案告知事项做出承诺。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在正式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决定。
第七条 对于符合备案管理范围且不违反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性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前海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外商投资证书;对于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证书记载事项变更;
(二)股权质押;
(三)提前终止;
(四)企业合并、分立;
(五)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
上述变更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公告、公证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告、公证手续。
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的同时,提交《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申请承诺表》及原外商投资证书。前海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换发外商投资证书。
第九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核准的变更事项,应按照本办法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可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手续和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的同时,提交《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申请承诺表》和相关规定要求的核准申请材料,并对核准告知事项做出承诺,并交齐相关规定要求的核准申请材料。
前海管理局在正式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申请后,属于授权范围内申请事项的,在受理核准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同时抄送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超出授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在受理核准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报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符合前海产业政策及规划;
(二)符合行业准入资质。
对于符合核准管理范围且不违反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性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前海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外商投资证书;对于不予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核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时应如实提交备案、核准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前海管理局应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工作,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前海深港合作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3—6月份向前海管理局提交上一年度《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信息包括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对外投资、从业人员等信息。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向社会公示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信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异常信息等。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可对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核准信息以及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前海管理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备案或核准资格,并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异常名录,并将该信息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做出备案、核准决定后,应及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4年)
部门 |
领域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2014) |
行业代码 |
F批发和零售业 |
F51批发业 |
1 |
限制投资粮食收购,承担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须国有控股,限制粮食、棉花的批发、配送。 |
511 |
2 |
1.限制投资植物油、食糖、烟草的批发、配送。2.禁止投资盐的批发。 |
512 | ||
3 |
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外,投资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 |
514 | ||
4 |
限制投资原油、化肥、农药、农膜、成品油(含保税油)的批发、配送。 |
516 | ||
5 |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 |
518 | ||
F52零售业 |
6 |
限制投资棉花、原油、农药、农膜、成品油的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
521 | |
7 |
限制投资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的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
522 | ||
8 |
1.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控股。2.限制投资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3.禁止投资文物商店。 |
524 | ||
9 |
限制投资加油站的建设、经营(同一外国投资则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 |
526 | ||
10 |
限制投资直销,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限制投资邮购、网上销售(一般商品的网上销售除外)。 |
529 |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G54道路运输业 |
11 |
限制投资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
542 |
12 |
限制投资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
543 | ||
G55水上运输业 |
13 |
限制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限于合资、合作),外资比例不超过49%。 |
551 552 | |
14 |
1.限制投资船舶代理(限于合资、合作),外资比例不超过49%。2.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外,投资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限合资、合作。 |
553 | ||
15 |
限制投资船务公司、无船承运。 |
553 | ||
G56航空运输业 |
16 |
1.投资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须合资、合作。2.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须中方控股;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3.限制投资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4.通用航空企业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 |
561 562 |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G56航空运输业 |
17 |
1.投资航空运输辅助服务,须符合外方投资比例要求,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2.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限中方控股。3.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须内地企业控股以外、禁止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4.投资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中方相对控股。5.限制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限合资、合作)。6.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
563 |
G60邮政业 |
18 |
1.限制投资国际快递业务。2.禁止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和投资邮政公司。 |
601 602 | |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I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19 |
1.限制投资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经营全国或者跨省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2.限制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参股权比例不超过55%。 |
63 |
20 |
1.限制投资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2.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63 | ||
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21 |
1.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2.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 |
64 | |
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2 |
禁止投资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
65 | |
J金融业 |
J66货币金融服务、J67资本市场服务、J68保险业、J69其他金融业 |
23 |
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相关规定。 |
66 |
24 |
限制投资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寿险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50%),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68 | ||
25 |
1.限制投资证券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初设时业务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持续经营2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港澳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从相关规定。2.限制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限制投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仅限港澳证券公司,参股比例不超过49%。3.限制投资期货公司,仅限港澳服务提供者,参股比例不超过49%。 |
67 | ||
26 |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
69 | ||
J金融业 |
J66货币金融服务、J67资本市场服务、J68保险业、J69其他金融业 |
27 |
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 |
69 |
28 |
限制投资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
69 | ||
29 |
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相关规定。 |
69 | ||
30 |
仅限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
69 | ||
K房地产业 |
K70房地产业 |
31 |
限制投资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经营。 |
701 |
32 |
禁止投资别墅的建设、经营。 |
701 | ||
33 |
限制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
703 |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L71租赁业 |
34 |
1.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出租连锁经营,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控股。2.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外,投资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出租(限于合作)。 |
712 |
L72商务服务业 |
35 |
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应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 |
721 | |
36 |
限制投资法律咨询,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设立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
722 | ||
37 |
限制投资会计师事务所须合伙(中方控制)。 |
723 | ||
38 |
限制投资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制)。 |
723 | ||
39 |
禁止社会调查。 |
723 | ||
40 |
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外,投资人才中介机构限合资、中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
726 | ||
41 |
投资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限合资(不得从事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
727 | ||
42 |
禁止投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
728 | ||
43 |
限制投资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
729 | ||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
44 |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 |
731 |
45 |
禁止投资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
734 | ||
M74专业技术服务业 |
46 |
1.限制投资测绘公司(中方控股)。2.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
744 | |
47 |
1.限制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2.投资检验、认证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取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检验、认证活动的经历。 |
745 | ||
48 |
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外,投资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限于合资。 |
749 |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N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49 |
1.禁止投资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2.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
771 |
P教育 |
P82教育 |
50 |
1.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外,投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2.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外,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3.禁止投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禁止投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 |
82 |
Q卫生和社会工作 |
Q83卫生 |
51 |
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可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外,投资医疗结构限于合资、合作,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
83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R85新闻和出版业 |
52 |
1.禁止投资新闻机构。2.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3.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4.投资新闻和出版业需符合相关规定。 |
85 |
R86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53 |
1.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外,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限由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3.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
86 | |
R87文化艺术业 |
54 |
1.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外,禁止投资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2.投资文化艺术业需符合相关规定。 |
87 | |
R88体育 |
55 |
禁止投资高尔夫球场。 |
882 | |
R89娱乐业 |
56 |
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外,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891 | |
57 |
限制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
892 | ||
58 |
除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前海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外,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
891 892 | ||
59 |
限制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
894 |
备注:1.CEPA相关协议中对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的规定执行。
2.港澳投资者在满足CEPA相关协议关于有关行业准入要求时,在前海管理局权限范围内可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手续。
3.有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要求的,需提前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