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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2期(总第8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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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531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8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文 号: 深府〔2014〕4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4-06-18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为永久禁猎区域。上述区域之外的我市其他区域自2014年7月1日起,到2019年6月30日止禁猎,禁猎期5年。

  三、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和保护工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五、因科研、救护、驯养繁殖、国际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六、禁猎期间如因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对禁猎物种作相应调整,并采取应急措施。

  七、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或杀害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电话:110、83245353。

  八、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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