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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0期(总第8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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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推进我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暨实施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通知》等6份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4-06-04 【字体:

深财资〔201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的规定,我委对2010—2013年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现将《关于推进我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暨实施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通知》等6份文件予以公开发布。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4月16日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推进我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暨实施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通知(深财资〔2011〕13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票据使用和收费收入管理的通知(深财资〔2011〕4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深财资〔2011〕45号)

  4.关于规范市本级非税系统上线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深财资〔2011〕50号)

  5.关于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资函〔2012〕1787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被查扣逾期无人处理电动自行车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资〔2013〕30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推进我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暨实施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通知

深财资〔2011〕13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各地要加快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步伐,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罚)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并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各级财政和征收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技术,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从2010年起,市财政委以建设和实施我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市非税系统)为平台,积极开展我市非税收入征管制度改革工作。这项改革是加强我市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需要全市各主管部门和执收(罚)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共同配合。为确保我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加快我市非税系统的上线工作,现将我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方案和市非税系统的建设情况及有关推进改革的要求和工作计划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一)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对非税收入的收缴模式主要有两种:

  1.委托银行代收(只是单一或定点银行代收款,没有形成征收网络)。

  2.设立单位收入过渡户,按月划转财政专户。这两种征收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和规范了我市非税收入的管理。但随着非税收入规模的扩大,“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其缺点日益暴露:财政汇集信息迟缓、不全,不能做到收缴全程监控,依法执收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收单位对账困难,票据核销存在漏洞,市民缴款不方便等。上述两种运作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

  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十分重视,近年来相继提出了“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2011年前将在预算外管理的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等一系列明确要求。市政府、监察和审计部门也要求对全市非税收入实行全面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要求,改革现行的非税收入收缴模式,全面实行“单位开单,银行开票,财政统管,系统支撑”的收缴改革,推进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制创新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转变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上述总体目标,针对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实际状况,收缴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规范管理。改革非税收入分散收缴制度,统一规范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全面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2.有利于加强监督。取消各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户,改革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增强非税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使非税收入收缴的全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3.有利于完善服务。建设高效快捷、管理先进的收缴管理系统,操作尽可能简便易行,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

  4.有利于信息共享。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使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实行财政、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和缴款人多方共享。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规范的执收单位基本信息库和收费项目库;建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代收银行和财政专户银行),取消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设立的征收过渡户;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健全票据管理体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管。

  1.建立规范的执收单位基本信息库和收费项目库。

  对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进行计算机标准化编码管理,建立基础信息库是收缴改革的基础,是从源头上制止乱罚乱收的关键。根据执收单位报送的单位基本情况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文件材料,对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逐一进行清理、审核、汇总,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输入收费项目库,并根据新的政府收支科目和我局“金财工程”统一的基础信息标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执收单位进行计算机标准化编码管理,建立规范的执收单位基本信息库和收费项目库。

  2.健全票据管理体系。

  针对目前财政票据种类繁多,财政部门未与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实现联网,核销工作量大,难以做到“以票控费”等问题,实行改革票据管理的方式。改革后除定额或专用票据外,统一使用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同时,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票据入库、发放、使用、核销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清理撤销各类收入过渡户。

  收入过渡户是造成财政性资金延迟、滞留入户和被截留、挤占、挪用的主要原因。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要全面清理和撤销各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的各类收入过渡户,所有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在全面清理和掌握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各类收入过渡户情况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户。

  4.建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通过招标确定代理银行(代收银行和财政专户银行),并签订协议,明确代收事宜,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银行按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接口要求开发银行端业务管理软件,为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缴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代收银行按照财政的要求,及时将代收款缴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汇集,记录、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的收支情况。

  5.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全面实行银行代收。

  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核心是实行银行代收,宗旨是全面落实“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必须改变目前仍存在的收入过渡户,资金层层上解的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缴方式。其收缴程序为:

  直接缴库:执收执罚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能够制约的收费项目,不收取现金,只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就近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由代收银行直接将资金归集到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对一些没有条件实行直接缴库的收费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收执罚单位向缴款人开具定额或专用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财政要求定时将所收款项缴入代收银行。

  6.开发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

  根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开发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该系统以“单位开单、银行开票、财政统管”为总体设计思路,主要包括以下系统:财政端管理系统、执收单位端管理系统、银行端管理系统三部分组成。通过这些系统,实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和缴款人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性资金收缴方式的重大变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需要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1.建立规章制度。制定《深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各种配套的管理制度、工作规程,以规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等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2.健全收缴监管机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共同负责落实各项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体系的监控机制,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促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收缴职责。

  3.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按改革的要求,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联网,建立安全稳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利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为非税收入的收缴、汇划、清算的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4.加大对改革的宣传力度。这项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涉到各相关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和缴款人。为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顺利进行,让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要加大对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释改革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的舆论氛围,为稳步推进这项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改革的实施步骤。

  改革将分步实施,稳妥推进。按照统一部署下,改革首先在市本级各执收(罚)单位全面铺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到各区,争取尽快全面实行新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二、关于推进我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是市属各主管部门和执收(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配合市财政委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二是市属各主管部门和执收(罚)单位要根据我市非税收入征管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委的统一部署建立和规范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库,内容包括:各执收点、执收项目、收费标准、执收依据等,并按要求上报市财政委,经市财政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委录入市本级非税收入基本信息库,从源头上制止乱罚乱收现象发生。三是市属各主管部门和执收(罚)单位要规范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收缴程序,原则上要求各项非税收入的执收必须实行直接缴库的方式,确实有特殊情况需实行集中汇缴方式进行征收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在此基础上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和撤销各类征收过渡户,并将清理的情况上报市财政委。四是市属各主管部门和执收(罚)单位要积极配合市财政委实施我市非税系统的上线工作。

  三、关于我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建设的情况  

  我市旧的非税收入征管不能实现电子化管理,加上一些客观原因,影响了征收效率、征管质量,特别是存在着委托银行代收网点少、群众往返银行和执收单位次数多、缴款不方便、执收单位和上下级之间对账难,财政票据核销工作量大,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行为的监控未能完全到位等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电子化信息化,切实推进我市非税收入征管制度改革工作,市财政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开发了“深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下一步将首先在市级单位全面推进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分期分批将市级执收(罚)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纳入市非税系统进行管理,通过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现将市非税系统建设情况和有关推进工作计划通知如下:

  (一)系统主要功能。

  “深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是我市“金财工程”核心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属于实时系统,为执收单位提供包括在线委托银行代收、离线委托银行代收、单位集中汇缴等形式在内的多种非税收入收缴功能。系统能为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实时的缴款信息,实时进行票据核销,实现执收单位、代收银行、财政部门之间的自动对账,以及较为全面的系统报表与统计功能。

  (二)系统建设目标。

  市非税系统将通过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信息数据的有机联系,实现以下管理目标:

  1.最大限度地方便单位或个人的缴款。缴款人可在规定缴款期限内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5大银行系统的市内任何一个营业网点缴费,改变过去只能在指定的银行网点缴款的做法,实现便民、利民、为民的目的。

  2.解决执收单位对账难、票据核销难的问题。执收单位可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对缴费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及时与非税系统、代收银行逐笔进行款项的对账,全面掌握收费缴交情况。系统在代收银行确认收款后可同时自动核销票据,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实现非税收入项目、标准、收缴、票据、资金等全方位的信息化管理,既规范收缴管理又加强资金监管。

  (三)系统建设情况。

  目前市非税系统已经完成了前期开发工作,并已完成试点单位试运行工作。2010年8月,我委已开展了11家执收(罚)单位非税系统的试点上线工作,上线工作进展顺利,并已较好地达到了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完善服务和共享信息的目的。今年将加快系统上线的推广工作,计划年内将市属执收(罚)单位分两批上线,第一批拟于4月份启动,第二批拟于下半年上线,力争在2011年底前大部分市本级执收(罚)单位上线,2012年全面上线。在市本级逐步推行非税收入征管改革的同时,以市本级的实施模式为基础,指导各区分批推进改革。

  四、关于加快实施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线工作的计划安排

  (一)系统实施上线的整体推进计划。

  在试点试运行的基础上,市财政委将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推进系统实施上线工作。市财政委将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收费和网络建设情况,在对各单位业务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分期分批的系统上线名单,各批次上线名单将另文通知。

  (二)需要各执收执罚单位配合开展的工作。

  我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建设与实施工作的全面推进需要各执收执罚单位大力配合和通力合作。

  1.请根据我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电子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指派专门处室和专人负责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建设与上线的实施工作。

  2.请严格依照非税收入征管改革的要求推进配套工作特别是要同步加大清理过渡账户、原有各类汇缴户的力度,按新的收入缴交模式、账户管理模式、票据管理模式和系统支撑模式对非税收入进行征收和管理。

  3.请各单位建设好本部门业务网络系统,并预留接口,以便与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实现对接。

  4.请协助市财政委做好单位基础情况调查,为全面了解各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和网络建设情况、为制定分期分批上线计划提供依据。

  5.请积极配合市财政委做好业务需求的调研工作,做好单位上线前收费人员业务培训和网络硬件配置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按期上线,平稳运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1年3月31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票据使用和收费收入管理的通知

深财资〔2011〕44号

各高等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在推进我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上线过程中,发现一些学校在票据的使用上存在着串用、混用情况,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也存在着做法不一、要求不明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票据和收费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财综〔2010〕112号)及《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的规定,深化和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现就我市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票据使用和收费收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学校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根据我市各学校的收费收入情况,各学校主要有以下六类收入,按规定各类收费收入应使用不同的票据:

  (一)学费和住宿费。

  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教育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通过深圳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收费的学校使用)。

  (二)服务性收费。

  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证件工本费、证明资料费、学生课外使用通讯网络费、直供学生宿舍热水费、向学生提供打印和复印服务等收费属于有偿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三)代收费。

  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代学生订购课本教材费、代办平安意外健康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代购服装费、代办身份证的办证、补办、签证及按实收取的邮寄费和校园一卡通等不形成学校收入的代收费项目,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面向社会的收费。

  学校面向社会收取的各项收费,除法律法规以及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强制性培训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通过深圳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收费的学校使用)外,属下列收费行为的,按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

  1.学校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预科班以及学校举办的社会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辅导班的学费;

  2.学校为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场地或房屋出租收入;

  3.学校向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4.学校向社会直接承办形成学校收入的科研课题费、学术交流费;

  5.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五)考试费。

  学校受委托或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各类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通过深圳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收费的学校使用)。

  (六)捐赠收入。

  学校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述分类使用票据,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票据之间不能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加强收费收入管理。上述各类收费收入,除代收费和定向捐赠收入外,应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涉及应税的收入,按税后所得上缴。

  三、各学校票据使用和收费收入的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票据使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1年9月30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深财资〔2011〕45号

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用票单位:

  近期,在对全市用票单位进行抽查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在财政票据的分类、适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方面理解不到位,在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环节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之间相互串用混用的突出问题。因此,为进一步明确要求,强化管理,规范各用票单位的用票行为,更好地发挥财政票据在非税收入征缴和用票单位自身财务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现就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罚没款和其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委是全市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上级制定的各项票据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在市财政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区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在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稽查工作。

  三、财政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所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向代收银行发放。

  四、符合财政票据领用资格的单位在首次申请领购时,需提供以下证件: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机构定编文件或者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

  (四)申领票据的书面报告。

  (五)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征缴方式的批复。

  此外,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收费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复印件。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五、用票单位有撤消、改组、合并或更名情况的,或者是收费项目有变动的,应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所领取的财政票据无论是否已使用均须同时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

  六、主要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按票据的用途区分,财政票据可分为收费票据、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其他非税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会费票据。各类票据之间不能相互串用、混用。

  (一)收费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交通收费票据、教育收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和特殊收费专用票据。各类收费票据之间不能相互串用、混用,必须严格按照票据的使用范围或者特定用途使用。

  (二)捐赠票据用于以下公益事业: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捐赠票据不得用于以下行为: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收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应使用其他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的行为。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以下范围: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将本金或结余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五)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能用于以下范围:

  1.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2.应当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的行为。

  3.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行为。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六)会费票据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会员费时开具的收据。会费票据所称“会费”特指会员费,不得用于收取会议费等其他收费项目。

  七、下列行为应使用税务票据:

  (一)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物业出租收入。

  9.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系统)办的各种培训收取的费用、职工的房租费等,社会团体对外收取的非经营性收入。

  (三)民办学校、社会医疗机构取得的收费收入。

  (四)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

  (五)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六)其他涉及征税收费的项目。

  八、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核旧换新”规定,核销通过后方可领用新一批票据。核销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填写规范和作废票处理情况。涉及非税收入的,还应对资金的缴库情况进行检查比对,切实做到“以票控费”。

  九、用票单位(包括代收费银行)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五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各用票单位应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核准。

  十、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稽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十一、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售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售假财政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各类财政票据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1年9月30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本级非税系统上线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深财资〔2011〕50号

市直各用票单位、各代收银行:

  随着我市非税收入征管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非税收入征缴工作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配合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全面实施,规范各上线单位的收入收缴行为,现就市本级各非税系统上线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直接缴库”方式单位的票据管理

  系统上线后,采取“直接缴库”方式征收的,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由代收银行向市票据中心申领,执收(罚)单位无需领用。缴款人通过柜台现金缴费、转账或者网上转账等方式缴款的,可到代收银行任何网点打印票据并由银行加盖收款章;缴款人通过设置在执收(罚)单位办公现场的POS机缴款的,可通过POS机现场打印票据,并由执收(罚)单位加盖收款章。POS机专用电子票据由POS机安装银行提供,执收(罚)单位协助管理。

  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共有三联:第一联是交缴款人联,交予缴款人做为缴款凭证;第二联是交执收单位联,交予执收(罚)单位做为记账凭证和办理下一步业务的凭据;第三联是存根联,交予代收银行保管。各POS机安装单位必须按照票号顺序整理和保管好每批票据的存根联,在用完一批票据后将整批票据的存根联交回POS机安装银行方可使用下一批票据。如有作废情况,必须三联齐全,在票面上做作废戳记,由银行交回市票据中心(属于POS机作废票据,则由使用单位交回POS机安装银行,再由银行交回市票据中心)。如有丢失情况,必须立即告知代收银行和财政部门(属于代收银行遗失的,直接报告财政部门),在市票据中心的指导下进行票据遗失的后续处理工作。

  二、采用“集中汇缴”方式单位的票据管理

  系统上线后,经财政部门批准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征收的,由执收(罚)单位到市票据中心领用相应的传统票据(含定额、手写票据)。传统票据只能用于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集中汇缴”的收入项目,不得超范围使用。传统票据的核销原则上以集中汇缴的时点为间隔,即每集中汇缴一次所对应的票据为一个核销批次,单位可分次核销,也可以汇总多次集中核销。办理核销时,除提供票据存根联、核销表外还需提供每批次对应的上缴凭证,包括缴款通知书和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复印件。

  三、上线前所领票据的清理和核销

  系统上线后,采取直接缴库方式征收的执收(罚)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对上线前所领票据进行清理和登记造册;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征收的执收(罚)单位,属于批准范围的收入项目,可继续使用传统票据;超出批准范围的票据也必须及时清理和登记造册。所清理票据于上线后3个月内到市票据中心办理核销手续(第一、二批上线的单位须在2011年12月底前核销完毕)。届时,财政部门将就票据清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1年12月9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财资函〔2012〕1787号

市直各用票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代收银行:

  我市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上线以来,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管理逐步完善,使电子票据在非税收入征缴改革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近期有个别执收(罚)单位反映:通过非税系统征收后,部分电子票据的执收单位联(下称执收联)无法回收,造成没有财政票据存档。经研究,现就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执收(罚)单位如需要缴款人凭执收联办理后续业务的,应要求缴款人带回执收联。如确实无法由缴款人带回执收(罚)单位的,执收(罚)单位可在非税系统打印相关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做为记账和归档的票据凭证。

  二、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各联次的作用和保管责任,在《关于规范市本级非税系统上线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深财资〔2011〕50号)中已有明确规定,应继续执行。对于无法传递给执收(罚)单位的票据执收联,可由代收银行负责保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2年9月29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被查扣逾期无人处理电动自行车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资〔2013〕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被查扣逾期无人处理电动自行车的处置工作,划分各部门权责,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被查扣逾期无人处理电动自行车处置暂行办法》,请认真落实。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2013年9月10日

深圳市被查扣逾期无人处理电动自行车处置暂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禁摩限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规范公安机关查扣的、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依法查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及时开具法律文书,并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不得调换、挪用、使用。

  二、对依法查扣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月。

  三、参照罚没机动车辆销毁做法,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将公告电动自行车及零配件清单等材料移交财政部门,在市监察部门、公安局监督下,由公安机关负责集中销毁。财政部门负责委托物价部门估价和核销工作。

  四、销毁电动自行车、电池应与车体拆解分离。电池及车体统一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废车回收公司进行回收。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车回收公司的监管。报废车回收公司应加强行业自律,确保销毁后的电动自行车残件不得再次流入市场使用。并对每批次回收的电动自行车残件做好流向台账,以备查验。

  六、各区(包括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关于被查扣逾期无人处理的电动自行车处置流程

附件

深圳市被查扣逾期无人处理电动自行车处置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被查扣逾期无人处理电动自行车的处置工作。我委和市公安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被查扣逾期无人处理电动自行车处置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工作,制定了本操作流程。

  一、查扣和保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依法查扣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月。依法查扣的电动自行车,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不得调换、挪用、拆件、使用。

  责任单位:公安机关。对执法的合法性及车辆的保管负责。

  二、集中保管和上报财政部门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公告期满仍未来接受处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保管。同时,公安机关如实填报《依法上缴财政处置车辆审批表》《逾期不接受处理或无人认领违法/事故车辆统计表》并在表中注明电动自行车电池情况(包括电池数量、重量)。经公安机关统计后,汇成总表上报财政部门。(带有文号的函1份、逾期无人处理车辆上缴财政统计表3份、报废罚没机动车辆明细表3份、公告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责任单位:公安机关。对集中保管的车辆安全、完整及上报财政部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核和委托估价

  财政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上报的资料后,根据公安机关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批电动自行车进行估价,同时根据市公安局通知的具体解体时间、地点协调价格认证中心人员派员参加。

  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上报的资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核,同时负责协调市价格认证中心。

  四、解体工作

  公安机关在解体前通知公安机关督查部门前往解体现场监督,市监察局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毁的监督力度。同时,对即将解体的电动自行车辆进行车体和电池的分离工作,电池进行集中保管。在上述部门的监督下由财政部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及相关部门对上缴的电动自行车辆、电池及零配件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使用重型机械对车体进行解体工作。同时,公安机关督查部门、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现场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辆销毁表》上共同签字确认。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公安机关督查部门。对解体工作进行现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解体车辆的核销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和保管解体车辆在未经过彻底解体前,不流出解体场地工作。

  五、解体后续工作

  电动自行车在公安机关使用重型机械解体后,报废车回收公司派员着统一制服,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驻解体场。拆解人员对经解体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分类和二次解体,保证二次解体的电动自行车,无完整车体和完整零部件流出解体场。经二次解体的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必须达到彻底解体,以不能用于拼装重新流入市场为解体标准。

  报废车回收公司要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解体场拆解工作。完成拆解工作后,要对场地进行清理,并清除场地垃圾。

  报废车回收公司要将解体后电动自行车运出解体场,并对每批次回收的电动自行车残件做好流向台账,以备随时监督查验。

  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由公安机关称重后移交给报废车回收公司,报废车回收公司对电池进行分类,分为环保处理和需要有资质公司处理的两大类。对需环保处理的电池,按国家环保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国家规定需要有资质公司处理的电池,要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报废车回收公司不得转卖给无资质的收购人回收。报废车回收公司应与有资质的回收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回收协议,确保收购行为的规范性。

  报废车回收公司对每批次收购的电动自行车废料应建立好流向台账,以备查验。同时,报废车回收公司应加强行业自律,若未按操作流程作业,致使电动自行车残件及电池再次流入市场,一经公安机关或财政部门核实,视事件严重程度,第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由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建议取消其回收资质。

  责任单位:公安机关,对解体场的管理以及对电动自行车解体的程度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报废车回收公司进行监督;报废车回收公司,对电动自行车解体的程度及后续的处理负责。

  六、缴款

  在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电动自行车价格认证后,出具一式两份的价格认证报告递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通知报废车回收公司通过银行转款交纳回收款项,经财政部门确认款项上缴国库后办结。

  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对报废车回收公司缴款负责监督。

  报废车回收公司,对及时上缴回收款项负责。价格认证中心,对回收物资的价格评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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