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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520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4 00:00
名 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 深经贸信息规划字〔2014〕75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的监管,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5月9日
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夯实实体经济发展基础,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的精神,以及《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的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专门用于经市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资助范围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是指在深圳依法设立、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其公共配套及服务的投资或管理机构为资助资金申请主体。
第五条 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其投资或管理机构可获以下资助:
(一)规划费用补贴。
(二)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
第六条 经认定的示范园,除获得第五条规定的资助之外,其投资或管理机构还可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资助。
第七条 特色工业园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包括:
(一)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会议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展示厅的设备、设施购置费及改造装修费用。
(二)为促进园区节能减排,在原排污处理系统基础上,为特定行业需求而安装的公共节能减排和特别排污处理系统建设改造费用。
(三)为提升园区整体形象,突出产业特色而制作的园区整体形象标识和外立面改造费用。
(四)为提高园区安全生产等级,针对行业特点,在原普通输配电设施基础上,对园区内公共输配电设施升级改造费用。
(五)为提升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及建设公共服务项目要求而建设公共食堂及公共教育培训场所购入的设备以及装修费用。
(六)为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而对园区内计算机专用线、局域网和园区公共网站进行建设的相关费用,以及园区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费用。
第八条 示范园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包括:
(一)以满足园区内及周边企业共性需求为导向,为增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在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和展示、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标准认证、人力资源培训、知识产权服务、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能力而发生的相关软硬件设施费用和改造升级费用。
(二)以满足园区内及周边企业共性需求为导向,为深化信息技术在园区内及周边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的集成应用和渗透,健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完善园区信息化服务体系而发生的相关软硬件设施费用和改造升级费用。
第九条 凡符合本操作规程条件的投资或管理机构原则上在资助金额限额内和申请资助的项目有效期内,可获得两次申报资助的机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特色工业园规划费用资助标准。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可获得规划费用补贴资助,资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占地面积),每个园区获得规划补贴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标准和最高限额以内的规划费用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特色工业园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施年限为特色工业园认定前二个年度、认定当年和认定后一个年度。
第十二条 示范园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4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项目实施年限为示范园认定前二个年度、认定当年和认定后一个年度。
第四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并在认定前二个年度、认定当年及认定后一个年度内完工的项目,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资助申请,并附相关财务资料。资助申报每年集中办理。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资助审批程序: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审计工作结束后,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和审计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拟订资助资金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相关资助资金计划在市工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同时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获得资助的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资助资金计划,与市工业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七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评价或审计,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及评价。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