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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8期(总第8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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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505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21 00:00

名 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型科研机构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人员相关经费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深财规〔2014〕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型科研机构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人员相关经费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4-05-21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新型科研机构发展,规范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研投入资金绩效,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和《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深财科〔2013〕87号),结合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型科研机构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人员相关经费管理的意见(试行)》,并已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4年5月8日

关于加强新型科研机构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人员相关经费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促进我市新型科研机构发展,规范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研投入资金绩效,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和《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深财科〔2013〕87号),结合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新型科研机构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人员相关经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型科研机构定义

  本意见所称新型科研机构,是指在深圳市合法注册登记,以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益社会服务为主要业务或职责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除国家机关外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不实行编制或员额管理,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人员相关经费开支范围

  新型科研机构获得的市科技研发资金,可开支以下人员相关经费:

  (一)人员绩效支出。

  是指在项目单位承担科研人员工资性支出的基础上,对于建立了较完善的科研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的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在立项项目上的绩效考核实绩给予的资助。

  (二)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三)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资助标准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中的个人补助部分。

  是指在项目人员因项目任务需要出差或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时,项目单位属事业单位的,按照我市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规定给予个人的出差补助或因公临时出国(出境)补助;项目单位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新型科研机构的,应参照我市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规定给予个人的出差补助或因公临时出国(出境)补助。

  (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开支的人员相关经费。

  三、人员相关经费管理要求

  (一)保障科研人员合理待遇。

  科研人员是单位科技创新能力的核心,市科技研发资金鼓励新型科研机构加大人力投入,完善科研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科研人员的工资福利,建立基于绩效目标的科研激励机制。对无法保障科研人员合理工资福利待遇的新型科研机构不予资助。

  新型科研机构可在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金额上使用自筹资金叠加支出人员相关经费。

  (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新型科研机构应专设科研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固定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人员。制定和完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人员相关经费管理制度。

  新型科研机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报市科技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备案后,可放宽间接费用及其中人员绩效支出的支持比例。

  新型科研机构支付给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货币化工资(薪金),以及按规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确需列入项目经费预算的,应作为单位自筹人员费编入预算。

  (三)加强科研资金执行监管。

  相关经费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银行监管制度。相关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核算、建立台账。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不定期抽查。

  (四)建立诚信档案。

  对新型科研机构建立诚信档案。经抽查发现有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机构,根据情节取消放宽绩效支出比例,并严格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人员相关经费支出标准

  (一)加强对新型科研机构人员的稳定支持。

  为加强对新型科研机构人员的稳定支持,对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的新型科研机构,其承担的市科技研发资金基础研究类项目可按40%的比例在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金额中开支人员绩效支出,其它项目可按30%的比例开支人员绩效支出,并可相应调整项目间接经费预算。

  (二)规范绩效支出和劳务费开支标准。

  新型科研机构获得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用于人员绩效支出、劳务费的,每月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校研究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规范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

  新型科研机构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开支专家咨询费的,资助标准最高额参照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1200(人/天)(第12天)

8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网上单独评审)

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800(人/天)(第12天)

6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网上单独评审)

80(人/个项目或课题)

  五、效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型科研机构,其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人员相关经费管理与《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深财科〔2013〕87号)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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