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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476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5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深府〔2014〕35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决定废止《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2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市企业年金管理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二、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一)”中规定的“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既参加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又参加了企业年金、且尚未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自本通知发布次月起停止缴纳企业年金,待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按《试行办法》第十二、十四条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