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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6期(总第8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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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476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5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深府〔2014〕3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4-05-05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决定废止《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2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市企业年金管理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二、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一)”中规定的“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既参加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又参加了企业年金、且尚未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自本通知发布次月起停止缴纳企业年金,待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按《试行办法》第十二、十四条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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