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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422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04-15 00:00
名 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含延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建燃〔2014〕12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含延续)实施办法》已重新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4年3月20日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含延续)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许可。
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公布)第七条、第八条;
(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十八条;
(四)《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
(二)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的安装、维修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维)修服务通讯工具及专用车辆;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1.配备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2.配备4名以上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四)有安装、维修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3.必备的常用工具、器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五)有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24小时值班电话;
(六)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建函〔2008〕132号)。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材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资质申请: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
5.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6.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7.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复印件1份):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员工培训制度,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及验收制度,客户服务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事故应急预案。
(二)资质延续: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
5.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延续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收文回执;
(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
(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
(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1楼)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现场核查时间20个工作日不计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后方可进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经营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有效期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