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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391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9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人环规〔2014〕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及省环保厅(粤环函〔2013〕1204号)的授权,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4年2月10日
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及省环保厅(粤环函〔2013〕1204号)的授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排污者委托从事排污检测的,其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该排污者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依据或者作为排污者自行检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检测活动出具的检测结果,环保部门予以认可:
(一)咨询服务类检测,包括施工期环境检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保科研项目监测等;
(二)辐射检测,包括相关工作场所的辐射检测或者个人剂量检测,以及与电磁环境相关的监测;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的比对检测。
第二章 能力认定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按照书面初审、现场评审、初评结果公示及名单公布的程序开展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活动。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向市环保部门申请能力认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国家或者广东省的计量认证有效证书;
(三)持有环境检测上岗证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名;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检测人员所持环境检测上岗证的检测范围应当覆盖本机构检测业务范围,每个项目持上岗证人数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与环境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
(六)具有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通知,公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能力认定的时间、地点、受理单位、具体程序等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环保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国家或者广东省的计量认证证书;
(三)从业人员环境检测上岗证;
(四)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清单;
(五)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初审。申请人通过书面初审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技术要求》(见附件)对其进行现场评审。
第九条 书面初审和现场评审后,市环保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十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环保部门确定最终结果,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名单。
市环保部门应当为通过能力认定的申请人发放《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对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环境检测样品采集、输送、制备、储存、处置、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活动与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符合性;
(二)采用的环境检测方法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方法的符合性。
区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检测机构违背环境检测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等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市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检测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限期整改期间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环保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到排污单位现场检测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如实记录环境检测状况;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
举报经查实的,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环境检测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机构、授权检测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保证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市环保部门更新。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对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原检测机构应当对副样重新检测。受检单位对重测结果仍有异议的,由市环保部门指定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作检验,检验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撤销能力认定,并在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造成损失的,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依法赔偿损失:
(一)超出能力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
(二)整改期限届满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编造数据或者与客户串通影响检测的客观性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将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
(五)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
(六)未得到委托方授权向社会公布或者泄漏有关检测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检测机构及相关检测人员有前款第(三)、(五)项情形,涉及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市环保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评审技术要求
1 基本要求
1.1评审内容包括社会环境检测人员上岗考核、机构和人员、实验室条件、质量管理及业务能力5个方面。
1.2 每个方面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通过评审。
1.3 评审采用现场考核、资料查阅、座谈询问等方式。
2 社会环境检测人员上岗考核
检测人员上岗考核按《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3 机构和人员
3.1 机构:
a.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取得国家或者广东省的计量认证有效证书。
3.2 人员结构:
a.持有环境检测上岗证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在岗人员总数的80%,且持证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名;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b.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占在岗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50%(只从事辐射环境现场检测的机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在岗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30%,且至少有1名专(兼)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3.3 人员配置:
a.社会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环境检测专业业务,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环境检测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从事环境检测工作5年以上;
b.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环境检测及质量管理相关业务,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环境检测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从事环境检测工作5年以上;
c.从事检测分析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具备承担3个以上检测项目的能力;
d.检测人员所持上岗证的检测范围覆盖本机构检测业务范围,每个项目持上岗证人数不少于2人。
3.4 人员培训:
a.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培训计划;
b.按计划实施业务培训,有培训记录和有效性评价记录。
3.5 组织管理:
a.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保密制度与公正性承诺、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b.有相应的记录。
4 实验室条件
4.1 实验用房:
a.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只从事辐射环境现场检测的机构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b.实验室布局合理,能满足测试要求;同一实验室内各检测项目间不产生干扰;实验室内无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c.特殊实验室有环境条件的控制措施和记录;
d.消防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4.2 仪器设备:
4.2.1 有申请认定检测项目所需检测仪器及辅助设备。
4.2.2 仪器设备档案完整:
a.有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序号、制造商名称或者其他唯一性标识;
b.有开箱验收状态及记录;
c.有目前放置地点、保管人;
d.有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
e.有检定证书或者校准报告;
f.有维护计划,维护、维修和使用记录;
g.有仪器设备维护及期间核查记录。
4.2.3 仪器的检定符合要求:
a.强检仪器依法送检;
b.其他送校或者自校仪器设备有相应规程和记录,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者有证明其相关性的证据。
4.2.4 仪器设备的放置与使用要求:
a.仪器设备放置合理,便于操作,有必要的防尘措施,配套设施完善;
b.每一台仪器设备都有明显的标识表明其状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清楚明确、完整、齐全,易于使用。
4.2.5 仪器设备完好率>95%。
4.2.6 仪器设备的维护及期间核查:
a.有仪器设备的维护要求与维护记录;
b.有期间核查规定并有相应记录。
4.3 玻璃器皿管理:
a.各种玻璃器皿清洁、无玷污、放置合理,有适当的防尘、防污措施,按规定保管、使用;
b.玻璃量器按规定依法送检或者自校,并有相应记录。
4.4 试剂的管理和使用:
a.按规定分类放置和储存,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避光条件,有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
b.有严格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台帐清楚,记录准确;
c.实验室内试剂的配制储存安全、合理、符合规范要求,试剂瓶标签书写规范、完整、清晰。
4.5 安全措施:
a.剧毒试剂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有关程序,专账管理、双人双锁、领用手续完善齐备;
b.易燃、易爆物品由专人、专账管理,领用手续完善齐备;
c.有毒、有害废液、废气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处置后排放;
d.有实验安全应急处理措施。
5 质量管理
5.1检测机构有质量负责人,有必要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和实验条件,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5.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a.有满足环境检测工作需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b.环境检测工作严格按质量体系要求运行;
c.有年度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工作计划;
d.有能证明质量保证工作按计划进行的记录(包括对原始记录和报告的质量审查处理意见、整改记录等);
e.有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报告。
5.3 质量控制措施:
5.3.1 有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合格的记录。
5.3.2 检测分析方法管理:
a.方法标准现行有效,有查新记录;
b.方法验证有原始记录和确认报告。
5.3.3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5.3.4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质控样)与检测方法相匹配,配置齐全、管理规范,有标准物质清册和领用记录。
5.3.5 对数据有相关性分析。
5.3.6 样品须备份并妥善贮存,必要时进行再检测。
5.3.7 量值溯源与不确定度,有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记录。
5.3.8 建立日常质量监督制度,每年对质量工作进行不少于1次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有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对不符合项原因分析准确,纠正措施有效、及时。
5.3.9实验室内按规定采取质控措施,空白和检测限的测定、校准曲线、精密度和准确度的控制等均符合质量控制技术方案,并有相关记录。
5.3.10 原始记录使用统一表格,真实可信,填写规范,修改符合规定,妥善保管。
6 业务能力
6.1 现场采样能力。
6.1.1采样前准备:包括计划、采样点布设、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仪器校准、试剂准备等。
6.1.2 采样过程:
a.现场采样的操作应当符合检测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器具的选择应当符合检测项目要求;
b.需要单独采样的项目应当单独采样,固定剂的选择正确;
c.现场采样记录的填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6.1.3样品保存与管理:包括样品唯一性标识、样品交接、样品保留、样品运输和样品处理等。
6.2 实验室检测能力:
6.2.1样品制备:样品制备应当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以确保被测样品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6.2.2 样品分析操作:
a.应当正确和熟练掌握所分析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操作的仪器设备,分析测试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执行;
b.分析过程应当有质量保证措施,以保证分析结果的质量;
c.样品分析原始记录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字迹应当清晰,不得漏项,不得任意涂改;
d.原始记录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必要时为追溯提供客观证据,能再现分析结果。
6.2.3 分析测试方法选择:
a.样品分析测试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方法;
b.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当进行等效性或者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在本机构存档。
6.3 数据报送与信息管理能力。
6.3.1 数据传输与储存:
a.数据传输过程中,应当采用措施来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重现性;
b.数据备份与安全储存。
6.3.2 数据与报告管理:
a.数据审核制度;
b.资料与记录管理;
c.报告格式的统一与完整性;
d.数据报告的及时性。
6.4 其他相关能力。
6.4.1 能力验证结果:
a.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率100%;
b.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率90%。
6.4.2 学术水平:
a.近5年,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论文的检测人员数占全部检测人员数的比例≥10%;
b.近5年,在学术会议上交流和行业内部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检测人员数占全部检测人员数的比例≥10%。
(注:技术报告被主管部门采用的,视为在同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6.4.3 科研水平:
参加市级以上科技项目,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起草标准或者获得专利。
6.4.4 技术竞赛:
参加市级以上环境检测技术竞赛,并获得奖励。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考核得分 | ||
1 |
检测人员上岗考核 |
|
100 |
|
|
1.1 |
基本理论考试:检测机构参加人员理论考试成绩总平均值。 |
|
30 |
|
|
1.2 |
环境检测基本操作技能:检测机构参加人员基本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的总平均值。 |
|
20 |
|
|
1.3 |
样品分析:检测机构参加人员样品分析测试成绩的总平均值。 |
|
40 |
|
|
1.4 |
实验报告:检测机构参加人员实验报告成绩的总平均值。 |
|
10 |
|
|
小结 |
|
|
|
|
|
2 |
机构和人员 |
|
100 |
|
|
2.1 |
机构: |
|
20 |
|
|
a.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10 |
|
|
| |
b.取得国家或者广东省的计量认证有效证书。 |
10 |
|
|
| |
2.2 |
人员结构: |
|
30 |
|
|
a.持有环境检测上岗证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在岗人员总数的80%,且持证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名;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
15 |
|
|
| |
b.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占在岗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50%(只从事辐射环境现场检测的机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在岗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30%,且至少有1名专(兼)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15 |
|
|
| |
2.3 |
人员配置: |
|
30 |
|
|
a.社会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环境检测专业业务,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环境检测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从事环境检测工作5年以上; |
6 |
|
|
| |
b.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环境检测及质量管理相关业务,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环境检测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从事环境检测工作5年以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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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从事检测分析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具备承担3个以上检测项目的能力; |
6 |
|
|
| |
d.检测人员所持上岗证的检测范围覆盖本机构检测业务范围; |
6 |
|
|
| |
e.每个项目持上岗证人数不少于2人。 |
6 |
|
|
| |
2.4 |
人员培训: |
|
10 |
|
|
a.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培训计划; |
5 |
|
|
| |
b.按计划实施业务培训,有培训记录和有效性评价记录。 |
5 |
|
|
| |
2.5 |
组织管理 |
|
10 |
|
|
a.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保密制度与公正性承诺、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
5 |
|
|
| |
b.有相应的记录。 |
5 |
|
|
| |
小结 |
|
|
|
|
|
3 |
实验室条件 |
|
100 |
|
|
3.1 |
实验用房: |
|
20 |
|
|
|
a.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只从事辐射环境现场检测的机构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
10 |
|
|
|
|
b.实验室布局合理,能满足测试要求;同一实验室内各检测项目间不产生干扰;实验室内无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
5 |
|
|
|
|
c.特殊实验室有环境条件的控制措施和记录; |
2 |
|
|
|
|
d.消防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
3 |
|
|
|
3.2 |
仪器设备: |
|
|
|
|
3.2.1 |
有申请认定检测项目所需检测仪器及辅助设备。 |
|
10 |
|
|
3.2.2 |
仪器设备档案完整: |
|
10 |
|
|
|
a.有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序号、制造商名称或者其他唯一性标识; |
2 |
|
|
|
|
b.有开箱验收状态及记录; |
1 |
|
|
|
|
c.有目前放置地点、保管人; |
1 |
|
|
|
|
d.有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 |
1 |
|
|
|
|
e.有检定证书或者校准报告; |
2 |
|
|
|
|
f.有维护计划,维护、维修和使用记录; |
1 |
|
|
|
|
g.有仪器设备维护及期间核查记录。 |
2 |
|
|
|
3.2.3 |
仪器的检定符合要求: |
|
10 |
|
|
|
a.强检仪器依法送检; |
5 |
|
|
|
|
b.其他送校或者自校仪器设备有相应规程和记录,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者有证明其相关性的证据。 |
5 |
|
|
|
3.2.4 |
仪器设备的放置与使用要求: |
|
10 |
|
|
|
a.仪器设备放置合理,便于操作,有必要的防尘措施,配套设施完善; |
5 |
|
|
|
|
b.每一台仪器设备都有明显的标识表明其状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清楚明确、完整、齐全,易于使用。 |
5 |
|
|
|
3.2.5 |
仪器设备完好率>95%。 |
|
5 |
|
|
3.2.6 |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期间核查: |
|
10 |
|
|
|
a.有仪器设备的维护要求与维护记录; |
5 |
|
|
|
|
b.有期间核查规定并有相应记录。 |
5 |
|
|
|
3.3 |
玻璃器皿管理: |
|
5 |
|
|
a.各种玻璃器皿清洁、无玷污、放置合理,有适当的防尘、防污措施,按规定保管、使用; |
2 |
|
|
| |
b.玻璃量器按规定依法送检或者自校,并有相应记录。 |
3 |
|
|
| |
3.4 |
试剂的管理和使用: |
|
10 |
|
|
a.按规定分类放置和储存,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避光条件,有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 |
3 |
|
|
| |
b.有严格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台帐清楚,记录准确; |
3 |
|
|
| |
c.实验室内试剂的配制储存安全、合理、符合规范要求,试剂瓶标签书写规范、完整、清晰。 |
4 |
|
|
| |
3.5 |
安全措施: |
|
10 |
|
|
a.剧毒试剂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有关程序,专账管理、双人双锁、领用手续完善齐备; |
2 |
|
|
| |
b.易燃、易爆物品由专人、专账管理,领用手续完善齐备; |
2 |
|
|
| |
c.有毒、有害废液、废气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处置后排放; |
2 |
|
|
| |
d.有实验安全应急处理措施。 |
4 |
|
|
| |
小结 |
|
|
|
|
|
4 |
质量管理 |
|
100 |
|
|
4.1 |
检测机构有质量负责人,有必要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和实验条件,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
6 |
|
|
4.2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
18 |
|
|
a.有满足环境检测工作需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4 |
|
|
| |
b.环境检测工作严格按质量体系要求运行; |
5 |
|
|
| |
c.有年度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工作计划; |
2 |
|
|
| |
d.有能证明质量保证工作按计划进行的记录(包括对原始记录和报告的质量审查处理意见、整改记录等); |
5 |
|
|
| |
e.有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报告。 |
2 |
|
|
| |
4.3 |
质量控制措施: |
|
76 |
|
|
4.3.1 |
有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合格的记录。 |
6 |
|
|
|
4.3.2 |
检测分析方法管理: |
|
|
|
|
|
a.方法标准现行有效,有查新记录; |
6 |
|
|
|
|
b.方法验证有原始记录和确认报告。 |
6 |
|
|
|
4.3.3 |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
6 |
|
|
|
4.3.4 |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质控样)与检测方法相匹配,配置齐全、管理规范,有标准物质清册和领用记录。 |
10 |
|
|
|
4.3.5 |
对数据有相关性分析。 |
6 |
|
|
|
4.3.6 |
样品须备份并妥善贮存,必要时进行再检测。 |
6 |
|
|
|
4.3.7 |
量值溯源与不确定度,有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记录。 |
5 |
|
|
|
4.3.8 |
建立日常质量监督制度,每年对质量工作进行不少于1次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有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对不符合项原因分析准确,纠正措施有效、及时。 |
10 |
|
|
|
4.3.9 |
实验室内按规定采取质控措施,空白和检测限的测定、校准曲线、精密度和准确度的控制等均符合质量控制技术方案,并有相关记录。 |
10 |
|
|
|
4.3.10 |
原始记录使用统一表格,真实可信,填写规范,修改符合规定,妥善保管。 |
5 |
|
|
|
小结 |
|
|
|
|
|
5 |
业务能力 |
|
100 |
|
|
5.1 |
现场采样能力。 |
|
|
|
|
5.1.1 |
采样前准备:包括计划、采样点布设、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仪器校准、试剂准备等。 |
|
10 |
|
|
5.1.2 |
采样过程: |
|
15 |
|
|
|
a.现场采样的操作应当符合检测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器具的选择应当符合检测项目要求; |
5 |
|
|
|
|
b.需要单独采样的项目应当单独采样,固定剂的选择正确; |
5 |
|
|
|
|
c.现场采样记录的填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
5 |
|
|
|
5.1.3 |
样品保存与管理:包括样品唯一性标识、样品交接、样品保留、样品运输和样品处理等。 |
|
5 |
|
|
5.2 |
实验室检测能力: |
|
|
|
|
5.2.1 |
样品制备:样品制备应当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以确保被测样品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
|
7 |
|
|
5.2.2 |
样品分析操作: |
|
20 |
|
|
|
a.应当正确和熟练掌握所分析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操作的仪器设备,分析测试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执行;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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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分析过程应当有质量保证措施,以保证分析结果的质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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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样品分析原始记录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字迹应当清晰,不得漏项,不得任意涂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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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原始记录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必要时为追溯提供客观证据,能再现分析结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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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分析测试方法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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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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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样品分析测试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方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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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当进行等效性或者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在本机构存档。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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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数据报送与信息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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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数据传输与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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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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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数据传输过程中,应当采用措施来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重现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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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数据备份与安全储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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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数据与报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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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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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数据审核制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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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资料与记录管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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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报告格式的统一与完整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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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数据报告的及时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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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其他相关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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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能力验证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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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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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率10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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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率9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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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学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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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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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近5年,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论文的检测人员数占全部检测人员数的比例≥1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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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近5年,在学术会议上交流和行业内部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检测人员数占全部检测人员数的比例≥1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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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科研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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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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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级以上科技项目,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起草标准或者获得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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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技术竞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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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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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级以上环境检测技术竞赛,并获得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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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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