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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0期(总第8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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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4-03-12 【字体:

深财规〔2013〕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财政专户管理,规范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1月19日

深圳市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财政专户管理,规范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市本级及区级(含行政区和新区,下同)财政部门在开立、变更财政专户工作中选择开户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应符合《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本级及区级财政部门按照已制定的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办法设立的定期主账户(号)不属于财政专户。但定期主账户(号)同时核算活期存款,则视为财政专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财政专户开户程序办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遵循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银行经办机构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在选择开户银行过程中,应当明确内设国库管理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互相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其中:

  (一)国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包括财政专户的开立及变更管理,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

  (二)业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提出开立财政专户的需求及相关依据。

  (三)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及变更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预计市级财政专户存款全年日均余额不高于5亿元,区级财政专户存款全年日均余额不高于2亿元。

  (三)因时间急迫,采用招投标方式不能满足急需的。

  第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无论采取招投标方式,还是集体决策方式,均应组织评审小组对备选银行进行综合评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应对评审小组成员的选取进行监督。

  第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指定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由监督检查机构派员全程监督投标现场。对于资金性质相同的专户,上级财政部门通过招投标选定了开户银行并且招标工作结束不满两年的,同城的下级财政部门可采用上述招投标结果。

  第十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本级财政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结果等。

  第十一条  新开立财政专户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新开立财政专户要逐级上报财政部核准,申请材料中应详细说明文件依据、现有同类账户开立情况、开户事由及必要性。经财政部核准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财政专户开立批复通知书》(详见附件),提出申请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开立批复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开展开户银行选择工作。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需上报财政部核准,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开户银行变更工作。

  第十二条  区级财政部门完成财政专户开立或变更手续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备开户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选择开户银行程序和方式的书面说明,以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市财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合规审查,符合要求的按月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整改。

  (一)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需一并报备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标得分和中标通知等材料。

  (二)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需一并报备领导集体办公会议纪要、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等材料。

第三章  指标设置

  第十三条  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综合评分办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组成。

  第十四条  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支持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服务水平三个方面。

  (一)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主要包括资产总额、资产利润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等明细指标。

  (二)支持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支持本地区经济发展及财政改革情况,主要包括开户银行在本地区的营业网点数量、对本地税收贡献情况、支持本地区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的贷款发放情况、支持财政工作情况等明细指标。

  (三)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主要包括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沟通协调水平等明细指标。

  市、区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相关具体指标。

  第十五条  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算方法。市、区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级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各项指标的相应分值,其中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累计加分或减分项目分值最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0%。

  对支持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表现,新成立且其总部落户深圳市,或者为财政部门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开发出新的系统且有重大影响等创新性行为的银行,可给予酌情加分;对财政资金存放存在安全事故,或者在承办财政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银行,可给予酌情减分。所有加分、减分事项应设置具体项目及分值,单个项目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5%。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管理,建立日常考评机制,成立由本级财政多个部门组成的综合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存放银行的年度考评工作,通过定期考评或追加考评等方式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变更。考评指标可参照第三章银行选择评分指标体系制定。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余额等情况,并重点加强对采用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事项的监督管理。开户2年内任意1个年度存款日均余额超过采用集体决策方式资金量限额或存在人为调整专户资金量行为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有关区财政部门撤销原开设的专户,重新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开户银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开户银行选择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财政专户开立批复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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