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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7期(总第8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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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351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19 00:00

名 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深财规〔2014〕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4-02-19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月24日

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从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我市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深圳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第三条  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符合国家以及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导向,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是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合作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管部门。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支持重点,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二)组织企业的项目申报和集中评审。

  (三)负责建立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

  (四)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确定全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使用计划。

  (二)抽查资金的项目审核材料。

  (三)负责项目的复核以及资金拨付。

  (四)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可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下列工作:

  (一)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二)负责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及归档。

  (三)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

  (四)协助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合作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的评估。

  (五)协助做好合作资金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六)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完成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合作资金支持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要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四)其他符合财政部、商务部规定要求的业务。

  第九条  合作资金支持对外投资合作的方式:

  (一)运营前期费用资助。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三)运营费用资助。

  第十条  运营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投资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贴息是指对我国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用于项目经营的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给予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累计已达3年的,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  运营费用是指对我国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在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回运保费、“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及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境外研发机构专利申请费用、境外企业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等费用。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三条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资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年度下达资金情况和要求,每年发布申报须知,明确具体支持比例、标准,以及重点支持内容和申报要求。   

第四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主体条件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条件的申请人,方可申请合作资金的支持。

  第十六条  申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材料。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已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基地、研发中心、营销网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当年新设加原有的营销网络合计在3家以上。   

第五章  申报及审核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合作资金的企业应当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申请合作资金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当年度的申报须知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汇总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受资助的企业及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受合作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第二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获得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依法加强检查和监督;企业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并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依法追回其已取得的项目资金,5年内禁止其申请合作资金,并纳入市企业诚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合作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办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科〔2012〕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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