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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6期(总第8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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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344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02-12 00:00

名 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深建规〔2014〕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4-02-12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资金)交存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的使用工作,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常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尽快到银行设立代收代付结算专户,核实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栋分户以及公用设施设备情况,通过网络申报有关信息并报所属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按季度将代收的日常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业主交存情况报送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二)业主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发布的交纳标准交存日常维修资金,物价部门调整交纳标准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高于物价部门交纳标准交存的,从其规定。

  (三)物业服务企业有不代收日常维修资金、未按时将每季度日常维修资金存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等拒不配合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行为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不配合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我局将通过市物业管理网络信用平台载入诚信档案,且在两年内不予出具“出省诚信经营证明”;市物业管理协会也应当按照自律性监管制度对其进行制裁,并在物业优秀项目考评、综合实力评比等活动中予以必要限制。

  二、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处理

  (四)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清算后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余额,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继续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为止,也可以决定移交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维修资金备用金的监督审核

  (五)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加快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设立备用金的,应当明确备用金额度并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备用金使用、再申请的审核。备用金额度为不超过年度日常维修资金金额的30%。业主大会初次授权时未设立有效期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后无需重新授权;业主大会初次授权时设立有效期的,则在有效期届满后须由业主大会重新授权。

  (六)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先行征询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同意代为监管审核备用金使用的意见。

  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代为监管审核备用金使用的,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对备用金使用的监督审核职责。

  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同意代为监管审核备用金使用的,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在住宅区范围内书面公告征集3至5名业主代表候选人,10名以上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联名推荐1名业主代表候选人,但同一业主或者使用人只能推荐一次;无法征集到3至5名业主代表候选人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名不足人数的业主代表候选人;业主代表候选人超过5名的,按照推荐人数多少取前5名,推荐人数相同的抽签确定。业主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业主代表共同履行对备用金的监督审核职责,并将业主代表名单在住宅区内公示7天。业主代表履行监督审核职责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理。

  社区居委会或业主代表监管审核备用金的,备用金额度不超过年度日常维修资金金额的30%。

  四、宣传培训

  (七)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必要时要约见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当面宣讲日常维修资金政策法规并提供业务指导,推动日常维修资金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八)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维修资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在交存日常维修资金以及申请使用备用金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答,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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