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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6期(总第8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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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341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2-12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教育局委托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文 号: 深法制〔2013〕17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教育局委托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14-02-12 【字体: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教育局委托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深圳市教育局委托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深圳市教育局在法定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因执法工作需要,现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我局依法行使的部分执法职权。现将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受委托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受深圳市教育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教育行政执法权。具体职责是:依法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对招生中的舞弊行为以及非法招生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颁发高中及以下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对其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撤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的教师资格(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资格;依法办理丧失教师资格的注销手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深圳市教育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舞弊行为、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对中外合作办学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路1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821180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十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十三)教师资格条例

  (十四)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十六)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十七)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十八)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九)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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