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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34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12 00:00
名 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海事局代征船舶车船税的公告
文 号: 深地税告〔2013〕18号
主 题 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深圳市辖区内登记的船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代征车船税,现对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深圳海事局所属的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海事局代征。
二、深圳海事局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为:
(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
(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纳税人在船舶建造完毕前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船舶建造完毕的当月计算。
三、深圳海事局代征船舶车船税标准按规定税额执行(详见附件)。
四、深圳海事局代征船舶车船税使用的完税凭证为“电子缴款凭证”。“电子缴款凭证”是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有关规定制作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13年8月20日起启用“电子缴款凭证”。该凭证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免税的船舶,由深圳市盐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减免税证明。
深圳市盐田区地方税务局将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船舶信息通过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系统反馈给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对免税的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根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
六、深圳海事局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船舶车船税税额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0日
附件
深圳市船舶车船税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注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200吨每吨 |
3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
4元 | |||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
5元 | |||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
6元 | |||
游艇 |
长度≤10米 每米 |
600元 |
长度指游艇总长 | |
长度11-18米 每米 |
900元 | |||
长度19-30米 每米 |
1300元 | |||
长度≥31米 每米 |
2000元 | |||
辅助动力帆船 |
每米 |
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