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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345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12 00:00
名 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汽车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交规〔2014〕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科学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出租汽车年度考核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4年1月6日
深圳市出租汽车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服务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交通部《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交通部《考核办法》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出租汽车年度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年度考核,包括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依据交通部《考核办法》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本市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开展的专项考评。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对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质量和服务质量信誉开展的专项考评。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和开展出租汽车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工作机构及工作要求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设立出租汽车年度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市交通运输委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和调整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
(二)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对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初步考核结果及其依据进行评审;
(三)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考核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确定。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客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局),负责材料收集、受理材料申报、初审计分和考核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考核工作需要,在考核工作开展前印发本次考核实施方案,指导企业配合开展考核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当成立或者指定考核工作机构,由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3名或以上驾驶员代表等组成,负责考核材料的搜集、核实、报送以及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确认、公示、驾驶员签名、查询、通报等工作。
第九条 出租汽车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原则上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市交通运输委可以结合管理需要开展半年度或者季度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
第十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报送材料;
(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初步考核;
(三)初步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四)考核委员会评审确定;
(五)上报和公布考核结果。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宣传准备;
(二)企业填报加分项目;
(三)驾驶员考核数据公示及企业确认;
(四)系统自动计分及企业填报;
(五)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审核;
(六)公示及上报考核结果。
市交通运输委可以结合实际对考核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所需申报材料,企业应当按照客运管理局在考核时印发的通知要求报送。
企业对所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客运管理局可以结合技术发展和相关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实行电子信息化的材料报送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送时间和格式文本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每月更新及建档。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所属驾驶员上月度服务投诉、营运违章、交通违法、加分奖励、新闻媒体曝光等数据进行确认,做好存档工作;并于每月底前完成本企业所有驾驶员上月度考核记分,在5日内将记分情况书面通知驾驶员。
驾驶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30日内向企业反映;企业在30日内提供书面材料向客运管理局申请复核。客运管理局复核通过予以修正的,纳入考核。
第三章 考核对象、内容及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象按照交通部《考核办法》及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对象是在考核周期内拥有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且有营运出租汽车的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象是在考核周期内拥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注册在岗的驾驶员。
考核周期内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时间少于3个月的企业,以及在考核工作开展时已无出租汽车的企业,原则上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经营服务量化考评。但依据交通部《考核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3—6子项规定应评为B级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定为B级;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评为不合格的,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开展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时,红色出租汽车、绿色出租汽车和纯电动出租汽车等不同类型的出租汽车分别考核。同时经营多种类型出租汽车的企业,将该企业不同类型出租汽车考核分值按月均车辆数比例合并计算,确定该企业综合考核分值和考核等级。同时经营多种类型出租汽车的,企业考核分值=[∑(考核对象考核分值×考核对象出租汽车数量)]÷(该企业所有考核对象出租汽车数量总和)。
第十四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交通部《考核办法》及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深圳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评分细则》(见附件1)执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2)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评定:
(一)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交通部《考核办法》及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等级分为以下四级:
1.综合得分≥85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90%的,为AAA级;
2.综合得分<850分且≥700分的;或者综合得分≥850,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90%的,为AA级;
3.综合得分<700分且≥600分的,为A级;
4.有交通部《考核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考核等级为B级。
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二)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等级分为优秀(≥90分),良好(<90分且≥80分),合格(<80分且≥60分)和不合格(<60分)四个等级。按下列不同情形分别评定不同等级:
1.年度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或者年度服务投诉率、营运违章率、交通违法率中有一项或以上为零分的,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等级最高为良好;
2.年度服务投诉率或者交通违法率为相应类型出租汽车行业均值的2倍或以上的,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等级最高为合格;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1)年度服务投诉率、营运违章率和交通违法率得分均为零分的;
(2)未妥善处理与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和其他权利人之间的争议,或者未妥善处理乘客投诉,引发重大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或者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3)有交通部《考核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3—7子项情形的,或者不参加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工作的。
(三)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评等级分为四级:AAA(总分≥20分),AA(19≥总分≥11分),A(10≥总分≥1分),B(总分=0分);但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在当次考核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上报和公布。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委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可对考核优秀的企业和驾驶员授予荣誉称号或者依法给予奖励。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或者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A级的,市交通运输委应当责令其限期3个月内予以整改;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市交通运输委应当责令其限期6个月内予以整改。
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作为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企业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符合《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请经营权延期条件的企业,其绿色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综合评价结果符合以下标准,且在法定时间内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准予延期:
(一)自2013年起(含2013年),经营期内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均为合格;
(二)自2013年起(含2013年),经营期内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有一年为不合格的,其他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平均分必须在65分或者以上。
在经营权届满时对应的考评年度,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未完成,但上半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已组织开展并发布结果的,该上半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纳入上述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计算。
第二十条 驾驶员持续在岗服务达到5年且无服务投诉或者无交通违法记录的;或者考核周期内驾驶员全年在岗且无交通事故、服务投诉、营运违章和交通违法记录的,企业应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根据所属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督促并指导驾驶员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提升服务质量。对于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驾驶员,企业应当停止其上岗营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和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已经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交通部《考核办法》所称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或者本办法所称的“不参加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工作”:
(一)不按照要求报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或者经营服务量化考评材料且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二)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或者经营服务量化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经查证属实的;
(三)未按照要求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或者经营服务量化考评档案,导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或者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损害驾驶员、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引发违法信访、控诉,或者引发5人及以上信访事件的,属于交通部《考核办法》及本办法所称“重大信访事件”。
企业损害驾驶员、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属于交通部《考核办法》和本办法所称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引发违法信访、控诉;
(二)引发重大信访事件、游行事件;
(三)被市政府、省级或以上部门通报批评;
(四)合法权益损害严重,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披露、曝光。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通部《考核办法》所称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停运”:
(一)企业所属驾驶员在正常营运时间内因利用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
(二)企业所属出租汽车在24小时内有5辆或以上同时在公共场所(主要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口岸、市区道路、国家机关公共办公场所等地)聚集超过0.5小时,或者同时有5辆或以上在国道、市区道路以明显低于正常通行速度持续行驶超过15分钟,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企业所属出租汽车24小时内有10辆或以上非因交通事故或者车辆维修保养原因连续停运5小时或以上,或者发生5辆或以上非因交通事故或者车辆维修保养原因连续停运12小时或以上的;但经客运管理局同意或者晚上24时至早上7时驾驶员休息及车辆维护修理等正常停驶除外;
(四)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停运情形。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上半年(1月至6月)或者下半年(7月至12月)营运违章率或者有效服务投诉率在相应出租汽车类型行业中处于最高的,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车经营者疏于服务质量管理,所属出租车违章率和有效被投诉率最多的”情形。
企业有交通部《考核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5-6子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引发重大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或者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行为的,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出租车经营者疏于管理导致发生利用出租车或者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事件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评分细则
2.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1
深圳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评分细则
考评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种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细则 | |
一、企业管理(10项11分) |
1 |
车辆维护能力 |
1 |
出租汽车维修厂(自有或签约定点):一类,1分;二类,0.7分;三类,0.4分;无,0分。(企业提供维修厂资质证明,签约定点维修厂的还应提供与定点修理厂签订的维修服务未过期的定点维修合同原件) |
1 |
2 |
内设机构 |
0.8 |
具备行政管理、财务结算、营运管理、安全管理等基本管理机构(分别设立,四个机构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企业提供组织架构图);各机构要挂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企业提供负责人学历证明) |
2 | |
3 |
党组织 |
0.5 |
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企业提供上级党组织审批文件) |
3 | |
考评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种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细则 | |
一、企业管理(10项11分) |
4 |
工会 |
1 |
开展工会活动且有完整书面记录,每次0.1分,最高0.5分。(企业提供历次活动书面材料,包含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图片、参与人员情况等) |
4 |
职工加入工会比例:100%,0.5分;≥90%且<100%,0.4分;≥60%且<90%,0.2分;<60%,0分。 (职工加入工会比例=加入工会职工人数÷职工总数×100%) |
5 | ||||
5 |
管理人员数量 |
3 |
管理人员总数至少5名,且平均每15辆出租汽车应配备一名或以上管理人员(不含24小时总台值班人员),2分。(管理人员不能同时纳入2个或以上考评对象统计;原则上以社保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等确认归属关系。企业提供社保缴纳材料、劳动合同、岗位任命文件等并如实填写企业管理人员情况汇总表) |
6 | |
管理人员中有大专或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40%,1分。(企业提供管理人员学历证明) |
7 | ||||
6 |
安全人员配备 |
0.5 |
平均每100辆出租汽车配备一名或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安全主任可以兼任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以上领导职务,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
8 | |
7 |
24小时电话总台值班 |
0.5 |
24小时电话总台值班(① 保持电话随时畅通;② 能及时报告紧急或重大事件;③ 提供投诉、遗失物受理等服务,并按照登记、核实、处理、答复的程序办理;④ 节假日须值班;⑤ 能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检查每日值班记录(需含值班时间、值班人员、处理记录等),缺少的扣0.5分,不齐的扣0.3分。 |
9 | |
8 |
红的营运牌照和绿的经营指标管理 |
1.5 |
红的营运牌照存在共有、租赁、承包、质押等情形,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绿的经营指标存在转让、质押、承包等违法情形。 |
10 | |
9 |
管理制度 |
1 |
每缺一项扣0.2分(未及时更新的视为缺少)。(1)管理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有岗位职责、服务质量管理奖惩制度。(2)营运管理制度。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驾驶员行为规范。(3)财务统计结算制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有车辆维修、保养、保洁、检测、日常查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6)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及核销制度。(7)学习制度。有专人负责员工学习的计划组织工作,有学习计划等。(8)劳资纠纷处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劳资纠纷处理工作,有劳资纠纷处理程序等制度规定。(9)驾驶员管理制度。含招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机动顶班、奖惩、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有服务投诉、营运违章、交通违法、事故等处理制度(有负责人员、处理时间、处理流程、回访投诉人等制度规定)。(11)24小时值班制度。(12)营运牌照管理制度(红的)。(13)驾驶员休息排班制度。 |
11 | |
考评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种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细则 | |
一、企业管理(10项11分) |
10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管理 |
1.2 |
建立质量信誉档案(▲为必须建档项目,其他项目企业存在相关情况的也应建档;应建档项目企业未建的,每项扣0.6分;档案不完整、不规范或未及时更新的,每项扣0.3分。):(1)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等。(2)驾驶员和车辆技术管理情况,包括▲驾驶员与车辆比例(每月数据)、▲驾驶员星级(每月数据)、▲驾驶员本市户籍情况(每月数据)等。(3)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事故(每次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死伤人数和经济损失及后果、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或鉴定意见等)、▲交通违法等。(4)营运服务情况,包括▲营运违章、▲服务投诉、车容车况及驾驶员服务规范等。(5)防控群体纠纷事件(每次停运、上访事件的时间、原因、经过、人数和处理)等。(6)加分和减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表扬批评整改(含每月服务质量通报等行业管理文件等)、社团媒体表彰表扬正负面报道、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 |
12 |
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情况但及时纠正的,每次扣0.5分。 |
13 | ||||
不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数据或资料的,每次扣0.2分。 |
14 | ||||
二、驾驶员和车辆技术管理 (8项10.5分) |
11 |
收费管理 |
1.5 |
未按规定向驾驶员公示收费情况的,扣0.5分。 |
15 |
不执行行业收费政策,扣1.5分。 |
16 | ||||
12 |
驾驶员体检比例 |
2 |
100%,2分;<100%且≥98%,1.5分;<98%,0分。(驾驶员体检比例=驾驶员体检人数÷在岗驾驶员总数×100%。企业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在岗驾驶员本年度体检报告或相关体检证明) |
17 | |
13 |
驾驶员与车辆比例 |
2 |
≥2.3,2分;<2.3且≥2.22,1.4分;<2.22且≥2.15,0.7分;<2.15,0分。(驾驶员与车辆比例=驾驶员总数÷车辆数) |
18 | |
14 |
星级驾驶员比例 |
1 |
≥6%,0.1分;每增加1%加0.1分。(星级驾驶员比例=星级驾驶员人数÷驾驶员总数×100%。) |
19 | |
15 |
技能等级驾驶员比例 |
1 |
≥3%,0.1分;每增加1%加0.1分。(技能等级驾驶员比例=技能等级驾驶员数÷驾驶员总数×100%。企业提供驾驶员技能等级证明材料) |
20 | |
16 |
驾驶员本地化比例 |
1.5 |
驾驶员本地化(即本市户籍)比例:≥2%,0.2分;每增加1%加0.1分。(驾驶员本地化比例=本地驾驶员人数÷驾驶员总数×100%) |
21 | |
17 |
自查自检 |
0.5 |
每月组织车辆检查并有完整书面记录。(企业提供历次检查书面材料) |
22 | |
18 |
电召服务 |
1 |
加入全市电召服务统一调度平台,提供24小时电话叫车服务,能按规定及时调配出租汽车。 |
23 | |
三、安全生产(4项25.5分) |
19 |
安全管理 |
1.5 |
未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召开企业领导小组安全例会并有书面完整记录的,扣0.5分。 |
24 |
未制定突发事件(含安全、停驶等)应急预案的,扣0.5分。 |
25 | ||||
每年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扣0.5分。 |
26 | ||||
基础台帐(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会议学习培训记录、营运记录)缺少的,每项扣1分;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每项扣0.3分。 |
27 | ||||
考评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种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细则 | |
三、安全生产(4 项25.5分) |
20 |
交通事故 |
13 |
同责及以上交通事故率:共2分,每增加0.01次/车,扣0.3分。(交警部门无认定的不纳入统计。交通事故率=交通事故宗数÷车辆数×100%) |
28 |
同责及以上交通事故伤人率(重伤及以上):共3分,每增加0.01人/车,扣1分。(交警部门无认定的不纳入统计。交通事故伤人率=交通事故伤人数÷车辆数×100%) |
29 | ||||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共8分,发生交通责任死亡事故的,得分最高为5分;交通责任事故死亡每增加0.0001人/车的,扣0.3分。(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分别乘以100%、75%、50%、25%后代入计算。年度考评工作开展时,交警部门仍未认定责任的,纳入下年度考评。交警部门无法认定的或认定无责的不扣分。交警部门未认定的,企业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报送情况说明且材料充分合理,否则按全责纳入考评) |
30 | ||||
21 |
交通违法率 |
10 |
≤0.6M,10分;>0.6M且≤0.7M,9分;>0.7M且≤0.8M,8分;>0.8M且≤0.9M,7分;>0.9M且≤M,6分;>M且≤1.05M,5分;>1.05M且≤1.1M,4分;>1.1M且≤1.15M,3分;>1.15M且≤1.2M,2分;>1.2M,0分。(M为对应出租汽车类型的行业均值。(交通违法率=交通违法宗数÷车辆数×100%,不含被撤销的交通违法) |
31 | |
22 |
口岸机场交通秩序违规 |
1 |
不按规定排队、上下客、乱鸣喇叭、不服从指挥和调度管理等,每增加0.005次/车的,扣0.2分。 |
32 | |
四、营运服务(7 项35分) |
23 |
营运违章率 |
10 |
≤0.5M,10分;>0.5M且≤0.7M,9分;>0.7M且≤0.8M,8分;>0.8M且≤0.9M,7分;>0.9M且≤M,6分;>M且≤1.1M,5分;>1.1M且≤1.2M,4分;>1.2M且≤1.3M,3分;>1.3M且≤1.4M,2分;>1.4M,0分。(M为对应出租汽车类型的行业均值)(营运违章率=营运违章宗数÷车辆数×100%,不含被撤销的营运违章,出具通知书的营运违章纳入统计) |
33 |
24 |
严重违章违规 |
2 |
发生不按规定错峰交接班,私调计价表,口岸、机场区域拒载或多收费的,每增加0.001次/车的,扣0.1分。 |
34 | |
25 |
车容车况及驾驶员服务规范不合格率 |
2 |
每增加0.005次/车的,扣0.2分。 |
35 | |
26 |
车辆查验 |
4.5 |
到检率小于100%,扣1.5分。(到检率=实际到检车辆数÷应该到检车辆数×100%。车辆发生事故、大修、被扣押、已退出营运等原因按规定提前报告的,不纳入到检率统计) |
36 | |
合格率:100%,不扣分;<100%且≥95%,扣0.5分;<95%且≥85%,扣1分;<85%,扣2分。(合格率=合格车辆数÷应到检车辆数×100%) |
37 | ||||
优秀率:≥95%,不扣分;<95%且≥90%,扣0.5分;<90%且≥85%,扣1分;<85%,扣2分。(优秀率=优秀车辆数÷应到检车辆数×100%) |
38 | ||||
考评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种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细则 | |
四、营运服务(7 项35分) |
27 |
乘客满意度 |
5 |
乘客满意度得分=乘客满意度本年度历次测评得分平均分÷100×5。(因车辆数在30台或以下等原因未开展测评的,以对应出租汽车类型行业的平均分计算) |
39 |
28 |
服务投诉率 |
10 |
≤0.5M,10分;>0.5M且≤0.7M,9分;>0.7M且≤0.8M,8分;>0.8M且≤0.9M,7分;>0.9M且≤M,6分;>M且≤1.1M,5分;>1.1M且≤1.2M,4分;>1.2M且≤1.3M,3分;>1.3M且≤1.4M,2分;>1.4M,0分。(M为对应出租汽车类型的行业均值)(服务投诉率=服务投诉宗数÷车辆数×100%) |
40 | |
29 |
媒体负面报道 |
1.5 |
国家级扣1.5分;省部级扣1.2分;本市市级扣0.8分;本市区级和无法确定级别的扣0.4分。(以报道时间为准,按次累计。仅企业里个人或组织被报道的按40%计算。一事被多次负面报道或批评整改的,按最高扣分计1次) |
41 | |
五、社会责任(3 项18分) |
30 |
防控重大群体纠纷事件 |
12 |
群体纠纷事件参与比例(N=非法停运车数+违法上访次数+企业过错导致上访次数÷车辆数×100%)。(N=0,不扣分;0<N≤5%,扣3分;5%<N≤10%,扣4分;10%<N≤15%,扣5分;15%<N≤20%,扣6分;20%<N≤25%,扣7分;25%<N,扣8分) |
42 |
43 | |||||
不按规定参加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维稳工作会议,每次扣2分。 |
44 | ||||
未落实本市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维稳要求,扣10分。 |
45 | ||||
31 |
驾驶员满意度 |
5 |
驾驶员满意度得分=企业驾驶员满意度本年度历次测评得分平均分÷100×5。 |
46 | |
32 |
节能减排 |
1 |
车辆使用清洁能源和排放标准符合行业规定。 |
47 | |
六、加分项目(6 项15分) |
33 |
党政机关表彰表扬 |
累计 |
国家级表彰4分,表扬2分;省部级表彰2分,表扬1分;本市市级表彰1分,表扬0.5分;本市区级表彰0.5分,表扬0.3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按次累计。仅企业里的个人或组织被表彰表扬的按40%计算。一事被多次正面报道或表彰表扬的,按最高加分计1次) |
48 |
34 |
媒体的表彰表扬或正面报道 |
累计 |
国家级表彰3分,表扬或正面报道1.5分;省部级表彰1.5分,表扬或正面报道0.8分;本市市级表彰0.8分,表扬或正面报道0.4分;本市区级和无法确定级别的表彰0.4分,表扬或正面报道0.2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按次累计。仅企业里的个人或组织被表彰表扬或正面报道的按40%计算。一事被多次正面报道或表彰表扬的,按最高加分计1次) |
49 | |
35 |
指令性任务 |
3 |
按《客运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车交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A类加0.2至0.3分,B类加0.1至0.2分,C类加0.05分,按次累计。 |
50 | |
36 |
车辆报废 |
1 |
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车辆均实行报废。 |
51 | |
37 |
企业文化 |
1.5 |
管理人员统一服装的,0.5分。 |
52 | |
按要求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有完整书面记录的(企业提供书面材料),1分。 |
53 | ||||
38 |
出租汽车数量(台) |
6 |
300到499,2分;500到799,4分;800及其以上,6分。(计算不同出租汽车类型考评分值时按各自车辆数计,计算整个公司考评分值时按公司拥有本市出租汽车总车辆数计) |
54 | |
考评项目 |
评分细则 |
数据种类 | |||
分类 |
代码 |
名称 |
分数 |
细则 | |
七、减分项目(2 项分值不设下限) |
39 |
政府或部门批评 |
累计 |
国家级4分;省部级2分;本市市级1分;本市区级0.5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按次累计。仅单位里的个人或组织被批评的按40%计算。一事被多次负面报道或批评整改的,按最高扣分计1次) |
55 |
40 |
责令整改 |
累计 |
被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整改后未整改到位的,每次1.5分,按次累计。(一事被多次负面报道或批评整改的,按最高扣分计1次) |
56 | |
备注:基本分项目100分(考评项目一至五),加分项目15分(考评项目六),减分项目分值不设下限(考评项目七)。 |
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
分值 |
代码 |
评分标准 |
编号 |
-20分 |
1 |
在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101 |
2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表或使用无效(不能正常使用)计价表的。 |
102 | |
3 |
途中甩客的(指在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
103 | |
4 |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
104 | |
5 |
将出租汽车交给未取得驾驶准许证的人员或非经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的驾驶员驾驶的。 |
105 | |
6 |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准许证的。 |
106 | |
7 |
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在省级或国家级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
107 | |
8 |
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检查的。 |
108 | |
9 |
在考核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考核相关情况的。 |
109 | |
10 |
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或其他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
110 | |
11 |
使用假币的。 |
111 | |
12 |
敲诈、勒索、殴打乘客或盗窃乘客财物且有相关部门材料证明的。 |
112 | |
13 |
不主动上交车内乘客失物的。 |
113 | |
-10分 |
14 |
拒绝载客的。 |
201 |
15 |
不使用计价表收费、不按计价表显示金额收费或不当使用计价表的。 |
202 | |
16 |
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市区主干道两侧等专用候客站,不遵守有关规定妨碍营运秩序或未按规定停车、候客、揽客,不服从运政管理人员指挥调度的。 |
203 | |
17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204 | |
18 |
恶意投诉其他出租汽车驾驶员的。 |
205 | |
19 |
不当或不法使用“暂停载客”标志的。 |
206 | |
20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纠纷的。 |
207 | |
21 |
非经乘客要求另载他人的。 |
208 | |
22 |
在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209 | |
23 |
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在市级或区级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
210 | |
24 |
刁难、辱骂乘客的。 |
211 | |
25 |
对急需抢救等依法应当优先提供服务的乘客,未按要求优先提供服务。 |
212 | |
26 |
未随车携带有效(在使用有效期内)消防器材的。 |
213 | |
27 |
轮胎花纹深度少于1.6毫米继续营运的。 |
214 | |
分值 |
代码 |
评分标准 |
编号 |
-5分 |
28 |
未挂车号牌或者车号牌不齐全的。 |
301 |
29 |
安全带、保险杠、车门不牢固或不能正常使用仍继续营运的。 |
302 | |
30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或有其他误导乘客行为的。 |
303 | |
31 |
不提供当次营运租费有效发票的。 |
304 | |
32 |
不按规定使用GPS等车载运营设备、待租标志灯、GPS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情况下继续营运的。 |
305 | |
33 |
未按电召安排接送乘客的。 |
306 | |
34 |
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营运证件上路营运的。 |
307 | |
35 |
未按规定放置驾驶准许证、车号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 |
308 | |
-3分 |
36 |
使用服务禁忌语或服务态度差的。 |
401 |
37 |
向车外抛物、吐痰、车内吸烟、吃零食、打电话、使用对讲机进行与营运业务无关的通话或实施其它影响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行为的。 |
402 | |
38 |
不按规定停车上下客。 |
403 | |
39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404 | |
40 |
未穿着统一制服或仪容仪表不整洁的。 |
405 | |
41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
406 | |
42 |
有其他营运违章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
407 | |
-1分 |
43 |
有其他投诉的。 |
501 |
44 |
顶灯、牌照灯等照明设施不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
502 | |
45 |
出租汽车顶灯外壳破损或外壳上字迹不清晰的。 |
503 | |
46 |
未按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广告视频等车内设施的。 |
504 | |
47 |
承运乘客随车携带的物品超过车内及行李容积和负荷的。 |
505 | |
-1分 |
48 |
有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 |
601 |
-5分 |
49 |
其他违法违章违规行为未列入本评分细则,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701 |
+10分 |
50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经省级或以上党政机关及媒体认可、发文表扬表彰、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媒体报道。 |
801 |
+5分 |
51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经市级或区级党政机关及媒体认可、发文表扬表彰、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媒体报道的。 |
802 |
+3分 |
52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有参加抢险救灾行为且有政府、民间组织(含协会)、媒体发文表扬表彰、授予荣誉证书、进行媒体报道的。 |
901 |
53 |
为高星级驾驶员(四、五星)的。 |
902 | |
54 |
出租汽车职业技能等级为高级的。 |
903 | |
+2分 |
55 |
为中星级驾驶员(三星)的。 |
1001 |
56 |
出租汽车职业技能等级为中级的。 |
1002 | |
+1分 |
57 |
参加献血、送考、捐款等助人为乐和义务劳动以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且有政府、民间组织(含协会)、媒体发文表扬表彰、授予荣誉证书、进行媒体报道的。 |
1101 |
58 |
为初星级驾驶员(一、二星)的。 |
1102 | |
59 |
出租汽车职业技能等级为初级的。 |
1103 | |
+5分 |
60 |
有其他好人好事行为未列入本加分细则,但造成良好的社会影响的。 |
1201 |
基准分20分,扣完为止;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
AAA(总分≥20分);AA(19≥总分≥11分);A(10≥总分≥1分);B(总分=0分) | |||
备注:有评分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按相应栏目分值做一次扣分或加分;驾驶员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评分标准多项扣分规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时符合多项加分规定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