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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资〔2013〕5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工作明确如下: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核报批工作,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按下列程序报批: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免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减免申请,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审批并严格执行。
属于执收单位申请的收费项目减免,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并征求市发改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函告执收单位实施减免。
三、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减免书面报告;
(二)有关减免的政策依据;
(三)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市政府可以减免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中央和省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免需按规定程序报中央和省审批。
五、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的执行减免政策,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发改(价格)等部门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2月24日